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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43:54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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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4日,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审核、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有单位)是指:
(一)产生单位;
(二)使用单位;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知悉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对持有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持有单位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制度,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定密工作,开展科技保密宣传教育,定期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科技保密工作部门汇报。
第六条 持有单位应准确确定项目的保密要点、所涉及的资料的保密内容、存放相关资料与使用该技术的要害部位。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随密级的调整及时变更,并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
第七条 持有单位应明确划定项目的知悉范围。涉密人员名单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持有单位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至项目解密为止。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协议,严守国家秘密。持有单位应视条件给予涉密人员奖励或保密津贴。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至该项目解密为止。
第八条 因资产重组,持有单位发生变更,持有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按原定密级继续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技术的安全。
第九条 持有单位应将本单位科技保密管理机构设置、组成人员、项目的知悉范围、保密要点、要害部位、保密措施等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应当在《通告》发布三个月之内,按本规定第五、六、七条要求,对《通告》中的项目持有单位进行保密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对外合作、交流、参展、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科技保密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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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以下简称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平衡个体税收负担,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把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之一来抓,以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矛盾,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充分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信心,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二、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大户的动态和税源情况,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大户税源及税收负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缴纳增值税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可根据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大户备案标准。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备案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加强大户税收征管的力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是个体税收的主要税源,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力量,开展对大户的税源调查和分析,层层抓好对大户的源泉控管。同时,积极推进大
户建帐工作,凡具备建帐条件的都必须建帐;无条件建帐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建帐,并对大户实行查帐征收,使大户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
四、狠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大户的稽查,以堵塞个体税收征管的漏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偷逃税大案要案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社会反响强,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发现大案要案,集中力
量,认真查处,广泛宣传,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加强配合与协作。随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分设和征管范围的重新调整,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特别是为了做好大户的备案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

立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向的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1996年7月26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3〕75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商检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以下简称查验放行单),现下达查验放行单的样式(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格式用纸

  查验放行单尺寸与即将使用的出口商品放行单尺寸相同,采用A4尺寸(297mm×210mm一式两联。第一联“供通关用”;第二联“供归档用”。均采用52克白色无炭纸。

  二、印章

  查验放行单第一联使用现行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待新的出口商品放行章启用,即停止使用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印章加盖在签发日期上(使用红色印油)。

  三、启用日期

  查验放行单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四、印制

  各直属局可根据需要量,按照下发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统计

  请各局将查验放行单也一并纳入统计。

@/表@

                                第一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通关用)              ┃

┃                             编号:  ┃

┠────────────────┬─────────────────┨

┃1.发货人:          │5.包装唛头内容         ┃

┃                │                 ┃

┠────────────────┤                 ┃

┃2.目的国家或地区:      │                 ┃

┃                │                 ┃

┠────────────────┼─────────────────┨

┃3.合同号:          │6.数量:            ┃

┃                │                 ┃

┠────────────────┤                 ┃

┃4.商品名称及规格:      │                 ┃

┃                │                 ┃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

┃8.备注:                             ┃

┃                                  ┃

┃                                  ┃

┗━━━━━━━━━━━━━━━━━━━━━━━━━━━━━━━━━━┛

                                第二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归档用)              ┃

┃                             编号:  ┃

┠────────────────┬─────────────────┨

┃1.发货人:          │5.包装唛头内容         ┃

┃                │                 ┃

┠────────────────┤                 ┃

┃2.目的国家或地区:      │                 ┃

┃                │                 ┃

┠────────────────┼─────────────────┨

┃3.合同号:          │6.数量:            ┃

┃                │                 ┃

┠────────────────┤                 ┃

┃4.商品名称及规格:      │                 ┃

┃                │                 ┃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

┃8.备注:                             ┃

┃                                  ┃

┃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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