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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案件中的司法逻辑/傅达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0:04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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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多元化的调整机制中,法律与道德原本是两套相辅相成的规范体系,但当道德规范乏力并引发法律纠纷时,围绕两者的纠葛就变得错综复杂。近年来,在媒体带着良知冲动的捕捉下,一些道德个案反复被放大,司法对此类案件的介入不断成为焦点。尤其是在网络背景下,一些刺激公众道德神经的案件,激起众多网民满腔道德热血,于网络空间打造自己的正义江湖,混杂中难免充斥着真假莫辨、是非难分的乱象,给司法系统带来较大压力。

面对道德失范带来的纠纷,正式的法律制度显得那么笨拙,按照司法客观规律给出的裁判结果,常常距离公共舆论的期待十万八千里。实践中,法官或是恪守法律规则而与道德机制发生冲突,或是屈服道德压力而与法治戒律相违背,而公共舆论希冀的法律与道德“双赢”的结果,有时在个别案件中会得到耦合;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结果很难满足公众的道德期许,便召来质疑声声,道德与司法公信力出现双重损耗。

在我看来,司法介入道德案件,一开始就容易陷入真相难以还原的困局。法官断案,虽然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此“事实”非彼“事实”,它不能像电影回放那样去重新再现,而只能立足现有证据予以合理推定。也就是说,司法所认定的事实向来只是建立在证据链上的法律事实,而非公众期待的客观事实。这便存在两种假定可能:一是司法基于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判决结果自然不存争议;但道德案件更多的属于另一种情形,司法机关很难掌握到全部的事实证据,此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优势作出裁判,一旦与之前公共舆论占据的道德制高点相违背,就会发生激烈的冲突。

化解道德案件中的道德与法律冲突,司法尤其需要按逻辑出牌,既不能受到道德压力而失去客观中立立场,又不能面对质疑而固步自封、无所作为。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准确判断、合理认定证据材料,严格依照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进行法律推断,理性分析道德案件的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公平划分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勇于向社会展示判决的推理逻辑,让公平正义得到清晰的展现。

遗憾的是,不谙法律内理的普通民众,总喜欢“以结果论英雄”,在见识了身边诸多的道德缺失现象后,期待着法律能够辅助道德“一臂之力”。例如,当我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小偷被追死亡”的关键词时,不断弹出的案例和网络评论足以说明,法律在面对道德伸张时更多的是尴尬。这些案例中,追赶者有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的,有被判有罪但免予处罚的,也有被判故意杀人罪的,当然也有被判无罪的。但大凡只要是定了罪的,舆论传播和网络评论中总少不了“见义勇为难道有错吗”之类的质疑,至于案件报道中所并未呈现出的客观事实,以及被司法消极性所自持的法律事实,道德评判主体则很少关注到,于是留下了一个关于生命权利与见义勇为的道德与法理的无止辨析。

那么,讨论这样的辩题有没有意义呢?当然有,无论是历史上的引儒入法,还是现实中的情法并举,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不可能偏执于一方。只是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系统赖以存系的根本是捍卫法律的尊严,而不在于拯救道德的滑落。如果承认这一点,我们关注道德案件的焦点就不再首先是司法结果是否合乎道德期待,而应是法官的判决是否合乎法律逻辑。

在更多时候,法官的判断是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推理基础上。每个案件都如同是一片“绿叶”,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将“脉络”不同的案件都贴上“见义勇为”这样的格式化标签,忽略案件背后的种种差异,而单纯追求道德的伸张,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既辅助不了道德,还破坏了法律的原则。而如何将个案中的推理“脉络”展现出来,乃是一门很重要的司法学问,其中的先决条件,便是必要的司法公开,当判决受到朴素正义感的公众质疑时,拿出证据链条展示判决的严密逻辑,就成为化解误读与隔膜的关键。

当然,在理解公众道德焦虑的同时,也要求公众形成理性的司法观。我们不能因为案件结果合乎最后的事实而欢呼雀跃,也不能以事后真相的发掘而否认当初司法的正当。任何一起案件的裁判,只能立足于当时的证据基础,即便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所在。大众舆论对司法的评判,不应以“事后诸葛”的心态去否定司法正当,要知道,法治的理性并不是仰仗司法去还原真相,而是强调司法按逻辑规则出牌。在纠结着道德与法律的道路上,借助道德案件理清法治的律条,于传统观念中生长出理性思维,也是一种难得的法治教化。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找到道德与法律的理性交汇点,最终步入理性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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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2008年9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包括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龙门村、郜庄村、寺沟村、张沟村、魏湾村、郭寨村、东草店村、西草店村和镇南社区、河东社区。

第三条 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园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部分与城市区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依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财政及其出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

(四)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环卫、市政、人防、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的管理;

(五)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与改革(价格)、统计、审计、商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卫生等工作的管理;

(七)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农机等工作的管理;

(八)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其他应当委托龙门园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责。

第四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下设的有关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利于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工作急需的基础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对于重大复杂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行使等部分不宜委托的事项,仍由原履行职责的部门继续行使。

第七条 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和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内容、权限、期限等予以公告。

第八条 书面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权限;

(四)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期限;

(五)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文书,罚没收入以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未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超越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者收回委托,并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权力需要委托实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 润 儿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见附件),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或省认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7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联合审批必备文件。

第七条 对于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包含有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八条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许可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未经资格认证、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或者超越其许可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市级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甲等医院的住院部和医技楼,市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型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输电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及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在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及以上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二类以上机场、5000吨及以上码头;

(四)市区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管干线工程;

(五)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一亿元的大型商厦;

(六)高60米及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能力800吨及以上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60米及以上的高坝、位于城区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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