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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33:37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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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担任有其他职务的,其他职务的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要尽量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并经书面请假获得批准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统计,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书面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分工参加各工作机构的工作。非特殊原因,应参加常务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选举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选举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便于联系。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视察检查活动中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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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赣州市委


赣市发[2005]8号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赣州实际,从人才资源的配置、人才的合理流动、激励机制的建立、职称评聘和分配方式的改革等方面,对盘活用好我市现有人才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是推进我市人才高地建设,加快人才资源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1日
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赣市发[2004]11号),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为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健康成长、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实现各类人才能量的最大释放和人才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党政机关,以及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有人才,是指本规定实施前已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生活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能够为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劳动者。
  第四条 整合资源,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在国家没有明确限制的一切领域投资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三年内可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到乡镇农村创办企业的,经与原单位协商,还可保留工资待遇。
  第五条 鼓励人才提升学识能力。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以上的高层次国民教育,并取得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毕业后继续在本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给予3000 -10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六条 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工资总量调控。由人事部门依据单位编制人数及结构,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差额拨款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岗位结构工资制。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宏观工资政策,依据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变动情况,对活工资分配比例每年进行一次核定。
  2、放开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方面的控制,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
  3、推动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式改革。在五年时间内,基本推广职工档案工资与实际酬薪分离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方式。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对急需的高学历人才、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创造的业绩,根据市场及行业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对实行工效挂钩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骨干,试行年薪制,根据管理(技术)难度、经营风险和业绩,确定年薪标准;对业绩突出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以上分配形式不足以对其贡献予以回报的人才,可给予奖励工资。奖励工资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内。
  第七条 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配置的作用,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各类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
  1、政策引导,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对到乡镇及艰苦地区就业的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还可以高定1-2个职务工资档次;对落户在乡镇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补贴。建立并实施现有人才支援基层制度,在县(市)城区内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基层、企业挂职对口服务满1年以上,才能提任领导职务、晋升职称、评选学科带头人。
  2、强化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功能,推动现有人才由“单位人” 向“社会人”转变。允许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通过考录、竞聘、兼职等市场化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合理流动。改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特殊专业外,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全部进入人才市场,人事档案存放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争取用三年时间,全员聘用由现在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行业,逐步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
  3、大力推动人才柔性流动,促进人才资本在流动中实现增值。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参与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式进行流动。
  (1)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兼职兼薪。
  (2)经原单位许可,可以不转任何关系,长期在受聘单位工作,或每年定期、不定期在受聘单位短期工作。
  (3)依据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开发,提供智力服务。
  柔性流动人员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原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人才柔性流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加以限制。
  第八条 建立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机制,通过社会给予荣誉、合理的物质回报等方式,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1、加大对科技进步的奖励。对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重奖。除按合同获取报酬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金可占该项成果新增财政收入的10%;属于集体成果的,课题主要承担者的奖金比例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2、建立市政府优秀人才表彰制度。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对受到表彰的优秀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金。
  3、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在继续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同时,市政府每两年滚动选拔一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次100名,市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五年滚动一次。
  4、本市各类在职在岗的现有人才,如符合《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赣市发[2005]7号)中的有关条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有“人才特殊津贴”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深化职称评聘改革,挖掘各类人才的智力潜能。
  1、在中、高级职称的评审和推荐中,将科技人员参与或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专家选拔的主要评价指标。重点审核评价其新产品开发项目论证、新工艺试验报告、新技术应用分析、新成果转化预案及实施效果,以及反映本人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业绩等动态报告。
  2、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以及非公企业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拟定有关条件办法,对取得能够实现由产品转化为商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以及形成产业规模,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的人才和在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人才评聘相应的职称(职务)。
  3、对已取得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起更加灵活、有效的动态聘任机制,开展岗位竞争,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专业技术职称的内聘人员。
  第十条 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逐步建立人才激励的长效机制。
  1、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个人或法人以资金的方式投入到基础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活动等而获得经济效益的,应按资金投入的份额确定投资者的分配。
  2、管理要素参与分配。企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管理者拥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并能给该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根据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从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适当资金作为收入。
  3、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可采取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也可以现金分配,或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
  (1)在股份制企业中,以股份方式实施转化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其中,在该项职务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股价作为报酬。
  (2)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项目,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一年起,在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年纯利润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报酬,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给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
  (3)以技术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5%—3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该项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按年度受益。
  (4)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5)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纯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6)企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获得的收益,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分年度获益。
  (7)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一条 逐步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待遇。
  在落实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每年要安排组织一批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外出短期疗养和学术休假;对已评聘为副高以上职务人员,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公费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0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搞好布局和配套,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给人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近期住宅建设需要和财力物力的实际可能,本着经济合理和节约的原则,选择适当区域,有计划地改造旧城区或开辟新建区,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搞好建设和配套。
第三条 凡参加综合开发区建设的单位,须持上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向本城市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由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提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地址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的规模,以万人左右为宜。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配套项目,一般应包括征地、拆迁、安置、勘测、设计、土地平整、所需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工程以及住宅和与住宅区、工矿区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内容,一般应有中小学,
托幼单位,粮、煤、菜、副食、百货、饭店、理发、修理、综合服务等网点,居委会、房管段、门诊所、公安派出所,自行车棚、垃圾台、公共厕所以及相应的绿地。具体项目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量力而定。上列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凡有盈利的生产经营单位,原
则上由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交纳土建费。需要增设的供气、供热、通讯、人防工程和较大的商店、影剧院、医院、运动场等大型文化、卫生、商业等设施,应由市统一安排,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解决。
第五条 城市综合开发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平整费,市政公用设施费,公共建筑配套费。居住小区的综合开发费,由市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按住宅造价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向参加综合开发区的建设单位计收。土地征用费和房屋拆迁安置费,分别按
国务院和省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由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在综合开发区内工矿生产区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生产单位计收。生产所需水、电、气等设施,列入生产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解决。
综合开发区内修建货场、运动场等占地多、建筑面积少的,其市政公用设施费和公共建筑配套费,按用地面积计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六条 实行综合开发的市,要在原有统建办公室等部门的基础上,组建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其管理费按各建设单位交纳综合开发费总额的多少另外收取,其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
第七条 综合开发所需的周转资金,可以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中预拨,或由建设银行贷款。也可与参加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签订协议,预收部分或全部开发费。
第八条 综合开发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参加开发的建设单位按所交综合开发费数额的比例分担。物资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第九条 在非综合开发区征用或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建设地段凡有市政公用设施可供利用或者能够同步建设公用设施的,也要收取公用设施配套补助费。收费标准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控制在十至十五元。由市土地管理机关代收。
非综合开发区建设地段现在没有市政公用设施可供利用,又不能同步建设公用设施,以及结合进行旧城改造的地段,不收配套补助费。
第十条 在综合开发区和非综合开发区收取的费用,交当地财政单列,专款专用,由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城市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办理征用。建设单位不直接与社、队发生联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目前先在济南、青岛两市试行。两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198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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