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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高们的“不幸”与梁锦松的“万幸”/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4:42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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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高们的“不幸”与梁锦松的“万幸”

杨 涛


近段时间来,我们明显地感到中央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仅8月份,我们就先后从相关报道中听到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被双规,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程维高们的落马,我想到了同是在今年7月16日被迫辞职的梁锦松,这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财政司司长因在增加汽车登记税前为迎接即将诞生的婴儿买车,被指控“突击”买车避税。尽管梁锦松强调买车当时港府仍未决定会否增加汽车登记税,也尽管他决定把加税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捐给一个慈善机构,甚至于特首董建华也认为其只属无心之失,但公众及有关机构仍然不依不饶,梁锦松无奈之下只好辞职了事。梁锦松的无心之失与程维高们的为他人和其子谋利、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贵重物品等恶劣行径是不可同日而语,从违法、违纪的严重性比较看,一般人总是认为香港对梁锦松的处理未免过重,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人性的问题,千百年来争论不休,但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梁锦松今天的无心之失可不予追究,换得的可能是明天的贪得无厌,但在香港却不给他以机会。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梁锦松在他无心之失时被追究仅需付出辞职的代价,却不是程维高们的可以恣意妄为、一错再错,最后在不可收拾时一起算总帐,落个开除党籍处分乃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身败名裂的下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程维高们是“不幸” 的,而梁锦松却是十足的“万幸”。
这种不幸” 与“万幸”缘何而来?考究其中,我们只能得出制度使然,良好的制度使魔鬼成天使,纰漏的制度使天使成魔鬼。这种制度上的区别与差异,主要从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运行的状况是否良好互动得以辨析。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运行上看,首先,代表公众眼睛的新闻舆论能否有充分的自由,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在梁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新闻媒体在该事件中穷追不舍,身为高官的梁锦松并无控制媒体的权力,面对媒体是无可奈何,只有百般辩解,以求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而对程维高们来说,媒体是其管辖下的相当于行政机关的单位,他们总是可以直接控制或间接干涉当地媒体的生存发展进而钳制言论。所以程维高主政十年,丑闻不断,却不见有披露于报端,倒是歌功颂德不少,媒体自由话语的缺失,是其“不幸”根源之一。其次,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能否自动启动对权力的审查,而无须来自更上一级的权力的自上而下督促,来自领导的批示,上一级的权力的恩赐。有报道称香港一名警长公开称要向廉政公署举报梁锦松,后来廉署果然调查了梁,公民的权利当然地启动对权力的审查。而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举报程维高,历经八年,换来的却是丢掉工作、劳教两年,最后是要惊动中纪委才平反冤屈,可见在河北的一亩三分地上,没有谁能启动审查程维高的程序,权利在权力的压制下毫无生存空间。
权力对权力之间的运行上看,首先要看的是立法机关(在大陆是权力机关)能否对行政执行机关进行有效制约。梁锦松为买车的事是一次又一次,没完没了地接受香港立法会的质询,立法权强有力地制约的行政权的恣意。但程维高们却少有受有关机关的质询,更不用说为此辞职。在各级人大,尽管对“一府二院”的监督有所加强,但远远不够,我们鲜有听到有高官在质询后免职或辞职。在各级地方党委,议行合一、决策者又是执行者的体制,使党内有效的制约机制难以形成,党的一把手的权力无法有效受制约,很多情形下,党内决策是否民主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良心与道德自律。其次,是司法、执纪权的行使上,是否能独立自主,只服从于法律与纪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与个人的干涉。廉政公署调查梁锦松,特首尽管同情这位得力下属,但对于廉署的调查,也是一筹莫展,并无干涉。原河北省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刘善祥追查一个案件,还未牵涉到程维高,却已是无法查办了。我们的平级的监督并没有真正建立,监督失控。而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但上级是人力有限、情况不熟,而且监督也往往是事后进行,监督真空形成巨大的腐败温床。所以为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特别是对省部级的监督,才有中央巡视组的诞生。
面对权力的恣意妄为,公众舆论患上群体失语症,公民控告石沉大海甚至于惹上牢狱之灾,权力对权力无法有效制约,平级司法、执纪机关无从独立,使程维高们忘乎所以,积少成多、坐大成势,丧失小错及时纠正的机会,最终落个身败名裂,追悔莫及。比起梁锦松的仅仅辞职而言,制度带给程维高们的,难道不是“不幸” 吗?
所以,加大反腐力度是深得民心的大事,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更要建立我们缺失的某些制度,从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好互动运行两方面着手,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腐败消失在萌芽时期。这是预防腐败的要求,也是保护我们的官员不致于陷入深潭、万劫不复的需要。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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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六、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意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全国总工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是针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所作的特别规定,不受《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条款的限制。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全部、无条件地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然后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于处罚相对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够执行,而又通过合法形式提出申请复议的,其复议申请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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