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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6:48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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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海事、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制度。在确定城镇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改善。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情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增强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江河流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区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水资源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九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本市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布局时,应当符合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以供定需。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

第十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合理开发水资源,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工程,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城乡供、蓄水能力。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工程年度计划,并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投工兴建小型水池、沟渠、塘坝、泵站等水工程设施。

农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投资投工兴建小型水工程设施的活动进行组织、引导和协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立农民用水合作协会等组织,并对与其相关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蓄水工程、灌溉设施的改善和维护;

(二)蓄水、用水的管理;

(三)收取或者协助收取合作组织成员的涉水费用;

(四)涉水纠纷的调处;

(五)组织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调节、以丰补歉的原则,加强易旱区域雨水集流工程建设,提高易旱区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和蓄水设施,积极推广雨水集流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广场、公园等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涵蓄雨水。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增加蓄洪空间,优化洪水调度,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城市绿化、冲厕洗车、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配置及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优化全市水资源配置,解决易旱区域缺水问题,提高水资源调配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旱灾、洪灾、水污染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量调度预案,服从水量调度指令。

农村水资源紧缺时,必须首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在此基础上,优先农业用水。

第十八条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取水设施监控和取水计量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取水量较大且不按有关规定实行节水改造的;

(五)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限制取水量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已经或者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水封隔。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节水专项规划的要求,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研究和应用节水技术,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组织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一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集中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并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

本市城市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权限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水、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等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标准。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在水功能区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经营活动且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编制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该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条 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水质的行为:

(一)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

(三)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

(四)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河道采砂应当与疏浚河道、保护水源相结合,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采砂或者超出许可限制采砂的;

(二)破坏河床、严重影响河势稳定的;

(三)损害堤防等水工程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场,损害堤防或者河流水质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除遵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投放粪便、饲料、化学肥料养殖水产品;

(二)设置禽畜养殖场;

(三)从事采矿以及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取土、爆破等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建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河道整治、堤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河流自然规律,注重河道洲滩保护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

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整养殖结构和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等综合措施,加强对水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库、湖泊水环境和水生态改善。

严格控制利用水库、湖泊进行旅游、休闲、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行政机关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湖泊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塘坝、沟渠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清淤、补水、生态护岸和水土保持建设等措施,形成滨塘、滨渠绿化带,提高塘坝、沟渠水体自然净化和排水能力,改善生态环境。

塘坝、沟渠配套建筑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形成水生态景观。

第三十八条 禁止侵占、填埋、填堵河道、湖泊、水库。

城乡建设不得非法填堵沟渠和蓄水塘坝。城市建设确需填堵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有效替代措施,实现占补平衡,并依法给予补偿。农村建设确需填堵的,应当先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工程及设施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明确权属关系,落实管理维护责任。

第四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水资源保护监测评估体系。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量、水质动态监测制度,组织同级水文机构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在区、县(市)河流交界处设置监测断面,监测交界断面水质,建立出境、入境水质达标考核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

(二)未制定蓄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

(三)未编制水量分配方案的;

(四)未编制水功能区划的;

(五)未建立水量、水质动态监测制度的;

(六)其他不严格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水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限制取水量而不予限制的;

(二)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取用地下水而不采取禁止、限制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编制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

(四)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审批新建、改建、扩大河道和湖泊排污口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的;或者导致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降低的;或者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相邻已划定的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利用活动、并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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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病毒性地肝炎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病毒性地肝炎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病毒性肝炎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毒性肝炎属于法定传染病,列入我省重点防治和管理范围。
第三条 要搞好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加强粪便管理,严防病从口入,严防血源、医源、母源及接触传染,控制病毒性肝炎的发生和流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乡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
省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负责定期制订病毒性肝炎的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检查、监督和组织实施。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履行相应职责,共同搞好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为病毒性肝炎防治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肝炎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对本地区各行各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肝炎防治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
(四)实施预防接种;
(五)监测病毒性肝炎的疫情动态。
第七条 各级综合性医院均应设立肝炎门诊。未设传染病医院的市(县、区),应在综合性医院内设传染病病房,收治肝炎患者。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效果考核。

第三章 传染源管理
第九条 凡属下列人员应定期接受体验,如体检发现患有病毒性肝炎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治愈前应调离原岗位或暂停现职工作: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制水人员;
(三)托幼单位直接接触婴幼儿及婴幼儿饮食的保教、后勤人员;
(四)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
(五)医疗单位直接接触患者的医务人员。
第十条 肝炎防治专业人员应协同其他卫生防疫监督人员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人员的体验、调离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病毒性肝炎的防治水平,及时、准确地进行肝炎的分型诊断。诊断标准依照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执行。

第四章 传播途径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参加献血:
(一)肝功异常;
(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三)乙肝e抗原阳性;
(四)乙肝核心抗体阳性。
第十三条 献血者必须在每次献血前进行表面抗原检测。检测和采血的间隔期不得超过三天。禁止不经检测者献血。
第十四条 各种血液制品必须经国家批准方可使用。回收胎盘血必须经严格技术检测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血液制品和未经检测的胎盘血液。
第十五条 各医院血库及专业血站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医院、血库、血站、饮食、托幼机构及其他公共场所须依照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常规,建立消毒档案,定期组织和参加消毒灭菌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下列物品,在投放公共场所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一)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二)医疗和生物实验器械;
(三)其他可能引起肝炎病毒传播的物品。
第十八条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必须达到消毒灭菌要求,用后必须及时回收,并由使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九条 传染病院、传染病房和肝炎门诊应符合传染病管理要求,避免肝炎病人同其他病人直接接触,防止交叉感染。病毒性肝炎患者及肝炎病毒携带者使用过的医疗器械、餐具及其他用品应单独消毒、存放和处理,不得与其他器皿、器械、物品混在一起消毒或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医院的普通病房不得收住病毒性肝炎病人。对已收治的病员,一经确诊为病毒性肝炎,应立即转往传染病房或传染病院隔离治疗。隔离治疗要保证隔离期限,不得借故提前解除隔离或未愈出院。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社会公共福利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污水、污物的排放管理,严格控制肝炎病毒的污染和传播。
第二十二条 饮食服务行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将生、熟食品分开,实行工具付货,杜绝手抓食品,禁止不洁食品上市。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旅客居住场所应加强卫生管理,被褥枕巾应严格做到一人一换,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 托幼单位的儿童必须做到一人一巾一杯,玩具、图书、用品应定期消毒。要建立健全晨检制度,组织儿童饭前便后洗手。
第二十五条 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的产妇应实行隔离分娩。其用过的产床、产具和其他器械,均须进行严格消毒。患乙型肝炎或表面抗原阳性的产妇,其新生儿必须接种乙肝疫苗。其他新生儿也应接种乙肝疫苗。

第五章 疫情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为法定报告人,在确诊或疑诊病毒性肝炎病人后,必须按规定办法及时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误报告时间。
第二十七条 病毒性肝炎病人及有关单位在接受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调查时,应主动如实提供关于病毒性肝炎发生、传播、转归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注意研究疫情动态,搞好病毒性肝炎的监督监测,发现有暴发或流行趋势时,应当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各有关部门及地区通报疫情。

第六章 疫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现病毒性肝炎疫区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卫生防疫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处理,隔离治疗病员,对密切接触者应采取预防性投药及隔离观察措施。要限期进行终末消毒,指导患者家庭自行消毒以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尽快控制疫情扩大和疾病的蔓延。
第三十条 对病毒性肝炎特大疫区,涉及多部门时,名级卫生行政部门除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理外,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卫生防疫部门若准备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限制或暂停集市贸易、影剧院演出或其他集体活动;
(二)停产、停课;
(三)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五)封闭部分或全部疫区;
以上措施的解除,由原批准机关宣布。
第三十一条 疫区处理可以收取疫区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并获取明显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肝炎暴发流行者;
(二)贻误时机,防治不利,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抗拒或借故不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者;
(四)阻碍或干扰肝炎防治工作正常进行者。
以上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1988年1月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企业,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现予发布。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doc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


(2012年版)






















2012年3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标准体系说明 1
一、前言 2
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 2
三、标准体系框架 3
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5
第二部分 标准体系框图 8
第三部分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19
一、AA 海洋船 20
二、CA 大型游艇 56
三、CB 小艇 56
四、DA 船舶动力装置 61
五、DB 船用机械设备 68
六、DC 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 103
七、DD 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 115
八、DE 船舶舾装设备 123
九、EA 海洋工程结构物 142
十、EB 潜水器 147
十一、FA 船舶修理 150
十二、FB 船舶拆解 156



















第一部分 标准体系说明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共同组织船舶工业标准化研究机构、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标准体系由说明、标准体系框图、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三部分组成。
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
1、与国家标准体系总体一致的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要求,标准体系框架总体上依据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构建,主体归属于“第二产业—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并包括了“船舶修理(4342)”、“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3514)”及其他未包括在“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34)”类的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等。
2、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协调和衔接的原则
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船舶与海上技术(TC8)、小艇(TC188)、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TC35/SC12)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气设备(TC18)等船舶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范畴相协调和衔接。
3、保持标准体系框架完整性的原则
标准体系框架全面纳入各类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标准,以保持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其中,内河船和渔船标准项目有待进一步展开。
4、坚持开放管理,动态完善的原则
标准体系框架和体系项目将根据船舶工业技术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及时修订、废止不适用的现有标准,根据发展需求补充新增标准。
三、标准体系框架
标准体系框架由四层架构组成:第一层为标准体系顶层;第二层为大类,包括金属船舶制造(A)、非金属船舶制造(B)、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C)、船用配套设备制造(D)、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E)、船舶修理及拆船(F)共6个大类;第三层为中类,包括14个中类;第四层为小类,包括55个小类。中类及小类的具体说明如下:
1、海洋船(AA)中类:包括船舶总体(AAA)、船舶结构(AAB)、船舶性能与试验(AAC)、船用材料及检验方法(AAD)、船舶建造技术及工艺(AAE)、船舶制造工艺装备(AAF)、管理要求及方法(AAG)、基础与通用方法(AAH)、信息技术及应用(AAI)、工程建设(AAJ)共10个小类。
2、内河船(A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3、渔船(AC)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4、大型游艇(CA)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5、小艇(C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6、船舶动力装置(DA)中类:包括船用发动机(DAA)、轴系传动及推进装置(DAB)共2个小类。
7、船用机械设备(DB)中类:包括锅炉与压力容器(DBA)、舱室辅机与机舱设备(DBB)、甲板机械(DBC)、船舶消防设备(DBD)、船舶环保设备(DBE)、船舶管路附件(DBF)、液压与气动元件(DBG)共7个小类。
8、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DC)中类:包括船舶电气综合(DCA)、船用发电设备(DCB)、船用变电设备(DCC)、船用配电设备(DCD)、船用控制和测量设备(DCE)、船用照明和其它电器(DCF)、船用电气安装件(DCG)共7个小类。
9、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DD)中类:包括船舶导航设备(DDA)、船舶通信设备(DDB)、船舶水声设备(DDC)共3个小类。
10、船舶舾装设备(DE)中类:包括系泊设备(DEA)、船用装置(DEB)、舱面属具(DEC)、救生设备(DED)、舱室设备和内装(DEE)、船用通风附件(DEF)共6个小类。
11、海洋工程结构物(EA)中类:包括综合(EAA)、总体与结构(EAB)、系统及设备(EAC)、水下装置(EAD)、建造安装与试验(EAE)共5个小类。
12、潜水器(EB)中类:包括潜水器综合(EBA)、潜水器设计(EBB)、潜水器建造(EBC)、潜水器试验(EBD)、潜水器作业(EBE)、潜水器维护与修理(EBF)、潜水器水面支持(EBG)共7个小类。
13、船舶修理(FA)中类:包括船舶修理综合(FAA)、船体修理(FAB)、船舶舾装设备修理(FAC)、船舶动力装置修理(FAD)、船用机械设备修理(FAE)、船舶电气设备修理(FAF)、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修理(FAG)、船舶专用装备修理(FAH)共8个小类。
14、船舶拆解(F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包括现有和新增的船舶工业国家标准(GB)和船舶行业标准(CB),共计标准项目2774项,其中现有标准1984项(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计划新增标准790项。
1、现有标准
现有标准包括了国家标准(GB)531项,船舶行业标准(CB)1453项。
按标准类别分,基础标准106项,方法标准535项,产品标准1210项,管理标准126项,工程建设标准7项。
按专业领域分,其中金属船舶制造大类(A)583项,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C)51项,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D)1203项,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E)11项,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F)136项。标准体系中类和小类中现有标准项目数已在标准体系框图中标示。
现有标准项目中,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非等效对应ISO、IEC国际标准的共252项,对口国际标准转化率为70%。
2、新增标准
经研究,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中共提出计划新增标准790项,其中国家标准(GB)261项,船舶行业标准(CB)529项。
按标准类别分,基础标准29项,方法标准249项,产品标准458项,管理标准45项,工程建设标准9项。
按专业领域分,金属船舶制造大类(A)149项,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C)41项,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D)442项,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E)142项,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F)16项。
3、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栏目说明
(1)“体系号”标注体系项目的体系编号,按小类各自排序,各小类从0001顺序排列;
(2)“标准名称”标注体系项目的名称,现有标准按已有名称填写,新增标准按新提出名称填写;
(3)“标准号”标注体系项目的标准号,现有标准按已有标准号填写,新增标准为空白;
(4)“采标标准”标注体系项目采用的国际标准;
(5)“类别”标注体系项目所属类别,分为基础、方法、产品、工程建设和管理五个类别;
(6)“级别”标注体系项目所属级别,“GB”为船舶工业国家标准,“CB”为船舶工业行业标准;
(7)“复审结论”目前标注的是2009年船舶行业标准复审结论;
(8)“备注”标注体系项目是否已列入了标准制修订计划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部分 标准体系框图






































第三部分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序号 体系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采标标准 类别 级别 复审结论 备注
A 金属船舶制造(现有标准583项,其中:国标179项、行标404项;新增标准149项)
AA 海洋船(现有标准583项,其中:国标179项、行标404项;新增标准149项)
AAA 船舶总体(现有标准41项,其中:国标8项、行标33项;新增标准9项)
1 AAA000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 GB/T 3471-2011   方法 GB    
2 AAA0002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5979-1986   管理 GB   2006年计划
3 AAA0003 船舶总体自由振动计算方法 CB/T 3472-1992   方法 CB 修订  
4 AAA0004 造船 船载驳系列3 通风系统 主要配合尺寸 GB/T 10102-1988 ISO 8304:1984 产品 GB    
5 AAA0005 船舶起居处所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 GB/T 13409-1992   方法 GB   2006年计划
6 AAA0006 造船与海上技术 客船低位照明 布置 GB/T 20132-2006 ISO 15370:2001 方法 GB    
7 AAA0007 造船 厨房和具有烹调设备的配餐室的通风及空气处理 GB/T 20846-2007 ISO 9943:1991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8 AAA0008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和海上结构物上生活用水供应 第1部分:规划和设计 GB/T 21481.1-2008 ISO 15748-1:2002 方法 GB    
9 AAA0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和海上结构物上生活用水供应 第2部分:计算方法 GB/T 21481.2-2008 ISO 15748-2:2002 方法 GB    
10 AAA0010 钢质海船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CB/T 257-2001   方法 CB 有效  
11 AAA0011 机动工作艇技术条件 CB 976.1-1987   产品 CB 有效  
12 AAA0012 通用型玻璃钢机动工作艇型式和主要尺寸 CB 976.2-1987   产品 CB 有效  
13 AAA0013 拖带型机动工作艇型式和主要尺寸 CB 976.3-1987   产品 CB 有效  
14 AAA0014 船舶倾斜试验 CB/T 3035-2005   方法 CB    
15 AAA0015 链斗式挖泥船系泊及挖泥试验大纲 CB* 3271-1987   方法 CB 修订  
16 AAA0016 抓斗式挖泥船系泊及挖泥试验大纲 CB* 3272-1987   方法 CB 修订  
17 AAA0017 油舱蒸汽加热系统计算方法 CB/T 3373-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8 AAA0018 海洋调查船生活舱室及其设施设置要求 CB/T 3469-1994   方法 CB 修订  
19 AAA0019 海洋调查船专用舱室及其设施的设置要求 CB/T 3470-1994   方法 CB 修订  
20 AAA0020 民用船舶修正总吨计算 CB/T 3484-2011   方法 CB    
21 AAA0021 船舶舱室照度计算与测量方法 CB/T 3485-1993   方法 CB 修订  
22 AAA0022 海洋调查船特殊抗风力要求 CB/T 3526-1994   产品 CB 有效  
23 AAA0023 海洋调查船实验室及调查作业甲板振动、噪声一般要求 CB/T 3527-1993   产品 CB 有效  
24 AAA0024 海船食品、饮水、淡水及人员和行李重量计算定额 CB/T 3649-2011   方法 CB    
25 AAA0025 油船透气系统设计规则 CB/T 3650-1994   方法 CB 修订  
26 AAA0026 机舱集控室设计规则 CB/T 3655-1994   方法 CB 修订  
27 AAA0027 海船测速试验方法 CB/T 3767-1996   方法 CB 修订  
28 AAA0028 柴油机船舶机舱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2-1996 ISO 8861:1988 方法 CB 修订  
29 AAA0029 船舶机舱集控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3-1996 ISO 8862:1987 方法 CB 修订  
30 AAA0030 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4-1996 ISO 8864:1987 方法 CB 修订  
31 AAA0031 船舶干粮库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817-1998 ISO 9099:1987 方法 CB 修订  
32 AAA0032 港作及海洋拖船性能质量分级指标 CB/T 3874-2001   产品 CB 有效  
33 AAA0033 海洋运输船主要性能水平评级 CB/T 3886-2002   方法 CB 修订  
34 AAA0034 海船系泊设备配置设计通则 CB/T 3911-1999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35 AAA0035 海洋调查船系泊及海上试验通则 CB/T 3912-1999   方法 CB 有效  
36 AAA0036 船舶航速和操纵性的DGPS测试方法 CB/T 3970-2005   方法 CB    
37 AAA0037 船舶配载计算软件系统设计要求 CB/T 3977-2008   方法 CB    
38 AAA0038 船舶无甲板纵向下水强度计算 CB/T 4153-2011   方法 CB    
39 AAA0039 实船激振试验规程 CB/Z 251-1988   方法 CB 修订  
40 AAA0040 船舶风压计算 CB*/Z 301-1980   方法 CB 修订  
41 AAA0041 运输船重量分类及重心计算 CB*/Z 319-1982   方法 CB 有效  
42 AAA0042 船舶风险与安全评估方法     方法 CB    
43 AAA0043 船舶系统安全设计评价指南   JIS F 0076-2004 基础 GB    
44 AAA0044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计算导则     方法 CB    
45 AAA0045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实船试验方法     方法 CB    
46 AAA0046 船舶与海上技术 分析测速试航数据进行速度和动力性能评定的指南   ISO 15016:2002 方法 GB    
47 AAA0047 造船 可以行使内燃机车辆的货运舱的通风 气流总需量的理论计算   ISO 9785:2002 方法 GB    
48 AAA0048 船舶桥楼布置及相关设备的要求和指南   ISO 8468:2007 方法 CB    
49 AAA0049 航速修正方法     方法 CB    
50 AAA0050 液货船维护系统通用要求     产品 CB    
AAB 船舶结构(现有标准16项,其中:国标0项、行标16项;新增标准2项)
51 AAB0001 玻璃钢构件的强度计算 单层结构 CB 1200.1-1988   方法 CB 有效  
52 AAB0002 玻璃钢构件的强度计算 夹层板 CB 1200.2-1988   方法 CB 有效  
53 AAB0003 船体结构 节点、零部件 CB* 3181.1-1983   方法 CB 修订  
54 AAB0004 船体结构 节点、零部件(船长小于90m) CB* 3181.2-1986   方法 CB 修订  
55 AAB0005 船体结构 相贯切口与补板 CB* 3182-1983   方法 CB 修订  
56 AAB0006 船体结构 型材端部形状 CB* 3183-1983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57 AAB0007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通焊孔和密性焊段孔 CB/T 3184-2008   方法 CB    
58 AAB0008 船体结构 舷墙 CB/T 3185-2005   方法 CB    
59 AAB0009 船体结构 舭龙骨 CB* 3186.1-1983   方法 CB 修订  
60 AAB0010 船体结构 舭龙骨(船长小于90m) CB* 3186.2-1984   方法 CB 修订  
61 AAB0011 船体结构 圆弧形舷缘泄水沟 CB* 3187-1983   方法 CB 修订  
62 AAB0012 船体结构 钢质护舷材 CB/T 3277-2008   方法 CB    
63 AAB0013 船体防火分隔典型耐火结构型式 CB/T 3368-1991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64 AAB0014 箱形船舶体结构节点 CB/T 3370-2005   方法 CB    
65 AAB0015 油船货油舱区域船体节点结构 CB/T 3371-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66 AAB0016 自卸船斜提升通道结构直接计算方法 CB/T 4152-2011   方法 CB    
67 AAB0017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体结构 第1部分:极限状态评估的总要求   ISO 18072-1:2007 方法 GB   2011年计划
68 AAB0018 海洋工程船结构设计方法   DNV-OS:C102 方法 GB   2011年计划
AAC 船舶性能与试验(现有标准12项,其中:国标0项、行标12项;新增标准4项)
69 AAC0001 螺旋桨模型敞水试验方法 CB/T 346-1997   方法 CB 修订  
70 AAC0002 一般排水型船船模单桨自航试验方法 CB/T 347-1997   方法 CB 修订  
71 AAC0003 风、浪、流联合作用下浮式系统模型试验规程 CB/T 3471-1992   方法 CB 修订  
72 AAC0004 水面船模耐波性试验规程 CB/T 3675-1995   方法 CB 修订  
73 AAC0005 空泡水筒均匀流螺旋桨模型试验方法 CB/Z 215-2008   方法 CB    
74 AAC0006 常规排水型船船模双桨自航试验方法 CB/Z 239-2008   方法 CB    
75 AAC0007 船舶操纵运动数学模型 CB/Z 240-1987   方法 CB 修订  
76 AAC0008 可调螺距螺旋桨桨叶图谱设计计算方法 CB/Z 241-1987   方法 CB 修订  
77 AAC0009 空化螺旋桨的设计计算方法 CB/Z 257-1990   方法 CB 修订  
78 AAC0010 一般排水量船模阻力试验方法 CB*/Z 326-1982   方法 CB 有效  
79 AAC0011 水面自航船模操纵性试验方法 CB*/Z 327-1982   方法 CB 有效  
80 AAC0012 气垫船静水阻力估算方法 CB*/Z 329-1983   方法 CB 修订  
81 AAC0013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船模确认试验方法     方法 CB    
82 AAC0014 动力定位模型试验规程     方法 CB    
83 AAC0015 吊舱推进器敞水试验规程     方法 CB    
84 AAC0016 喷水推进试验规程     方法 CB    
AAD 船用材料及检验方法(现有标准147项,其中:国标68项、行标79项;新增标准25项)
85 AAD000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 GB 712-2011   产品 GB    
86 AAD0002 热轧球扁钢 GB/T 9945-2001   产品 GB   2009年计划
87 AAD0003 船体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GB/T 3108-1999   产品 GB    
88 AAD0004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 GB/T 4948-2002   产品 GB    
89 AAD0005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化学分析方法 GB/T 4949-2007   方法 GB    
90 AAD0006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 GB/T 4950-2002   产品 GB    
91 AAD0007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化学分析方法 GB/T 4951-2007   方法 GB    
92 AAD0008 船舶用碳钢和碳锰钢无缝钢管 GB/T 5312-2009   产品 GB    
93 AAD0009 金属材料动态撕裂试验方法 GB/T 5482-2007 ASTM E604-1983(2002年认可) 方法 GB    
94 AAD0010 振动空蚀试验方法 GB/T 6383-2009   方法 GB    
95 AAD001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金属材料在天然环境中的海水腐蚀试验方法 GB/T 6384-2008   方法 GB    
96 AAD0012 金属阻尼材料阻尼本领试验方法 扭摆法和弯曲共振法 GB/T 13665-2007   方法 GB    
97 AAD0013 不锈钢缝隙腐蚀电化学试验方法 GB/T 13671-1992   方法 GB    
98 AAD0014 船用金属材料电偶腐蚀试验方法 GB/T 15748-1995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99 AAD0015 定量金相测定方法 GB/T 15749-2008   方法 GB    
100 AAD0016 滨海设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GB/T 17005-1997   产品 GB    
101 AAD0017 船用电解海水防污装置设计和安装 GB/T 17435-1998   方法 GB    
102 AAD0018 船舶黑色金属腐蚀层的电子探针分析方法 GB/T 17506-2008   方法 GB    
103 AAD0019 牺牲阳极电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17848-1999   方法 GB    
104 AAD0020 船用锚链圆钢 GB/T 18669-2002   产品 GB   2009年计划
105 AAD0021 船用铝合金板材 GB/T 22641-2008   产品 GB    
106 AAD0022 电解海水次酸钠发生装置技术条件 GB/T 22839-2010   产品 GB    
107 AAD0023 船用铝合金挤压管、棒、型材 GB/T 26006-2010   产品 GB    
108 AAD0024 锡基合金轴瓦铸造技术条件 CB/T 102-1996   方法 CB 修订  
109 AAD0025 再生锡基轴承合金锭 CB/T 266-1996   产品 CB    
110 AAD0026 船用碳钢和碳锰钢铸件 CB/T 772-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11 AAD0027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CB/T 773-1998   产品 CB 修订  
112 AAD0028 船用柴油机锻钢件技术条件 CB/T 778-2011   产品 CB    
113 AAD0029 螺旋桨用高锰铝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CB 961-1980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14 AAD0030 蠕虫状石墨铸铁金相检验 CB 1030-1983   方法 CB 修订  
115 AAD0031 Z向窗型层状撕裂试验方法 CB 1116-1984   方法 CB 修订  
116 AAD0032 铜247焊条技术条件 CB 1148-1985   产品 CB 修订  
117 AAD0033 船用仪器分划件毛坯系列 CB 1151-1986   产品 CB 修订  
118 AAD0034 锡基轴承合金金相检验 CB 1156-1992   方法 CB 修订  
119 AAD0035 轴系锻件技术条件 CB/T 1159-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20 AAD0036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CB 1160.1-1986   方法 CB 修订  
121 AAD0037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EDTA容量法测定铝量 CB 1160.2-1986   方法 CB 修订  
122 AAD0038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铍量 CB 1160.3-1986   方法 CB 修订  
123 AAD0039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铍重量法测定铍量 CB 1160.4-1986   方法 CB 修订  
124 AAD0040 中速柴油机整体曲轴钢锻件技术条件 CB/T 1186-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25 AAD0041 OCr17Ni4Cu4Nb(17-4PH)马氏体沉淀硬化不锈钢金相检验 CB/T 1209-1992   方法 CB 有效  
126 AAD0042 铸钢曲拐表面质量要求 CB* 3010-1978   产品 CB 修订  
127 AAD0043 船用轧制与焊接L型钢品种 CB* 3269-1988 ISO 657/18:1980 产品 CB 修订  
128 AAD0044 民用船舶铜合金螺旋桨着色探伤方法及评级 CB* 3290-1985   方法 CB 修订  
129 AAD0045 造船施工中船板表面质量评定及表面缺陷 CB/T 3293-1997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0 AAD0046 船舶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 CB/T 3351-2005   方法 CB    
131 AAD0047 船用钢材焊接接头宏观组织缺陷酸蚀试验法 CB 3380-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2 AAD0048 船用钢铁零件渗氮层深度测定方法 CB 3385-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3 AAD0049 残余应力测试方法钻孔应变释放法 CB 3395-1992   方法 CB 修订  
134 AAD0050 船用对称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CB/T 3433-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35 AAD0051 船用阳极屏蔽层的设计与涂装 CB/T 3455-1992   方法 CB 修订  
136 AAD0052 船用主辅机钢质模锻件技术条件 CB/T 3474.1-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37 AAD0053 船用主辅机钢质模锻件公差与加工余量 CB/T 3474.2-1992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8 AAD0054 船用电缆扎带 CB/T 3496-1992   产品 CB 修订  
139 AAD0055 船用环氧基座垫片技术要求 CB/T 3514-1992   产品 CB 修订  
140 AAD0056 船用钢管横向弯曲试验方法 CB/T 3522-1993   方法 CB 修订  
141 AAD0057 不锈钢酸洗钝化膏 CB/T 3595-1994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42 AAD0058 船用蠕墨铸铁件 CB/T 3647-1994   产品 CB 修订  
143 AAD0059 船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 CB/T 3691-1998   产品 CB 有效  
144 AAD0060 角焊缝折断试验方法 CB/T 3692-1995   方法 CB 修订  
145 AAD0061 现场金相复型检验方法 CB/T 3694-1995   方法 CB 修订  
146 AAD0062 船体杂散电流腐蚀的防护方法 CB/T 3712-1995   方法 CB 修订  
147 AAD0063 自动埋弧焊刚性对接裂纹试验方法 CB/T 3714-1995   方法 CB 修订  
148 AAD0064 铸造保温冒口套 CB/T 3716-1995   产品 CB 修订  
149 AAD0065 船用阻燃安全网 CB/T 3749-1995   产品 CB 修订  
150 AAD0066 船用金属材料试样制备技术要求 CB/T 3750-1995   方法 CB 修订  
151 AAD0067 船舶焊接接头维氏硬度试验 CB/T 3770-1996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52 AAD0068 金属镀覆溶液分析方法 CB/T 3789-1998   方法 CB 修订  
153 AAD0069 船用碳钢药芯焊丝 CB/T 3811-1997   产品 CB 有效  
154 AAD0070 海船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和安装 CB/T 3855-1999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55 AAD0071 铜-钴-铍(CuCo2Be) 合金焊接电极 CB/T 3900-1999   产品 CB 修订  
156 AAD0072 中、大功率柴油机离心铸造气缸套金相检验 CB/T 3903-1999   方法 CB 有效  
157 AAD0073 中、大功率柴油机离心铸造气缸套铸铁技术条件 CB/T 3904-1999   产品 CB 有效  
158 AAD0074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CB/T 3905.1-2005   方法 CB    
159 AAD0075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溴酸钾滴定法测定锑量 CB/T 3905.2-2005   方法 CB    
160 AAD0076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锰酸钾滴定法测定锑量 CB/T 3905.3-2005   方法 CB    
161 AAD0077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解法测定铜量 CB/T 3905.4-2005   方法 CB    
162 AAD0078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乙硫代氨甲酸钠比色法测定铜量 CB/T 3905.5-2005   方法 CB    
163 AAD0079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 CB/T 3905.6-2005   方法 CB    
164 AAD0080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光度法测定镍量 CB/T 3905.7-2005   方法 CB    
165 AAD0081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CB/T 3905.8-2005   方法 CB    
166 AAD0082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镉量 CB/T 3905.9-2005   方法 CB    
167 AAD0083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铅量 CB/T 3905.10-2005   方法 CB    
168 AAD0084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光度法测定铁量 CB/T 3905.11-2005   方法 CB    
169 AAD0085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铁量 CB/T 3905.12-2005   方法 CB    
170 AAD0086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锌量 CB/T 3905.13-2005   方法 CB    
171 AAD0087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铬天菁S光度法测定铝量 CB/T 3905.14-2005   方法 CB    
172 AAD0088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脲光度法测定铋量 CB/T 3905.15-2005   方法 CB    
173 AAD0089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砷钼蓝光度法测定砷量 CB/T 3905.16-2005   方法 CB    
174 AAD0090 船用锻钢件超声波探伤 CB/T 3907-1999   方法 CB 修订  
175 AAD0091 船用金属材料转级技术要求 CB/T 3940-2001   方法 CB 修订  
176 AAD0092 船用不锈钢焊接接头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CB/T 3949-2001   方法 CB 有效  
177 AAD0093 船用恒电位仪技术条件 CB* 3220-1984   产品 CB 修订  
178 AAD0094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CB/Z 39-1987   方法 CB 修订  
179 AAD0095 船舶压载水电解法处理系统设计与安装     方法 CB    
180 AAD0096 油船货油舱用耐腐蚀钢板     产品 CB    
181 AAD0097 耐蚀碳素船体钢钢板     产品 CB    
182 AAD0098 船舶柴油机排气阀杆用镍铬钨阀门钢锻件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3 AAD0099 船舶智能型柴油机燃油和伺服油共轨管用锻件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4 AAD0100 船舶中速柴油机高强度螺栓用棒材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5 AAD0101 船用金属材料的腐蚀与防护要求   ASTM G 71-81
NACE-TM-01-84 方法 CB    
186 AAD0102 船用耐腐蚀双相不锈钢铸件     产品 CB    
187 AAD0103 焊缝相控阵超声波无损检测方法     方法 CB    
188 AAD0104 船用超低温不锈钢承插焊接头 GB/T 27890-2011   产品 GB    
189 AAD0105 斜Y型坡口焊接裂纹试验方法     方法 CB    
190 AAD0106 船用钛及钛合金焊接工艺评定     方法 CB    
191 AAD0107 船用轴承合金钢砂     产品 CB    
192 AAD0108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圆片径向伸缩振动模式 GB/T 2414.1-1998   方法 GB    
193 AAD0109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长条横向长度伸缩振动模式 GB/T 2414.2-1998   方法 GB    
194 AAD0110 船用舷窗和矩形窗钢化安全玻璃非破坏强度试验 冲压法 GB/T 3385-2001 ISO 614:1989(E) 方法 GB    
195 AAD0111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性能参数的测试 GB/T 3389-2008   方法 GB    
196 AAD011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层间拉伸强度试验方法 GB/T 4944-2005   方法 GB    
197 AAD0113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5369-2008   产品 GB    
198 AAD0114 防污漆样板浅海浸泡试验方法 GB/T 5370-2007   方法 GB    
199 AAD0115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炽热棒法 GB/T 6011-2005   方法 GB    
200 AAD0116 船壳漆 GB/T 6745-2008   产品 GB    
201 AAD0117 船用油舱漆 GB/T 6746-2008   产品 GB    
202 AAD0118 船用车间底漆 GB/T 6747-2008   产品 GB    
203 AAD0119 船用防锈漆 GB/T 6748-2008   产品 GB    
204 AAD0120 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 GB/T 6822-2007   产品 GB   2010年计划
205 AAD0121 船舶压载舱漆 GB/T 6823-2008   产品 GB    
206 AAD0122 船底防污漆铜离子渗出率测定法 GB/T 6824-2008   方法 GB    
207 AAD0123 船底防污漆有机锡单体渗出率测定法 GB/T 6825-2008   方法 GB    
208 AAD0124 船用参比电极技术条件 GB/T 7387-1999   产品 GB    
209 AAD0125 船用辅助阳极技术条件 GB/T 7388-1999   产品 GB    
210 AAD0126 船舶及海洋工程阳极屏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7788-2007   产品 GB    
211 AAD0127 船舶防污漆防污性能动态试验方法 GB/T 7789-2007   方法 GB    
212 AAD0128 色漆和清漆 暴露在海水中的涂层耐阴极剥离性能的测定 GB/T 7790-2008   方法 GB    
213 AAD0129 自抛光防污漆降阻性能试验方法 圆盘转矩法 GB/T 7791-1987   方法 GB    
214 AAD0130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8924-2005   方法 GB    
215 AAD0131 船用水线漆 GB/T 9260-2008   产品 GB    
216 AAD0132 甲板漆 GB/T 9261-2008   产品 GB    
217 AAD0133 船用货舱漆 GB/T 9262-2008   产品 GB    
218 AAD0134 防滑甲板漆防滑性的测定 GB/T 9263-1988   方法 GB    
219 AAD0135 固体材料产烟的比光密度试验方法 GB/T 10671-2008 ASTM E 662-2003 方法 GB    
220 AAD0136 船舶漆耐盐水性的测定 盐水和热盐水浸泡法 GB/T 10834-2008   方法 GB    
221 AAD0137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静态弯曲强度的测试 GB/T 11387-2008   方法 GB    
222 AAD0138 船用钢化安全玻璃 GB 11946-2001   产品 GB    
223 AAD0139 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 GB/T 12778-2008   方法 GB    
224 AAD0140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616-2008   产品 GB    
225 AAD0141 船舶涂料修补性能测定法 CB/T 4184-2011   方法 CB    
226 AAD0142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老化性能的测试 GB/T 15750-2008   方法 GB    
227 AAD0143 滨海电厂海水冷却水系统牺牲阳极阴极保护 GB/T 16166-1996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228 AAD0144 救生艇壳体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技术条件 GB/T 16167-2009   产品 GB    
229 AAD0145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电场应变特性的测试 GB/T 16304-2008   方法 GB    
230 AAD0146 船用电力和通信电缆护套材料 GB/T 17556-2010 IEC 92-359:1987及其第1号修订通知(1994年版) 产品 GB    
231 AAD0147 船舶、近海装置用电力、控制、仪表、通信及数据电缆的绝缘材料 GB/T 17557-2010 IEC 92-351:1983及其第1号修订通知(1992年版) 产品 GB    
232 AAD0148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试验方法 GB/T 22208-2008   方法 GB    
233 AAD0149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 GB/T 22209-2008   产品 GB    
234 AAD0150 船舶防污漆中滴滴涕含量的测试及判定 GB/T 25011-2010   方法 GB    
235 AAD0151 船舶电气橡胶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084-2010   产品 GB    
236 AAD0152 船舶防污漆锡总量的测试及判定 GB/T 26085-2010   方法 GB    
237 AAD0153 气垫船围裙用橡胶涂覆织物 CB/T 3387-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38 AAD0154 陶质焊接衬垫 CB/T 3715-1995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39 AAD0155 压电陶瓷电极结合强度试验方法 CB/T 3794-1997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40 AAD0156 船用玻璃棉制品 CB/T 3829-1998   产品 CB 有效  
241 AAD0157 船用岩棉及其制品 CB/T 3830-1998   产品 CB 修订  
242 AAD0158 船用阻燃橡胶地板 CB/T 3951-2002   产品 CB 有效  
243 AAD0159 船用生活给排水塑料管 CB/T 4138-2011   产品 CB    
244 AAD0160 船用柴油机排气系统无机纤维隔热罩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245 AAD0161 船用阻燃矿物棉制品     产品 CB    
246 AAD0162 造船及海上结构物 充气式救生筏 材料   ISO/TR 6065:1991 产品 GB    
247 AAD0163 船舶与海上技术 充气式救助艇 充气腔用漆布   ISO 15372:2000 产品 GB    
248 AAD0164 船用生物可溶性矿棉及其制品     产品 CB    
249 AAD0165 舱室低播焰表面装饰材料     产品 CB    
250 AAD0166 船舶防污涂料含量及性能测定法     方法 CB    
251 AAD0167 船舶耐低温用涂料     产品 CB    
252 AAD0168 船用耐低温橡胶材料     产品 CB    
253 AAD0169 船用耐低温玻璃     产品 CB    
254 AAD0170 船用耐低温胶粘剂     产品 CB    
255 AAD0171 物探船隔声降噪方法     方法 CB    
256 AAD0172 舱室绝缘材料     产品 GB    
AAE 船舶建造技术及工艺(现有标准138项,其中:国标38项、行标100项;新增标准36项)
257 AAE0001 铜及铜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7-2009   方法 GB    
258 AAE0002 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8-2008   方法 GB    
259 AAE0003 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9-2009   方法 GB    
260 AAE0004 船用轧制钢材气割面质量技术要求 CB/T 3123-2005   管理 CB    
261 AAE0005 船体结构焊接坡口型式及尺寸 CB/T 3190-1997   方法 CB 修订  
262 AAE0006 综合布置图设绘要领 CB/T 3374-1991   方法 CB 修订  
263 AAE0007 外板信息 CB/T 3382-1991 ISO 8193:1984 产品 CB 修订  
264 AAE0008 船舶钢焊缝射线检测工艺和质量分级 CB/T 3558-2011   方法 CB    
265 AAE0009 船舶钢焊缝超声波检测工艺和质量分级 CB/T 3559-2011   方法 CB    
266 AAE0010 综合布置区域划分原则及代号 CB/T 3671-1995   基础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67 AAE0011 船体分段工作图设绘要领 CB* 3717-1995   基础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68 AAE0012 船用铝合金焊接接头质量要求 CB/T 3747-1995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69 AAE0013 船用铝合金焊接工艺评定 CB/T 3748-1995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70 AAE0014 船体结构焊缝缺陷修补技术要求 CB/T 3761-1996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71 AAE0015 船舶建造方针编制要求 CB/T 3801-1998   基础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72 AAE0016 船体焊缝表面质量检验要求 CB/T 3802-1997   方法 CB 修订  
273 AAE0017 船用铝合金焊工考试规则 CB/T 3807-1997   管理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74 AAE0018 船体分段结构零部件表编制要求 CB/T 3814-1998   基础 CB 修订  
275 AAE0019 船舶用气囊上排、下水工艺要求 CB/T 3837-2011   方法 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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