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把握好的几个关系/邹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0:37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以往同犯罪斗争的经验教训,结合新的形势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它的总体要求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司法实践,应强调理性地对待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和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如果单纯地强调打击,不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一律判处较重的刑罚,就会既忽视刑法的公平与公正,也不利于涉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根据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罪责大小,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对于那些只是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没有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一般成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分化和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利于他们感受到刑罚的公正,从而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对于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涉黑未成年人的帮教改造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二、打击职务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是,职务犯罪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从严打击并不能收到好的效果。现实中,职务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例如,有的职务犯罪人直接索贿,有的是被动地收受他人财物,也有些受贿人虽已受贿但在行贿人再次向其行贿时,予以拒绝并将原来收受的贿赂一并退回;有的职务犯罪人利用职权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则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的去向,有的归案后积极退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些职务犯罪人在量刑上应当体现出差别。一些地方不敢对职务犯罪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是担心人民群众不能接受,或怕被舆论炒作。


在预防与治理职务犯罪问题上,在强调“严”的同时,也要注意济之以宽,体现罪刑相适应。要严厉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对于那些侵占扶贫救灾款、农村土地补偿款、移民安置费等惠民专项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要坚决从严惩处,决不手软。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也要从严惩处。还要注意从经济上处罚职务犯罪人。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来看,职务犯罪人一旦被定罪判刑,就已经剥夺了其再次实施职务犯罪的能力。因此,刑罚适用的重点应当放在加大对职务犯罪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剥夺其非法利益,使其“得不偿失”上来。除了加大追赃力度外,对于刑法规定“可以并处”财产刑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判处财产刑。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于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积极退赃的职务犯罪人,应当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理;对于那些索贿、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事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职务犯罪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制定于1997年,距今已有16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标准已显得过时陈旧,确实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惑,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士提出了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笔者认为这些建议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擅自改变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下,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最大限度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三、打击共同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共同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比个人单独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是,在打击共同犯罪时,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形态以及犯罪人的地位作用,体现宽严相济。要注意区分有组织共同犯罪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对有组织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要坚持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对那些临时聚合型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则要注意与有组织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相区别。同时,对于在临时聚合型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仅仅是一般参与或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从犯,特别是未成年人或者被裹挟参加犯罪的胁从犯,要加大从宽的幅度,能够减轻从轻处罚的,要尽量减轻从轻处罚;对其中可以适用缓刑的,要依法适用缓刑。要注意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分清主犯与从犯、胁从犯。在有多名主犯的情况下,也要注意区分他们之间在地位作用上的差别,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在有多名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分哪些是首要分子,哪些是罪行最严重的。要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在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对其他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主犯,可以判处死缓或无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党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原则。对那些因家庭及社会原因沾染了恶习,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其犯罪数额不大或刚刚达到较大标准的未成年人,应当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在一些临时起意实施的故意杀人、伤害等共同犯罪中,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人也应充分体现从宽处罚的原则。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量体现从宽。定罪上要体现从宽,对处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临界点的案件,能不定罪的尽量不要定罪;能定轻罪的,尽量不要定重罪。量刑上要体现从宽。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不要适用无期徒刑;可以判处轻刑的,不要判处重刑;符合缓刑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缓刑;能够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以严济宽,不能一概只讲宽,不讲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对于那些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那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或者行为特别主动积极的未成年人,不能放弃从严,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儆效尤。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少先队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全 国 少 工 委 办 公 室

中青办联发[2007]12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少先队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国少年报及其中、低年级版中国儿童报、中学生版中国中学生报和《辅导员》杂志、《少先队小干部》杂志、《中国少年儿童》杂志,是面向全体少先队员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全国性队报队刊,是少先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好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宣传发行工作,对于巩固少先队宣传舆论阵地,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广大少年儿童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性队报队刊的重要作用

  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是少先队组织最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少先队动员组织少年儿童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少年儿童的思想生活实际出发,用少年儿童能够理解、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形象地传播党的科学理论,及时有效地宣传推动少先队工作,积极开展少年儿童教育活动,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好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是新形势下为党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的需要,对于少先队组织贯彻落实党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少年儿童和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团队组织要从少先队事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宣传舆论阵地建设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重要作用,把办好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推动队报队刊发展作为全团、全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努力提高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办报办刊质量

  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要贯彻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下大力气提高办报办刊质量,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少年儿童。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报刊的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少年儿童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反映广大少年儿童按照党的要求“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的精神风貌。报道好少先队的重点工作,突出少先队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少先队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中的积极作用。今年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大,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要按照党的要求,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的宣传报道工作。

  要突出办报办刊的少年儿童特色。突出队报队刊的少年儿童特色,既是报刊定位的要求,也是报刊发展的需要。要把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作为办报办刊的根本目标,坚持以少年儿童为本,“一切为了少年儿童、为了少年儿童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少年儿童”,倾听少年儿童的心声,关注少年儿童的成长,满足少年儿童的需求。要认真研究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少年儿童,使队报队刊真正成为广大少年儿童的知心朋友。

  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把握新机遇,积极探索适合队报队刊发展的新路子,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报刊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报办刊质量。要加强领导班子、编辑记者队伍和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推动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全国性队报队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团带队”的方针,高度重视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发行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全国性队报队刊特别是中国少年报的发行,努力实现发行逐年稳中有升的目标。

  要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省级团委、少工委是发行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在本地区、本系统的发行工作。省级团委书记要亲自抓,分管少先队工作的副书记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团委少年部(少工委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主动承担起宣传发行的具体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发行工作。在发行工作中,各级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报刊发行的各项规定,严禁向农村学校、少年儿童摊派。

  要落实推进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有效手段,制定落实发行工作的具体任务。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支持,确保全国性队报队队刊列入各地“中小学生报刊(读物)推荐目录”。要处理好全国性队报队刊与地方报刊的关系,合理掌握发行比例,切实提高全国性队报队刊在本地区的覆盖率,努力消除队报队刊订阅的空白区县、空白校。中国少年报等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团队组织的沟通,认真作好服务工作。

  要充分运用好队报队刊。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报用报活动,依托队报队刊精心设计内容鲜活、富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国好儿童好少年”评选活动、“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等品牌活动,依托在各地落户的中国少年报小灵通学生记者站,组织开展小记者采访报道活动,使队报队刊成为少年儿童接受少先队组织教育、参与少先队活动、锻炼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要深入开展“手拉手”读书读报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城镇下岗职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献爱心、赠队报”,让所有少年儿童都能在队报队刊的陪伴下茁壮成长。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

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帐会计核算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帐会计核算办法

1991年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国家外汇额度的收支情况,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机中编(1990)4号《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定方案”的通知》中第六条:“建立全国外汇总帐中央外汇总帐”的规定,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核算范围从国家外汇收汇结汇到上缴国家和核拨留成。它包括: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收汇结汇。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复式簿记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方法,实行“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帐规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以美元作为记帐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其他外币均按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入帐。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五条 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国家外汇额度收支情况,设置下列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来源类会计科目
1.贸易外汇收汇(1101)
本科目核算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贸易出口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证明反映的全额外汇。本科目的贷方核算贸易外汇的全额收汇;扣除的运保费、佣金,以及归还以进养出周转金本金,归还外汇贷款等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为待分配外汇数。
本科目下按照各出口公司分年度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2.非贸易外汇收汇(1102)
本科目核算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非贸易外汇结汇证明所反映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转出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该科目月终应无余额。
本科目下分年度按照侨汇、旅游、黄金生产、劳务承包、民航、铁路、邮电、保险以及其他等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3.其他外汇收汇(1103)
本科目核算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收回国外借我贷款本息,国家借入的外汇贷款和其他收汇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所反映的外汇收入。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转出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在本科目下分年度按照利用外资和其他两项分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4.应划转暂收外汇(1104)
本科目核算各地方公司代中央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出口的收汇(包括一类15种商品)以及外省(市)的收汇,但不在本地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核拨留成手续的贸易外汇暂收;以及中央单位在地方结汇需在中央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核拨留成手续的非贸易外汇的暂收。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将外汇调往中央有关部门(或单位)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方科目的余额表示尚未划转的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二级科目下按照调入单位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5.上缴国家外汇(1105)
本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国家外汇。上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划转的国家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其他外汇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并在贸易外汇下按照有偿上缴和无偿上缴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6.待分配留成外汇(1106)
本科目核算地方和中央单位待分配的留成外汇。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核拨留成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则表示尚未分配的留成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留成、非贸易留成、其他等项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并在二级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帐户明细核算。
7.国家外汇额度库存(1107)
本科目核算各地方及中央单位上缴的国家外汇额度。该科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用。收入上缴国家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下拨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国家外汇额度的结存情况。
二、运用类会计科目
国家外汇结汇(1201)
本科目核算在当地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收到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扣除的运保费、佣金、赔款以及偿还贷款等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在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核算。
三、共用类会计科目
1.内部往来(1301)
本科目核算归还以进养出周转金、核拨留成外汇和归还扣缴留成外汇情况。将外汇调入统3或统4表核算系统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收到扣缴留成外汇或已与内部统3、统4表核对完帐务后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本科目按照拨入统3表、统4表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的余额平时不转帐,年终与统3、统4表的帐务核算系统核对完毕后,一次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2.全国联局往来(1302)
本科目核算划转外省(市)的收汇、上缴国家的外汇。划转和上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收到外省(市)转入的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经与全国联局对帐后,再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收汇核算。
3.辖内联局往来(1303)
本科目核算辖内所属之间划转外汇和上缴外汇的情况。收到外汇时记入科目的借方;上划外汇时记入科目的贷方。
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核算。
四、表外类会计科目
1.扣缴留成外汇(1401)
本科目核算未按等比例进度完成低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而由经贸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其留成帐户直接扣缴的外汇情况。扣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扣缴外汇时,记入科目的付方。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六条 国家外汇额度帐户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帐户:是国家的总帐户,主要核算国家外汇额度的库存情况;
二级帐户:是分项外汇帐,主要核算年度分项外汇的情况;
三级帐户:为地方和中央单位的帐户;
四级帐户:为具体创汇和用汇单位的帐户。
第七条 帐户的设置
1.一、二级帐户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2.三、四级帐户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及其所属的分支局。
第八条 帐户的开户
一、一级帐户以国家名义开立;
二、二级帐户的开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中央有关部门分项管理外汇计划分工,开立以下帐户:
1.贸易外汇帐户
该帐户以国家有关部门名义开立。在贸易收入户中设立有偿上缴外汇和无偿上缴外汇两个分户。
2.非贸易外汇帐户
该帐户以国家有关部门名义开立;
地方的非贸易外汇户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开立;
3.其他外汇帐户(待定)
三、三、四级帐户的开户
1.贸易外汇帐户的开户
各分局给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开立有偿上缴外汇专户,无偿上缴外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开立,同时各分局给本地区各承包上缴任务的进出口公司开立出口收汇和待分配留成外汇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承担出口承包任务的各工(外)贸总公司开立出口收汇和待分配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2.非贸易外汇帐户的开立
地方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以当地分局名义开立;另外,各分局还要给中央在地方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开立应划转上级单位外汇暂存户。
3.利用外资和其它收汇帐户的开立,由各分局自定。
第九条 帐户的管理
1.二级以下(含二级)收入帐户不得安排业务支出,只能逐级上缴。
2.严格帐户的审批程序。
三、四级及以下帐户开立由分局审批。

第四章 记帐凭证、帐簿和记帐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帐务核算必须以下列会计凭证作为办理会计业务的依据:
一、原始凭证
1.各外汇指定银行开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
2.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或出具的各项扣汇、还汇通知,并附原始单据。
3.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以及附件(如:划拨外汇证明和核拨留成通知等)。
二、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分为借方、贷方凭证以及科目日结单。凭证的格式和要求按国家外汇管理局(87)汇管计字第459号文规定办理。(以下简称459号文)。
第十一条 总帐、明细帐使用格式和要求如下:
1.总帐: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帐页、格式按459号文规定办理;
2.明细帐:按三栏式,格式同上;
3.分户帐:出口收汇的分户帐页采用多栏式帐页,其他的帐如经贸委(厅、局)(国家的外汇上缴帐)按三栏式。
第十二条 本帐务核算的记帐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2.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有关明细帐和分户帐;
3.根据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

第五章 会计核算
本办法的会计核算分为贸易外汇的核算,非贸易外汇的核算,其他收入的核算。
第一节 贸易外汇的核算
第十三条 贸易收入外汇的核算,必须坚持以全额入帐的原则。各种扣汇、还汇等支出必须通过帐户进行反映。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要与各外汇指定银行建立定期帐务核对制度,以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的收汇总帐(现汇额度)与各专业银行实际结汇额度数字的一致。
贸易外汇收汇的核算手续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具的《出口收汇结汇水单》、《出口收汇结汇证明》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根据以上原始凭证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项
在收到当地经贸部门转来的上缴外汇和待分配留成外汇额度入帐通知单后,应及时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即办理分配外汇手续并填写回单通知经贸部门和有关单位。
一、收到从出口收汇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和归还以进养出周转金凭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核算:
1.凭扣除各项费用、贷款等凭证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贷:国家外汇结汇
2.凭归还以进养出周转本金的凭证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贷:内部往来
二、对经分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转入待分配留成外汇帐户的外汇,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或有偿户
贷:待分配留成外汇——贸易外汇——单位户
三、如果收到不应在结汇地办理上缴和核拨留成的贸易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将该笔外汇调给有关分局时,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 局
有关分局收到该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全国联局往来 局
贷: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四、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月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将外汇及时缴交总局。会计分录如下:
借: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总局
2.经贸部门在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有偿上缴户的外汇时,应由经贸部门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当地分局负责将外汇调到经贸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二级帐户。会计分录同上。
五、扣缴留成外汇
承包单位未完成上缴国家最低限上缴任务,各分局根据经贸部门扣缴单位的留成外汇通知书,从有关单位帐户中扣缴。会计分录为:
借:内部往来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 项
收:扣缴留成外汇
六、将待分配留成外汇划转企业留成帐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分配留成外汇
贷:内部往来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的分配,必须根据按比例及时上缴入帐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上缴国家外汇科目是国家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各分局的帐户。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全额划转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任何地方和单位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准,不准擅自动用外汇用于地方(或中央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核拨留成外汇时,不管是辖内单位的留成外汇,还是外省(市)单位的留成外汇,均不得直接从本核算系统中直接调往外省(市)。而必须将留成外汇调入459号文规定的地方留成外汇核算系统中暂存,然后再通过该核算系统分拨。
第十八条 当月核拨的留成外汇,本办法的核算系统必须与459号文规定核算系统同时入帐。到月终本办法中的待分配留成外汇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应等于459号文规定的办法中的省(市)自拨留成外汇(102)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各分局要定期核对,以保证核拨留成数与入帐数的一致。
第十九条 各地方进出口公司代中央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出口收汇,必须通过应划转暂收外汇科目核算。而不允许将该项收汇入贸易外汇收汇科目核算,以杜绝重复核拨留成外汇的现象。
第二十条 代中央单位结汇的暂收出口收汇是属于中央单位的,各地方不允许用这部分外汇来弥补本地区出口收汇的不足,更不允许从该科目中直接批汇。
各地方应及时划转代中央单位的结汇。对入帐后结算清的,应在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必须办理额度划转手续,以保证中央单位及时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核拨留成。
为避免划转的暂收外汇与其他外汇相混淆,在划转外汇时,除在调拨单额度种类栏内填写1104科目代号外,还需在调拨单的第一联空白处加盖未核拨留成的专用章(统一使用上划15种商品的证明章)。
第二十一条 凡不同省(市)一地区间的留成外汇的分拨,统一使用外汇额度六联调拨单。
第二节 非贸易外汇的核算
非贸易外汇的核算主要是侨汇、旅游、黄金、港口运输以及劳务承包等外汇的核算。
一、侨汇收入的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证明时,凭以计算侨汇留成和办理上缴国家外汇手续。会计分录加下:
1.收到外汇结汇证明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2.办理留成和上缴国家外汇时
借: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贷: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3.划转国家外汇时
借: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全国联局往来
4.办理留成入帐通知时
借: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内部往来
二、旅游外汇的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转来的收券单位结汇证明后,经审核无误,按同期内部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入帐。会计分录同上。
三、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外汇核算
各分局收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证明的会计分录同上。
四、其他非贸易外汇的核算均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划转中央单位的非贸易外汇
各分局收到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中央在地方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并应由中央部门办理留成和上缴外汇的结汇证明时,应将这部分外汇设专户存储,并按月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会计分录如下:
1.收入外汇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 单位户
2.划转外汇时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贷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 局
第三节 其他外汇的核算
其他外汇的核算是指不包括在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汇核算的外汇收汇,其他外汇收汇上缴以及保留额度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六章 年终结帐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在年度终了后需对各帐户进行全面对帐,在此基础上再办理年度结转帐务,年终帐务采取余额结转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于每年的3月31日作为结束上年帐户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划分上下年度帐户应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证明上的填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上年度开具的收汇结汇水单的最后有效期为次年的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决算结束前,各分局应将贸易外汇收汇,非贸易外汇收汇和其他外汇科目的上年户结转到有关科目。各科目上年户应无余额。
内部往来和全国联局往来科目经与有关帐务核对无误后,应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和监督外汇额度全年核算情况的重要工具。为此,各分局应重视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该报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报送。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内容
一、《外汇额度总帐平衡表》,该表为每月编报、表号为汇管会01表;
二、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另定。
第二十九条 报表报送的时间要求:
月报于每月后15日内报出。
第三十条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会计报表,均是将辖属分局汇总报表后的报表,不得漏报和错报。对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要有文字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分局应于次年4月24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编报上年度的会计决算,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结束上年帐务。辖属分局的决算采取汇总并表的办法。各计划单列市和单独向国家承包上缴贸易外汇任务的经济特区分局需单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会计决算,同时抄报省分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分局可根据本会计核算办法,制定辖内分局的核算办法,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