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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3:04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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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的通知

农财发[2012]110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试点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及人员培训。请列入201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2“农业行业管理基本业务经费”。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附件:略

                                        农业部

                                      2012年7月17日


附件:
农财发(2012)11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7/t20120727_28092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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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 1997年6月9日)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旅游事故的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类旅游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管理部门等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旅游单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的旅游活动中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旅游事故是指:凡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海滨旅游场等旅游场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旅游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者。
第五条 旅游事故由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已规定事故处理主管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主管部门应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旅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抢救和处理;对重大旅游事故、特大旅游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劳动、交通、医疗、保险等部门应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共
同处理。
第七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故现场的旅游岗位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并按事故的具体情况分别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劳动、医疗等有关部门;属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向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其时限为: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小时以内向地级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个小时以内向省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首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涉及的有关单位、伤亡和抢救情况,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协同公安、消防、劳动、医疗等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中有死亡者,应保护好遇难者的遗体,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收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应在事故现场勘查后逐项登记造册和保护。
(四)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伤亡人员的核查登记工作。属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登记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投保情况;属国内旅游者的,应登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国内投保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或组团的旅行社)应通知伤亡者单位及家属。伤亡人员中有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在对伤亡人员情况核查清楚后,接待社要及时通知组团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同时向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报告,会同当地外事、侨务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协助办理伤亡人员境外亲属的入境手续,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接待、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以及其它善后工作,并负责或协助向国内外有关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索赔手续。
(七)对外籍人遇难者的遗体,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负责为遇难者骨灰、遗体的遣返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以下证明:
1.为骨灰遣返者办理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为遗体遣返者办理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八)事故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劳动、交通、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属涉外事故的,还应有外事、侨务部门参与。
(九)造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所属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公安、消防、交通、劳动、防疫等部门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还应向这些部门报告),并由旅游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局。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二)事故原因与责任;
(三)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四)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事故遗留问题及其它(包括家属及有关方面的反映等)。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在省(境)外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发生事故旅行社的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我省旅游局。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9日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建发[2006]75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精神,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就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网络,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建立长期稳定的商银合作关系,现将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专项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2005年5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将在五年合作期内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其中:1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商务部组织编制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二、贷款支持具体方向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贷款重点用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网络,区域性龙头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农家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和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根据各省区市的申请,经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协商,初步确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份额原则性分配方案见附件。

  三、鼓励建立地方信用平台

  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除需要商务部的政策扶持、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支持外,还需要地方政府在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鼓励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范围。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应尽快研究,协商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信用平台的方案,并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四、企业贷款模式

  对未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范围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企业实力与项目贷款规模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模式给予支持。

  (一)对借款企业实力强、效益好、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可由企业借款,采用企业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建立信用结构。

  (二)对由中小型企业投资建设、布点分散、覆盖地域范围小、贷款金额小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开发银行将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安排一定的额度,按中小企业贷款的模式给予支持。

  五、政策扶持措施

  商务部将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对纳入与地方政府信用合作范围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利率下浮优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贷款原则性分配方案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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