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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20:31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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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
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数 \ \ 类 | | |
\ \坝\ 别|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高 \ | | |
\ 量 \ M \|-----------|-----------|----------
\ \ |10至|20至| 30|10至|15至| 20|10 |10至|15
名称、规格 \ \ | 20| 30|以上 | 15| 20|以上 |以下 | 15|以上
-----------|---|---|---|---|---|---|---|---|--
大石(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碎石(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中砂(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粗砂(立方米) | 5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草包或尼龙袋(个) |120|130|150| 60| 80|120| 20| 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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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送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一九八○年二月去你县,一九八三年二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婚后双
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原告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原、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案件应由原籍法院审理为由,指令你院停止审理,你院随将案件移送郸城县人
民法院。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居所地一致的情况;如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该款明确规定“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你县居住已达三年之久
,你县即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双方现又都在你县居住,因此,案件应由你院管辖,而不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有需要向当事人原籍调查的事项,可委托其原籍法院代为进行。以后遇有类似问题,双方法院应先行协商,尔后移送,以免因发生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审理。




1984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

  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航局

  2012年8月5日



附件: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比例由民航局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确定。研究类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

  第八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项目计划在其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民航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中央单位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门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机场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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