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0:05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变相地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我省基本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十分不利。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作,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矛盾,
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审计局、建设厅、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省建筑总公司组成陕西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并负责协调、仲裁处理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市)也应成
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清理范围
(一)拖欠工程款:指从施工企业未收到按合同规定应得到款之日起,到交付拖欠之日止的款项。
其中、工程已竣工,工程决算经双方签订的拖欠工程款,列入各级“清欠办”的协助清收范围。
(二)业经各级“清欠办”的主持协调、仲裁,甲、乙双方已签订还款合同(协议),尚未兑现的,由各级“清欠办”继续督促执行。
(三)对于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等问题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经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方作为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责任者属施工单位,在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不列入清欠范围。如属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拖欠,仍按拖欠问题处
理。
(四)凡自行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欠款,由甲、乙双方自行清理。
(五)建设单位搞的计划外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自愿垫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不列入清欠范围。
三、清理原则和措施
(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坚持贯彻“谁欠谁还”和“先还款,后建设”的原则,凡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未还清拖欠工程款之前原则上不批新项目。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
(二)凡经过核实的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款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从合同规定付款的时间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余款中,按日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支付给拖欠的施工企业。
(三)对于原欠款单位已改变隶属关系或已实行关、停、并、转的,应由接收单位负责还款。
(四)对于停、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库存设备和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偿还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五)根据有关规定,允许调整的政策性调价和材料价差等正当原因造成的工程欠款,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掌握处理:
属于省、地(市)县预算内投资或财政自筹投资搞的建设项目,经下达计划部门审查,确属计划内项目及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由建设单位用基建结合资金和自有资金或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物资和产品归还。确属没有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投资内调剂偿还。
属于中央各部的预算内投资或系统自筹投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一律从欠款单位自有资金或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物资和产品偿还。
属于多渠道投资搞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批准部门主持分清责任,按“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进行清理。
(六)坚决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设计单位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预算。凡超规模、超标准的设计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七)施工单位不得承包计划外工程(包括计划内工程的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更不得为投资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垫资搞建设。否则,银行有权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八)对于计划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材料价格变动等正常原因发生的超概算资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追加投资,并切实落实资金来源。
(九)凡发生的拖欠工程款,经各级“清欠办”协调仲裁无效者,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四、附 则
(一)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本省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0年1月1日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人字(2001)36号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为此,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申领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民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均可按照《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必须符合《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地和相应设施等。
2.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
3.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接受有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材料。
4.健全的工作章程。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察报告,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应根据申请人的条件,注明允许该人才中介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和有关的收费标准。人才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人才中介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四、监督检查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对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擅自从事与《人才中介许可证》规定范围无关或超出规定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书(样本)(略)
2.人才中介许可证(式样)(略)
3.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2001年5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