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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8:27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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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1〕28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

  一、报送内容

  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

  (一) 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

  (二) 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

  (三) 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

  (四) 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

  (五) 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

  (一)登录监管系统

  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 登录地址见附件5。

  初次登录测试系统和生产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并按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7)的要求,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完成保险产品、资产委托关系和上报报表范围设置等工作。

  (二)准备数据

  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在本地完成数据报送校验和组织,并打包生成压缩文件。

  (三)报送数据

  先登录监管系统,再将报送数据压缩文件,通过Web页面导入监管系统;或以在线填写方式提交报送(见附件7)。

  三、报送期限

  (一)基础信息

  已参加机构,没有完整填报公司治理、人员管理、保险产品、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等基础信息的,应当及时补齐。新参加机构,应当在2011年3月22日前,完成以上基础信息报送工作。所有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二)报表和基础数据

  已参加机构,应在每月开始报送后8个工作日内和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上月报表和基础数据。新参加机构,应在2011年3月和4月开始报送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报表和基础数据,并从2011年5月起,与已参加机构按照相同时间报送报表和基础数据。2010年全年和2011年1月的报表和基础数据,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投资决策、投资交易、风险控制、估值核算和绩效考核等流程,建立统一数据平台,实现前中后台信息系统一体化,确保与监管系统有效对接。

  (二)要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发生漏报、迟报、错报、虚报、拒报数据等问题。

  (三)要提供联系人姓名与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及时与我会联系,妥善处理填报遇到的问题。

  (四)要加强与托管银行的沟通,做好投资资产分类与数据核对工作。

  (五)按本通知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报送原有的《保险资金投资监测表》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月报表》,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

  张燕 010-66286673 yan_zhang_01@circ.gov.cn

  宋娜 010-66286859 na_song@circ.gov.cn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王晓鹏010-66286602 xiaopeng_wang@circ.gov.cn

  软件开发人员

  张廓 010-66288398 zhangkuo@neusoft.com

  全立 010-66288398 quanl@neusoft.com

  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2、《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

  3、《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

  4、《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

  5、《监管系统网络连接方案》

  6、《已参加试运行机构名单》

  7、《监管系统用户手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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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2004年9月20至22日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苏丹陛下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苏丹陛下。

  三、双方对中、文建交13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司法、防务等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发展中、文友好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表示愿共同推动双边关系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双方强调1991年《建交公报》和1999年《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对两国友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交往,推动两国各层次官员交流。双方还一致同意拓展全方位合作,以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为鼓励两国民间交往,双方对“中国与文莱友好协会”的成立表示欢迎。

  六、双方注意到两国签署《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最高法院合作谅解备忘录》,表明双方有关部门希望建立更加密切联系的意愿正不断加强。

  七、双方同意加强经贸联系,扩大贸易和双向投资,争取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文莱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八、双方还一致认为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将有利于两国政府加强和扩大农业、能源、旅游、交通、通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表示欢迎。

  九、鉴于工商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在已经确定的合作领域进行投资。双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文莱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

  十、关于地区合作,双方赞赏中国与东盟关系近年来取得的显著进展,一致同意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双方重申致力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双方同意通过现有的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东亚合作。中方重申将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在次区域合作方面,文方欢迎中方支持并参与地跨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

  十一、双方表示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与东盟其他国家一道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双方还表示愿探讨在南海开展合作的途径。关于东北亚局势,文方赞赏中方在六方会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会谈有助于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二、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以进一步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

  十三、双方重申致力于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应设法解决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双方还表示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相联系,并呼吁加强国际反恐合作。

  十四、苏丹陛下对在华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国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文莱。中国领导人接受了邀请,并期待着有机会访问文莱。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要求,保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开展国家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现将审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方式

审查机构组织与需要审查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所涉及的专业相关的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采取会审的方式。

二、审查、备案程序

国家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程序,依据国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补充如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审查机构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预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审查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公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

  (四)审查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加盖印章后各执一份存档。如果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在审核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审查机构要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连同盖章后的审核意见存档。

  (五)审查机构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加盖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印章后的审核意见各1份报送国家局备案。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预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三、其他事项

  (一)审查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审查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审查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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