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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社会之青少年犯罪/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46:30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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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天社会之青少年犯罪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但现在电视、网络时有报道一些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等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学生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
1、因沉迷网吧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现有一些少年是在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经常深夜溜出上网至天明,白天上课无精打采,长期此种情况,导致退学,等流入社会后沉迷网络继而引发犯罪。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上网就象当初许多青少年玩电子游戏一样,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
2、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现在网络,拉近了许多人的距离,有些男女,虽远隔数万里,但两个人在虚拟世界里你来我往,频繁交往,由此竟生出了恋情。然后双方见面,由于一方留宿异地时间较长,囊中羞涩,就会动起盗窃的邪念。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还有一些青年男女,在网络上约好见面,然后几个人一起共同实施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
(二)、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
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改造起来也非常困难。因为人们常说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具备的时候,不要说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是成年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
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作案多是一时性起。青少年犯罪历来集中在低文化这样一个层次上,而这样的特点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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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2008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东元路以南,昌东大道以西,昌南大道、施尧路、何坊西路、新溪桥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以北;

(二)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以西,祥云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龙潭水渠、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商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六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燃料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4]50号)同时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实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制度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
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工作,对全面了解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情况,加强国际货运市场的宏观管理,保证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一些企业存在着不重视
年审工作、年审工作不细致等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业务单证(含发票)等等。对长
期经营不善或没有经营的企业,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向外经贸部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填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见附件一),报送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各企业年审报告表及汇总表报外经贸部。国务院各部门在北
京的直属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贸运司办理年审手续。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时、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前题条件之一。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批准证书正面加盖年审章(参考图样见附件二)。对不能通过年审的,要将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外经贸部将不予批准设
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换发批准证书,并撤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
四、各企业必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经贸部贸运司及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

附件一
表一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企 业|中 文| | 企业编号 | |
| |---|-------------------------|
|名 称|外 文| |
|---------------------------------|
|企业地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总经理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开业日期 | | 职工总数 | |
|--------|------------------------|
| | |
|投资者名称及 | ………………………………………………………… |
|投资比例 | |
|外方须用中外 | ………………………………………………………… |
|文填写 | |
| | ………………………………………………………… |
| | |
|---------------------------------|
|货运车辆(辆/吨)| |船舶(艘/吨)| |
|---------|-----------------------|
| 2 | 2 |
|自有仓库(米 ) | 其中:保税、监管库(米 ) |
|---------|-----------------------|
| | |
|分支机构情况 | ……………………………………………………… |
|子公司、分公司 | |
|及办事处名称 | ……………………………………………………… |
| | |
| | ……………………………………………………… |
| | |
-----------------------------------
表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 业 务 情 况 |
|------------------------------------|
|货运总量(吨)| 其中:集装箱(TEU) |
|-------|----------------------------|
| 出 口 | 吨 TEU|进 口| 吨 TEU |
|-------|----------------------------|
| 海 运 | | 空 运 | | 陆 运 | |
|-------|----------------------------|
| 年营业总额 | 美元 人民币 |
|-------|----------------------------|
| 年 利 润 | | 缴纳税金 | |
|------------------------------------|
|一、是否已在营业地点公布收费标准? 是 否 |
|二、经营活动中是否向货主开具发票? 是 否 |
|三、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 是 否 |
|四、是否接收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 是 否 |
|五、是否接收挂靠经营? 是 否 |
|六、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 |
|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是 否 |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是 否 |
|------------------------------------|
| | |
| | |
| (企业公章)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附件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
-----------------
| ×××省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19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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