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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5:21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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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1月3日以粤财工〔2011〕19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原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粤财工〔2006〕1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资金安排数额较大的项目,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三)支持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包括: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三)本省各级政府机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地申报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上报文件;省属申报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出具上报文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四)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六)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项目申请材料应独立装订成册并在申报材料目录中列明,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九)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项目组织申报通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省直管县、市、区)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后批准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属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同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获得专项资金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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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监狱的视角解读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李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无产阶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的准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学习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进一步提高广大监狱民警的思想政治水平,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精身追求,促进监狱全面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本人以监狱的视角就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浅谈几点认识。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做到“三个坚持”。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监狱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精神文明的一种,不可能自己给自己画相出现,必须借助于一个载体来凸显它的存在和价值。从监狱的角度看,监狱文化是它最好的载体,文化如水,润物无声。但遗憾的是这几年监狱硬件、软件建设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监狱文化发展却相对滞后,不要说在整个社会文化体系中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就是在监狱系统内部也几乎感受不到它的存在。为扭转这一现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重视监狱理论研究。监狱要加大资金投入,配齐专职人员深入研究监狱理论。研究面要宽要广,既要包括监管改造、劳动生产、心理矫治、政工建设等横向监狱部门分类,又要涵盖“囚权主义”、“人性化”、“精细化”和“社区矫正”等纵向新的行刑理念,既要弦扬本土监狱理论,又要借鉴移植外来监狱文化。另外还要注入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新鲜理论血液,实现监狱理论研究的与时俱进。2、弦扬监狱文学旋律。监狱文学从来就是社会文学领域的一员偏将,也历来不为人们重视。作为监狱文学摇篮的监狱要敢于奏响监狱文学的旋律,深耕这片沃土,让人们了解监狱文学和监狱工作者,以争取社会的认同,增强监狱工作者的荣誉感。监狱可试邀请海岩、山风等监狱作家来监讲座、指导,与监狱文学爱好者互动研讨。采购《好大的月亮,好大的天》、《越狱》、《深牢大狱》、《女子监狱调查手记》、《我知道的中国监狱--监狱之旅》等优秀监狱文学作品组织民警传看,鼓励民警、罪犯练笔,尝试写小说、散文、纪实,诗歌等,并与出版社、杂志社协商,予以一定的赞助,向民警、罪犯约稿。由监狱牵头成立监狱文学协会,每年组织外出采风,作品交流,由省局邀请文联、作协等定期举行优秀监狱文学作品评比,优秀作品推荐给国家级刊物。3、积极开展大众文化。如在民警、罪犯中开展爱国主义歌曲比赛、举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讲演会、组织“读书、励志”活动等,大力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程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态度、决心和素质直接决定了此项工作的成败与否,只有把人的参与状态调整到最佳,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就监狱推进工作来说,首要是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以促进人的发展来实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监狱有两个“人本”,一是民警,二是罪犯。
对于民警来说,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各级监狱领导消除监狱工作任务繁重,苦点累点,加班加点理所当然的偏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的规定,把民警的冷暖放在工作的首位,多怀爱警之心、多谋利警之策、多办宜警之事。真正采取有力措施下沉警力,让基层民警从“黑天白夜连轴转,一天24小时全奉献”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有时间,有精力照顾家庭,过上正常的生活。摒弃人防、技防、物防重复防范的现象,合理定岗,优化配置警力,节约、爱惜使用警力。另外还要关注民警健康,定期组织民警身体检查和心理咨询,大力构建民警健康预警机制、保障机制。
对罪犯来说,就是要借助监企即将分离、改造经费足额保障的东风,加快监狱产业结构升级,淘汰那些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的产业,建立安全、环保的产业,并落实劳动保护政策,确保罪犯身心健康,同时还原劳动改造的本来面目,摒弃通过罪犯劳动谋取经济利益的做法,让其真正发挥改造的功效。其次,要把罪犯纳入监狱改造工作的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主观能动性,是被动地让“我”改造,还是“我“要参与者改造。管理罪犯不但要文明执法、依法办事,还要给他们申诉的权利;教育罪犯不能总是“我说你听”,还要让他们参与讨论,说出真心话,在交锋中心悦诚服地接受民警的教育。再次,还要把改造工作延伸到社会,通过组织罪犯技能培训、自学考试、联系就业等渠道,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学历层次,顺利走向社会,完成“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监狱本质改造。
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是监狱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不同载体、不同渠道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必须牢记自身定位: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其宗旨,因此必须以此为中心来推进,为改造工作服务,当前和今后,推进工作绝对不能动摇改造工作的地位。
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也要促进罪犯的本质改造。应该承认,在社会上除了特殊历史时期外,价值从来都是多元的,那是由主体的差异和利益取舍不同造成的。在监狱这个“小社会”里同样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还存在强调自由、公平、公正 、法治、博爱等普适价值观,甚至不排除灰色价值观。我们都知道理论来源于实践,却高于实践,有时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却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过犹不及”,这也正印证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然实践不可变,理论却是可以选择的。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实乃思想的不同,思想的不同又决定取舍的差异。无论是民警、罪犯,出于不同的需要,选择各异的价值观,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一点我们必须坚持,就是无论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都必须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准则,都必须对切实改造罪犯思想,实现监狱改造宗旨有利。对于那些与之背道而驰的价值观,必须从思想上、政策上、行动上打防并举,不给其存身之地。一言以蔽之,面对多元化,坚持主体性。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做到“四个避免”。
1、避免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害死人。监狱性质特殊,系社会观感焦点所在,在这里形式主义虽不至于死人,也可算得上祸国殃民。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摒弃全民运动,个个表态,人人发言的作法,融入监狱载体,跟进监狱日常工作,和风细雨地进行。
2、避免政绩工程
攻城容易攻心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也是一项细致的思想工作,必须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还要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坚守和执着。切不能急功近利,限令期限,规定指标,强行推动,更不能舍弃面,取一点,重点攻坚,装扮粉饰,搞什么“亮化工程”、“政绩工程”。
3、避免样板工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属于意识的范畴,本身就看不见摸不着,何况以后也会与时俱进,不断补充新鲜的理论内容,监狱工作也在创新改革中前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没有固定的模式,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4、避免单一工程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就监狱来说,必须由政工部门、改造部门、财政部门、生产部门等相互合作、出谋划策,协同作战,方能打造出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诉求服务监狱改造工作宗旨的这一浩大工程。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在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执行。试行中问题、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和所有权界定工作,严格划清财产关系,加强相应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的清理和所有权界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下简称“全民企业、单位”)以资金、设备、技术、土地、厂房、物资等对各类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投入资产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二、在清产核资中,各全民企业、单位在对企业单位本身各项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的同时,要对其投入于各类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和资产增殖进行清理,对所有权进行界定,核实在各企业单位的股权或者资本金份额,把应属国有的资产都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三、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清理和所有权界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全民企业、单位的各项对外投资,由全民企业、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上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
(二)全民企业、单位的各种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按统一制定的统计表格进行分类统计,由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报本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纳入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四、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各项对投资清理和界定的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查清中方原始投资的国有股份和资本金数额及增殖部分。
(二)股份制企业要清理国家股份和国有法人股份及增殖部分。
(三)其他各类企业均要清理和界定国有资产原始投入和资产增殖,确定按资产份额分配的各项权益。
五、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的工作要求和方法:
(一)全民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抽调业务水平较高、熟悉政策和原则性较强的同志组成专门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所有权界定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全民企业、单位实际的资金投入和资产增殖,逐项划清对其他企业、单位投入的国有资产数量或者份额,把一切应属全民所有的财产,按规定的认定手续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对一时界定不清性质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记帐反映,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后期,专门组织力量界定。
六、在清产核资中,全民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所有权界定,除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外,具体意见如下:
(一)全民企业、单位以资金、设备、技术、厂房、土地使用权、物资等投入其他企业、单位、其原投资及投资部分的增殖均属国有资产。
(二)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的投入,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
(三)全民企业、单位以借款或租用形式等支持其他企业、单位发展,凡没有还本付息或者未按成本收取租金的,通过清查应当由借方或者租用企业还本付息或者按成本清算租金。
1、按国家有关规定,全民企业、单位为举办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借给使用的周转金,凡两年后未归还的,要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清算和收取占用费;
2、其他企业、单位使用全民企业、单位的土地,未按规定缴纳土地费的,均应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实行有偿占用。
(四)全民企业、单位在举办和支持有关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下列办法转移全民企业利润,有关企业、单位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1、全民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2、全民企业自身经营微利或亏损产品,而将高利产品交给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3、全民企业让有关企业、单位经营其产品或者供应原料,双方拨交价格和等级未按正常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核算的。
(五)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归其他企业、单位经营,其资产及其相应的增殖部分属国有资产。
(六)新建的企业、单位,开办和建设资金完全以全民企业、单位名义贷款筹措的,其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七)各企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凡是由政府机构、全民企业、单位担保,并实际履行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政府机构、全民企业、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八)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用于继续发展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殖属于国有资产。
(九)其他企业、单位财产由全民企业、单位实际使用,凡全民企业、单位已经补偿过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
(十)全民企业、单位以大修理基金等递延资产结余和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投资于其他企业、单位购建形成的资产,应视同全民企业、单位法人对外投资。
七、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之间,要严格划清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财产关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商品经济原则。经所有权界定后,对于集体企业中明确属于国有资产,仍留在集体企业中继续使用,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注册性质也不改变,集体企业享有各种待遇不变,但应采取相应措施,把这一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及其收益很好地管理起来。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有关企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留在原企业、单位继续使用,全民企业、单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应得收益;
2、实行租赁经营,由全民企业、单位收取租金;
3、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分年向全民企业、单位付清;
4、作为全民企业、单位出资与其他企业、单位联营,按联营性质的有关规定办理;
5、作为全民企业、单位的国有法人股,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
6、对属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等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九、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的投资和再投入,经清理后各全民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财产关系和双方的协议,逐年与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在清产核资中未按规定对投入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界定和清算,或者今后发生新的财产关系不清问题,应依法追究领导者和当事者的责任。
十、在清产核资的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各企业、单位如果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定结果有争议,可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对同属全民所有制的不同企业法人之间的争议由相应级次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决后执行,对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企业法人争议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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