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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5:40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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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许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统筹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第三条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市和县(市、区)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统一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差别,依照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要求确定相应的缴费费率档次。



第六条 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审批后的基金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第七条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全市执行统一标准,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受理、审批、发放,并报市级复核备案。



第八条 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和省、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办理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市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基金稽核等经办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级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条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资格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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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江苏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提请审核“江苏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
请示》(苏劳社劳薪〔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政办〔2006〕25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全面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巢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统筹办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统筹办审查确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综合评议,效率优先。具体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并举,以定量考核为主;预算收支与综合管理考核相兼,以预算收支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与平时督查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七条 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具体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以市统计和工商等部门公布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业人数为参照,核查实际参保人数和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考核应保尽保和当年扩面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率。根据省下达的征缴任务,参考上年度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年报和地税机关征收实际入库决算数,结合本年度参保扩面、缴费人数变动、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核查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人数、当年新增缴费人数和历年欠费回收,考核应收尽收和本年度征缴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筹办在年度决算时组织实施,并在全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其考核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市直、县区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管理台帐,报市统筹办。

  (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于考核前按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三)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形成考评意见,提出调剂补贴和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任务(1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80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任务、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三部分进行考核。

  1、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得6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

  2、完成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3、完成缴费基数任务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10分)。

  1、养老金全年按时足额发放得5分,未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分。

  2、社会化发放率100%得5分,低于100%的不得分。

  第十条 目标考核分数作为确定各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额时市统筹基金调剂补贴的依据。

  (一)考核满100分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二)考核得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收支缺额,由市统筹基金与该地结余基金或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考核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市统筹基金增加补贴10%。

  (三)考核得90分(含90分)以下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额,由该地结余基金或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综合考核90分以上(不含90分),且当年不需要同级财政弥补基本养老金缺额的,给予经办机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2‰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帐实不符,根据性质、情节和后果,责令其整改,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重新调整对该地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对因养老保险费征收未完成、地方财政补助不到位或因相关部门业务流程操作延误等原因导致养老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并由此引发企业离退休人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要认真追查事发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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