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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7:07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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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5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领导下,行使全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行政职能。

第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实施,即市本级项目由市评审中心负责,旗县(市、区)项目(包括上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各旗县(市、区)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

第六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在时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评审中心可采取以评审中心为主体,与社会技术力量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必须接受同级评审中心的评审(有保密要求等不便评审的投资项目除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置、印刷、修缮、会议等项目,是否需要评审中心评审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部门领导或业务科交办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确定评审项目后,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评审中心,并明确评审重点、时限及有关要求;

(二)评审中心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

(三)评审人员熟悉工程项目情况,提出拟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评审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评审结论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认真核阅,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未经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二)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

(四)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应履行的职责:

(一)评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严把评审质量和效率关,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擅自变更、增加项目;对于确需变更、增加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政部门及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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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新闻纸税收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新闻纸税收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团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新闻纸取消关税及增值税减半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7〕8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199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新闻纸价格大幅度下滑,我国新闻纸进口持续增加,尤其是边贸进口增加较多。目前,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处境艰难,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国务院决定采取对新闻纸进口关税实行滑准税、取消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新闻纸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
增值税政策等措施,对严格控制新闻纸进口,帮助国内企业渡过困难将起积极的作用。这项政策应该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考虑到有关新闻纸的进口税收政策出台时间不长,类似你团反映的问题,在内蒙古、黑龙江以及新疆自治区其他边境地区同样存在。如批准你团已签合同的新闻纸享受半税政策,将会引起连锁反映,不利于控制进口。因此,对你团进口新闻纸应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1998年2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国家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国家林业局根据评价对象的单位类型、项目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国家林业局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家林业局本级管理的资金(含局本级管理由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和直属单位管理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随着绩效评价制度的完善和深入,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决策、管理和绩效三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项目目标内容、项目决策依据与程序、项目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结果实施评价;对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截止评价年度的项目支出完成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编制“一上”、“二上”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者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职能及林业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制定的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者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国家林业局预算单位或者项目特点而设定,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整体预算支出或者项目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确认的标准。
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根据具体项目与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中的赋值,加以确定。
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根据既定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进行综合计分得出。考评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预算与预算执行结果、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部门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拟定全国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与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负责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与项目;具体组织、指导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确定与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整改意见;配合财政部进行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委托专家实施的方式(成立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一)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一上”组织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一下”通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
(三)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申报试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调整。
(五)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向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批复下达试点项目绩效目标。
(七)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八)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
(九)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十)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提交绩效报告。
(十一)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并向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二)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十四)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确定与绩效目标申报的周期与节点(与部门预算编制周期完全相同):
(一)“一上”、“一下”阶段。
6—7月: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布置绩效评价工作,国家林业局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通知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一上”申报绩效目标,国家林业局“一上”汇总报财政部。
8—10月:财政部对“一上”绩效目标、试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一下”通知试点项目。
(二)“二上”、“二下”阶段。
11—12月: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编制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随“二上”报财政部。
下一年度3月: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绩效目标情况,批复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写提交绩效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形成汇总绩效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情况、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制度、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专家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并根据绩效评价项目的不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的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不同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落实财政部的整改意见,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国家林业局可予以表扬或者继续支持;其中满足财政部表彰条件的报请财政部予以表彰。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国家林业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内容或者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5号)同时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0〕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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