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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6:16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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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


娄财库〔2008〕237号




娄底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8]9号)以及市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结合我市银行卡发卡及受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我市本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普及并规范公务刷卡行为,逐步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了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业务的有序运作,我市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公务卡支持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数据,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涉及持卡人本单位内部部门变动时,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修改并确认。

第九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我市推行的公务卡一律采用“62”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环境和单位财务规定,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审核申请后重新发卡。发卡行应根据重新发卡情况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产生疑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公务消费一律实行全额还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利息、费用,持卡人应绑定一张有足额资金的借记卡(储蓄卡)。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差旅、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若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在尚未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地点进行公务消费,或其它原因致使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需要垫付现金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现金结算。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转持卡人账户,不以现金方式支付。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及时申请报销但因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不及时的原因导致的罚息、滞纳金等,公务卡的还款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办理报销还款。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于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令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也应及时与预算单位沟通办理划转事项,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借款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娄底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娄财库[2003]9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对账信息。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娄底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管理全市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督促发卡行按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协议做好公务卡资金还款及公务卡支持系统的开发与运维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督促银联公司娄底业务部及各商业银行逐步改进POS机具功能,使之能向财政部门反馈公务消费明细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报销还款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制定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并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维护本行公务卡异动及相关公务消费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异动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业务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公务卡消费信息查询系统的开发,配合市财政局完成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系统改造,确保预算单位实现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组织落实有关公务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在全市的实施推广。

(三)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投放力度,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普及率。

(四)优化跨行交易网络,确保跨行交易网络的可靠性、安全性,提高交易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娄底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试点单位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其他市级单位自公务卡改革全面启动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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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4、项目概况
      5、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需求分析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六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5、网络系统建设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7、安全系统建设
      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
      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
      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
      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
      2、消防措施
      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4、节能目标及措施
  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
  第十一章 效益与风险分析
      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4、项目资金来源表
  附件: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经济与社会效益
      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 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
      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
      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
  附件:
  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三: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
      4、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效益及风险
      8、相对可研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应用系统设计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网络系统设计
      9、安全系统设计
      10、备份系统设计
      11、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2、其它系统设计
      13、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4、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5、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6、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17、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
      18、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
      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6、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 初步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
      2、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3、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
  第十章 风险及效益分析
      1、风险分析及对策
      2、效益分析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附件: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图:
      1、系统网络拓扑图
      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附件四: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提纲)

  一、验收时限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六、初步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竣工验收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预[2005]4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部
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情况应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项目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

第八条 对中央部门净结余资金,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中央部门在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将本部门以前年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中央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结合部门以前年度净结余资金实际情况及部门提出的安排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数额;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需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时,应提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项目预算计划;

(四)财政部负责对部门报送的净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部门。

第九条 中央部门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经审核,认为部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的,可以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结转。

第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3月20日之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情况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另外,对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中的有关规定,在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4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yu0546f1_20050608.doc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5caiyu0546f2_20050608.doc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列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情况。其中:“项目单位”栏填列存在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单位和项目支出结余单位,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项目类型”栏选填“行政事业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或“其他类项目”;“支付方式”栏选填“国库集中支付”或“非国库集中支付”;“完成情况”栏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选填“已完成”、“未完成”、“推迟执行”或“中止或撤销”;“预算批复年份”栏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的年份,如连续几年预算都安排的项目,则填列项目支出预算连续批复年份;“预算批复数”和“实际支出数”栏分别填列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数额和截止年底的实际支出数,如连续几年预算都安排的项目,则分别填列累计批复数额和累计实际支出数额;“累计结余数”栏填列截止年底累计结余数和当年结余数。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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