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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9:28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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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处,对部分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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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包括以下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五)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


  第三条 无锡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无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受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业务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或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
  提倡以自建、共建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资金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城市新建区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大专院校、疗(休)养院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和单位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接受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绿化规划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绿化用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对上述(二)、(三)、(四)类的绿化管护工作,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和群众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
  (二)公园、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在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栽植、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部门;
  (三)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和管理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单位;
  (四)住宅区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住宅区绿地管理单位。
  (五)居民私有住宅由户主在宅基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户主所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经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并由使用该绿地的部门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苗木、劳务费用;无土地补偿的,按城市不同地段,缴纳相应的绿地重建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组织辖区绿地管理单位在规划用地内重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的苗木费、劳务费及绿地建设费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易地补栽。
  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地或移伐树木的,应缴纳绿地统建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绿地。


  第十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树木砍伐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核发树木移伐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也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尽可能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有关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必须经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委托辖区绿地管理单位进行修剪,管线维护单位应承担相应费用。
  管线维护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力、邮电、公用事业、市政建设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园林、林业部门新种树木,应参照以下间距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干中心不少于0.95米;
  (二)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1米;
  (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9米。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养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由建设单位或砍伐、迁移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具体规定,由市园林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改善城市绿化面貌成绩显著以及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或举报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调查基本属实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及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所损坏树木、绿地、绿化设施价值3至5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的;
  (三)擅自在干道绿带或花坛内立杆坚牌的;
  (四)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五)因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六)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擅自占用城市现有绿地或绿化规划用地的,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占用、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审批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绿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已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绿地的,按擅自占用绿地或擅自移伐树木处理,并依法追究越权批准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未经处理前,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审批其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监察管理人员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培育知识改造理念的思考

江苏省丁山监狱 宋立军

摘 要:我们要培育知识改造理念,充分发挥知识在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以知识创新带动监狱改造工作的创新。我们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实践知识改造理念。
关键词:知识改造理念 基础 媒介 物化 创新            


监狱改造工作树立科学的符合形势要求的理念十分必要。因受“知识经济”这一概念的启发,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原理,并结合监狱改造工作实际,我以为应当把“知识改造”作为我们监狱改造理念。培育知识改造理念,就是要培育这样一种主导观念,即监狱改造工作以知识为基础,充分发挥知识在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知识创新对改造工作理论及实践的意义。
一、知识在监狱改造工作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这里的知识,不仅包括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而且也包括人类获取新知识,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掌握并运用知识的过程就是认识事物“是什么”和“为什么”的过程,也就是发现和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过程。随着对知识经济的广泛认同,人们越发感觉到知识对于人在社会领域的行为或活动来说,是一个绝对必要的因素,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因为人类行为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有类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角色都依赖于知识,并为知识所调节①。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统治世界不但是个趋势,而且日益成为现实。同样,监狱改造工作也必然以知识为基础,知识在监狱改造工作中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知识是监狱改造工作的基础,贯穿于改造工作的全过程。知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人类智慧的集合体。只有当人类掌握了制造工具的方法,人才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因而人类的一切实践都来源于对知识的运用,改造工作也不例外。改造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它所依赖的知识是十分广泛的。无论是制订改造工作目标,实施改造工作方案,运用改造手段,还是进行改造效果评价,无不立足于包括监狱专业知识在内的所有知识(见图示)。监狱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






民,这一目标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改造工作方案要从现实出发,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改造手段要灵活多样,因人而异,分管分教 ;效果评价要客观真实。单就改造工作三大基本手段而言,知识作用于监管手段,指导着监狱的布局、监管设施的配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知识作用于教育手段,使教育途径多元化,更加有利于被改造者接受。目前我们正在探索的心理矫治教育,就是建立在心理学和医学知识基础上的比较有效的教育方式之一。知识运用于劳动手段,使罪犯劳动从作坊式、劳动力密集型逐步向现代化转变,并逐步将劳动改造定位于一个科学的层面上。所有这些,离开了知识的指导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知识充当改造者与被改造者彼此沟通的媒介。尽管对罪犯的改造带有一定的惩戒性,但真正把罪犯改造好,改造者与被改造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是基础条件。一方面,法律知识、监规纪律知识作为监狱改造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者与被改造者行为的共同标尺。从事改造工作的人员依照法律执行刑罚,依照监规纪律的要求考察规范罪犯的言行;被改造者须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这里,知识的媒介作用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改造人员与被改造人员都有“知彼知己”的渴求,都试图缩小彼此的“知沟”,尽力消除沟通的障碍。在从事改造工作中,我发现一个现象:同那些有一定知识层次的罪犯谈话,共同语言要相对多些,同那些偏僻农村来的罪犯沟通起来也容易得多。现在想想,这恐怕多半由于我是从偏僻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因而无论从心理还是共同的知识上都更接近。监狱改造工作难,难就难在做人(犯人)的工作时很难找到施教与受教双方知识的结合部。那些反改造尖子,之所以难攻难啃,除了他们恶习太深,反改造经验丰富以外,还有一个知识结合部找寻困难的问题。如果这一观点被重视并有效运用,对教育转化法轮功等邪教性质罪犯会大有裨益。此外,由于社会多元化思潮的存在,网络犯罪等高智能犯罪的出现,我们势必要面对一个具有鲜活知识的犯罪群体,这对我们原有储备的知识是一个现实的挑战。因而,我们不能在原有的知识结构中停滞不前,要不断加以更新和完善。这是一个知识相互促动的循环往复、螺旋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媒介,而是充当了动力源。
第三,知识经过物化会产生巨大的力量。“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本身无法显示力量。只有将知识物化为实践性的技术行为和技术手段(包括各种控制的管理的社会技术行为和 技术手段)时,才能产生力量。马克思将这一力量称为“物化的知识力量”②。
知识的物化可以增强人的素质。这里的人当然包括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单就前者而言,增强素质,主要是指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潜在专业及综合能力。知识的物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增强人民警察的素质。一是网络的应用,使人民警察的日常工作变得智能化高效率,信息处理和利用更加迅捷科学,最大限度地吸收世界上先进的改造经验,与社会各行各业进行广泛接触与交流,实现改造工作社会化并与国际接轨。从封闭状态和简单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是监狱人民警察充分提高并发挥聪明才智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是在某些领域里不能一味地强调人防“重中之重”的地位 。人防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把人机械化。只有将科学知识转化为物防、技防的力量,或者引进高新科技产品用于改造工作,才能使广大干警集中大部分精力潜心研究改造理论,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造措施,切实提高改造质量。
知识的物化,使罪犯的各项权利得以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对罪犯的惩罚,并不排斥罪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从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谋生的角度讲,罪犯有权利享受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正在享受的科技成果,参加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劳动,品尝科学配给的伙食。此外,诸如罪犯申诉等法律行为通过网络会变得更加直接而迅速。这里虽然有许多还属于“应然”范畴,但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这些都能变成现实,这也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由“应然”变为“实然”的时间跨度,当然要取决于知识在监狱中物化的程度与速度。
二、确立知识改造理念,以知识创新带动改造工作的创新。
创新是指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而创造新思维、新理论和新实践的过程。我们处在创新的时代。在某些领域里,用“日新月异”已无法准确描述其发展境况。随着形势的变化,我们的思维、理论及实践必须不断创新,在反复“扬弃”的过程中日臻成熟。而无论是创新的思维、创新的理论还是创新的实践均源于知识的积累和运用。创新思维最大的特点就是,既立足于传统又不囿于传统,是对自身提出新的挑战。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麦林华同志在监狱学理事扩大会议上的讲话,颇具理性色彩③。他的讲话对传统改造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维度,拓展了监狱改造研究的视野和空间。兹摘录其中的一段:
……比如说被我们引为骄傲自豪的劳动改造,叫了几十年,又是我们的特色,到底在新时期对罪犯改造的功能如何体现?功能到底有多大?……现在劳动改造项目、手段、方法、组合方式、奖惩的办法是否有利于罪犯改造?强迫劳动是我们的一贯观念,但在强迫状态下,劳动对人有没有改造作用,到底是反感抵触的作用还是净化灵魂的作用?教育改造也是中国特色,也要研究。我们现在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究竟如何,强制教育的方式对教育人、转化人到底有多大作用,怎么起作用,很少有人去深入思考。此外,还有监管改造、监规纪律,怎么发生对犯人改造的作用,其中的机理是什么,有多少人能说清楚,而且除了这三个手段各自作用之外,这三个手段之间又如何综合作用于一个罪犯,到底哪一个作用更大些,是个什么样的结构怎样才能深化……
在这段文字中,麦林华同志反复用了“什么”“如何”“怎么”等带有疑问意味的字眼。一旦某个疑问得到一定程度的解答,那么监狱改造理论就会向创新的方向迈出一大步。知识的创新带动了思维和理论的创新。不仅如此,知识创新也带动了实践的创新,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的某些困惑。首先,知识创新能够带动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例如:我们在改造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罪犯时,常常感到他们性格中的暴力倾向似乎根深蒂固,难以彻底根除。不可否认,暴力倾向的形成主要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但与自然环境的作用是否有一定的关系呢?有人从科研的角度,利用调查数据证明铅等重金属中毒与暴力犯罪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防治措施与对策④。在改造暴力犯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研究成果,运用医学的手段对其中因重金属中毒而引发犯罪的暴力型罪犯予以精心诊疗,从根本上缓解他们性格中的暴力倾向,促使其真正改好。在这里如果我们仍然死抱着“三大基本手段”不放,不从创新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就会事倍功半。其次,知识创新能够带动管理模式的创新。如历来颇受重视的清监搜身,许多单位还停留在人摸人、翻箱倒柜的模式上,漏洞很多。基层的同志想了许多办法,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带值班干警常常因此受到罚款扣分等处理,心里总不是滋味,甚至产生厌烦情绪。为什么不能启用现代化的监测仪器,彻底改变落后的管理模式,彻底消除干警实践中的低层次困惑呢?不能把知识创新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知识创新的力量。其三,知识创新能够带动实践上的不懈探索。我国的监狱改造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开拓。过去没有的,并不意味着今天也不可以有;过去是禁区的,并不意味着今天也是禁区;因条件不成熟,今天无法实现的,将来有一天总会实现。特优会见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就是很好的例子。罪犯在狱内与配偶等亲人同居团聚,不仅反映出我国政府在保护人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而且符合罪犯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罪犯改造及社会家庭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谁提出这一设想,谁就可能被认为离经叛道,绝不会称为“创新”。最近,江苏省监狱提出允许罪犯按规定使用收音机。类似的做法,也属探索中的创新之举。
三、实践知识改造理念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知识改造理念的提出,目的在于实践。而实践这一理念,肯定会遇到很多障碍。这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知识改造理念得以全面贯彻的环境。对此,监狱部门、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都责无旁贷。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监狱部门要积极推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进程,实现“专家治监”⑤ 。改造罪犯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社会工作,希望监狱人民警察个个都是通才的想法是极不可取的。假如某中队的数名警察,分别精通于法学、监狱学、犯罪学、医学、心理学等专业,并且力求使改造人员与看管人员相对分离⑥,知识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就会日益凸显出来。
二是整个社会要努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进一步降低文盲半文盲罪犯的比例。许多数据表明,目前小学文化以下程度的罪犯占押犯总数比例呈下降趋势,1998年某省统计结果为47%⑦。这完全得益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然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儿童大量失学,城市失业人员的子女读书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这就势必影响知识改造的效果,并意味着监狱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要承担起基础文化教育的重任。尽管这也是知识改造的内容之一,然而这项工作本该由教育部门在罪犯入监前予以实施(少年犯除外)。监狱本来只需提供有利于罪犯知识改造的再学习条件,这样则更有利于知识改造理念的培育和实施。
三是国家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开发引进步伐。监狱渴望变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化管理,在真正意义上实践知识改造理念的愿望由来已久。但由于国家在科技投入上的滞后,导致知识改造实践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对于绝大多数监狱来讲,高新技术产品仍无法普遍用于日常的改造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国家应正视这一现实,努力走科技兴监之路,使知识改造理念的实践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①夏甄陶. 知识的力量. 新华文摘,2000(8)P30-36
②同①
③麦林华. 从战略高度重视监狱科研工作. 上海警苑,2001(6)P4-8
④唐玉江、唐慧晶. 重金属中毒与暴力犯罪.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3)P19-21
⑤张晶. 中国监狱制度:评价与完善.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1(7)P29-30
⑥刘强. 监狱一线工作者专业化分工的构想. 中国监狱学刊,2001(4)P59-63
⑦肖惠斌. 论影响当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主要因素.
中国监狱学刊,2001(2) P23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省丁山监狱政治处
邮编:2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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