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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55:09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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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加强我市行政监察工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市人民政府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制度。

特约监察员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聘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局代为履行对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组织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特约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民主监督能力;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聘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特约监察员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个阶段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6-20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人士最少各1名。特约监察员队伍建设坚持知识、年龄以及性别结构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 每届特约监察员任期为5年,一般与政府任期同步。特约监察员累计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特约监察员可以续聘,也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聘或辞聘:

(一)特约监察员一届任期届满不愿续聘或累计任满两届的;

(二)特约监察员任期满一届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特约监察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的;

(四)无故或连续1年不参加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的;

(五)特约监察员因本职工作需要或健康状况不能兼顾特约监察工作,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特约监察员可以在届中,也可以在届满时提出辞聘要求,市监察局应充分尊重特约监察员的选择,及时为其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在届中被解聘或主动辞聘,市监察局应根据特约监察员空缺数量和工作实际,按照聘任程序及时补充聘任新的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空缺数量少且距任期届满时间较短的,可到换届时再作补充调整。



第三章 特约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特约监察员工作证》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特约监察员与政府部门联系制度。特约监察员通过有计划地联系市人民政府部门,帮助被联系部门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强化监督制约。

(三)参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反腐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和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各特约监察员每年最少要参加3次以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特约监察员转递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每年不少于5条。

(六)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起草制订的有关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工作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监察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和教育培训;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六)特约监察员享有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和建议权,并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察机关授权并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特约监察员享有调查权。

第十二条 对拒绝、干扰、阻碍特约监察员执行行政监察任务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对其打击报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公共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四)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业务联络、任务安排和学习培训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及时建立健全特约监察员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不定期召开特约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每半年向特约监察员通报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及时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书刊、资料。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经常保持与特约监察员的联系,对其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其提供的信息,要及时综合上报有关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取得他们对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每年年终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评定,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约监察员,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支持特约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工作岗位,其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仍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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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1993年1月13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
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1.书面申请书;
2.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3.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四条 进出境快件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方准予派送、封发。
第五条 进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快件,按其它有关规定报关。
第六条 下列快件,除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可以凭快件的总清单及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商业性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礼品;
3.海关规定限值内的个人物品;
4.海关不作统计的低值免税物品;
5.海关特许的其它物品。
第七条 快件中的个人分离运输行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公用物品,外国其它常驻境内机构的公用物品以及其它超出第六条所列范围的快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八条 应予征收关税和其它法定由海关征收税费的快件,运营人通知收、发件人缴纳税款或代理交纳税款后,海关予以放行。
第九条 进口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存放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场所,并妥为保管。
第十条 进出境快件及其包装容器的装卸、开拆、重换包装、封发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进出境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海关办公时间和监管场所内进行。如特殊情况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到非海关监管场所验放进出境快件时,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并按规定交付规费。

第十三条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经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四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运营人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应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货物以及私人信件。违反规定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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