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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6:27:01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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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节约集约用地是缓减土地供需矛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理念,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第三条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要求是: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积极探索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新机制,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的根本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综合监控的根本转变。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第四条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整体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工业向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科学高效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聚集效应。


第五条认真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项目,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动态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利用效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


第六条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第七条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到2012年,市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县(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市区城市建设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0.7以上,县(市)达到0.5以上;除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外,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以小高层、高层为主,容积率适当提高。


第八条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确保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第九条鼓励和引导城区工矿企业“退城进园”、“退二进三”。要积极开展对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内工矿企业的调查摸底,制定和实施分期、分批“退城进园”、“退二进三”计划。对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搬入集聚区和工业园,借机扩大规模,更新设备,优化生产线布局;对于效益一般且土地利用率低的企业,要通过政府收储或者企业自行改造的方式将原传统工业退出城区,并将地块改造成第三产业用地或按照新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对濒临倒闭应依法破产的企业,要加快实施破产步伐,破产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通过重新规划和公开出让,优化城区土地利用结构。


第十条加快推进“三村”改造。要总结我市“城中村”改造经验,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全面实施“城郊村”和“城边村”改造,缓解城市建设用地压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按照“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三村”改造。改造中,对于零星地块要进行捆绑式开发,临街临路地块要限制横向开发,鼓励纵深开发。在建设高层时,既要考虑城市功能,又要考虑公共设施配套以及腾空土地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生活、就业。


第十一条大力开展节地挖潜。要引进先进理念,积极探索节地城市模式,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综合解决交通、绿化、居住、环境问题。要整合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地,采取多部门捆绑,建设综合办公楼等措施,腾出或置换多余土地,优先满足社会需求。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处理力度,对闲置满一年的土地,依法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兴办商场、娱乐、停车场(库)等场所。广场、绿地、公园等地上承载较少的地下空间,要优先规划、优先开发。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发改等部门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意见和操作办法。


第四章工业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推进计划的意见》,推进全市10个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提速增效,提档升位。新上工业项目在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原则上必须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各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6240万元/公顷(416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入驻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新上市级工业项目规划要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确定,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产业集聚区要普遍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造3层(含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3层以下厂房。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内部整合建设或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凡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不少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凡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严禁单独供地。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单独组织建设用地报卷,不受批次数量限制,优先报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市、县(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应。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依法出让。对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企业,在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入驻产业集聚区创业园或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出售的,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严格分期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逐步探索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实施、层次推进的协调管理机制。对于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对预留土地设置开发时限,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不予继续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按照规划配置给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可通过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对协议收回的土地,可按原出让价格或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予以补偿。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对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合法转让;对未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条件和规划要求开发使用土地的或未按原约定完成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不经允许不得转让;确因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后,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储。鼓励企业出租多余厂院、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市土地交易机构要建立全市工业用地二级交易信息平台,积极引导低效和空闲工业用地进行依法交易。


第十七条规范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变相手段规避招拍挂,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已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五章农村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乡镇、村规划。建立乡镇、村规划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制度,其中,快速通道沿线镇、中心镇规划及许昌市规划区内的社区规划报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其村庄规划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评审。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实施迁村并点工作,建设新型农村居住社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发展,加快乡村城镇化,确保土地资源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全市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大力开展“三项整治”。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建设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大力开展村庄整治,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业公司加工、仓储、机库和培训场所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土地整治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严格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一条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加大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对现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偏大的村庄,可暂停其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审批。对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允许转为城镇非农居民户口,允许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土地收储与净地出让管理


第二十二条坚持政府主导土地收储运作模式。按照“统一征收、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本级土地收储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总体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储计划编报、立项申报、建设规划方案编报、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收储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除对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征收报批外,同时负责本辖区内已收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与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收储地块达到“净地”条件后,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验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交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部门统一收储。收储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统一出让。


土地成交后,提取总价款的2%作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以及土地开发收储,其它收益按既定比例由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分成。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各集聚区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程序,可先期进行收购储备,收购储备土地数量可占本年度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用地数量的30%—50%,在保障计划项目用地的同时,积极引导其他新上重点项目向集聚区集中。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并从中拨付一定额度作为工业用地前期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启动工业用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房屋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筹措。市政府金融办应指导和支持市土地收储机构利用储备土地向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要合理使用土地收益基金,降低收储成本。规划为绿地的要尽量使用土地收益而不使用土地收益基金,以保证土地收储资金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高度重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重要调控手段。各级政府要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加强综合监管


第二十八条严格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交付、建设用地供后公示、开竣工申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等各项监管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土地闲置浪费行为,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未执行《划拨决定书》要求的土地使用人,要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对于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把各县(市、区)及其产业集聚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县(市、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强化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协调议事机制,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第三十三条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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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公约》于1958年订立的,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公约。《纽约公约》自诞生之日以来,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成功的历史。她不仅被认为是有史以来国际私法领域内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公约,而且也是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迅猛发展的基石。要评价《纽约公约》中关于裁决执行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来了解《纽约公约》关于裁决执行的的主要内容:

第一,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第二,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应附具译本。

第三,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存在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未选定准据法而依据裁决地法),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拘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另一方面,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仲裁方法解决者;(2)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抵触者。

第四,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参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有关当事人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某一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或条约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可能具有的利用该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这就是所谓更优惠条款。

  其次,分析《纽约公约》表现出的关于裁决执行的主要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较宽。《纽约公约》适用于所有仲裁裁决,而不论其是否为商事裁决,但缔约国可作商事保留;适用于所有外国裁决或非内国裁决,而不论其为国际裁决或国内裁决;既适用于机构仲裁,也适用于临时仲裁。(2)限制了传统仲裁法坚持的仲裁地法控制仲裁的观念。公约第1条关于“外国裁决”的定义,除承袭仲裁地标准外,还规定了准据法标准,即无论仲裁地,只要不被有关法院认为是内国裁决,则可视为是外国裁决。同时,公约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对抗仲裁地法的限制,如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所达成协议优先于仲裁地国的仲裁法。(3)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政策。《纽约公约》的精髓在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极大地简化了执行的条件与理由。按照公约,没有提出拒绝申请或者不能证明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裁决仍须得到执行;即使被执行人证明存在前述理由,法院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执行裁决。(4)确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最低国际标准。(5)在缔约国之间确立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平衡关系。《纽约公约》明文规定,缔约国只有适用本公约的义务,没有以本公约对抗其他缔约国的权利。

再次,从以上对《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其特点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公约制定目的在于促进外国裁决的强制执行,并反映出公约“先予执行的倾向”。第5条和第7条的本意是:虽将撤销的裁决作为拒绝执行的理由之一,但为了达到有利于承认和执行的目的,适用中不必将其绝对化。缔约国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条件满足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国际上的趋势是,《纽约公约》的大多数缔约国法院在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查时,对于撤销的条件都做狭义解释,极少撤销仲裁裁决,并在实践中趋向于对《公约》条文作有利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解释。在这样背景下,各国对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有了进一步保障,也就是能够有意识的去执行他国合法有效的裁决。

最后,对于《纽约公约》,我们应该看到:首先公约本身立法上欠详尽,在它的起草和讨论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分歧在很多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约的规定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很多具有前瞻性的东西没有体现出来,例如,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定,以及统一执行程序的缺乏等。其次在公约的解释上也不够统一,由于在条文上不够详尽,导致某些概念无统一的定义,很多国家在公约的解释上就会发生偏差,例如,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等很多方面各国的解释就很不一致。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明白的,对我们现实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

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102号 )
2003-4-10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做好友谊花园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该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拆迁、分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企业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60%补偿,其它单位(含行政单位和条管部门)房屋按评估价的50%补偿。

2、商铺补偿

自管房屋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照住宅计算。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扫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并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单位所占产权份额补偿给单位。

(3)农房比照城市私房同结构类型标准评估价100%补偿。征地迁建的,所需宅基地由吉州区政府正丙角农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配合指挥部统一征用、统一安排。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友谊花园房屋拆迁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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