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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2:03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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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景府字[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药监、物价、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原则上实行设区市级统筹,现已实行县级统筹的,应逐步过渡到设区市级统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下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

(一)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范围执行。超出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管理和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三)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按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计算;

(三)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四)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5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腹产为一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育一个婴儿,一级医院增加200元,二级医院增加250元,三级医院增加300元;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以及病、妊娠合并肝炎5种疾病的,其医疗费凭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由经办机构核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80%。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根据我市职工工资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6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交本人身份证(符合第十七条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和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以及住院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即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本市有关生育保险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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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
│部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自公布之│
│  │ 1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日起设立│
│  │  │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一年过渡│
│  │  │          │               │期   │
│  ├──┼──────────┼───────────────┼────┤
│  │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2 │批         │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          │11号)            │    │
│  ├──┼──────────┼───────────────┼────┤
│  │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    │
│  │ 3 │审批        │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
│  │ 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    │
│  │  │          │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    │
│  │  │          │号)             │    │
│  ├──┼──────────┼───────────────┼────┤
│ 发 │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    │
│  │ 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    │
│ 展 │  │经费审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    │
│  │  │          │1076号)           │    │
│ 改 ├──┼──────────┼───────────────┼────┤
│  │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    │
│ 革 │ 6 │资金审核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314号)     │    │
│ 委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7 │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    │
│  │ 9 │企业审批      │〈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    │
│  ├──┼──────────┼───────────────┼────┤
│  │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10 │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格定价       │11号)            │    │
│  ├──┼──────────┼───────────────┼────┤
│  │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    │
│  │ 11 │性认证(法律、法规规│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
│  │  │定的除外)     │1074号)           │    │
├──┼──┼──────────┼───────────────┼────┤
│  │ 12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电台(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128号)     │    │
│  ├──┼──────────┼───────────────┼────┤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  │ 13 │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
│  │  │审批        │政管理局令第5号)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4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5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    │
│  │ 16 │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    │
│  │  │资格审批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
│  │  │          │》(教成[1996]10号)     │    │
│  ├──┼──────────┼───────────────┼────┤
│  │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    │
│  │ 17 │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审批        │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    │
│  │ 18 │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 教 │  │          │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    │
│  ├──┼──────────┼───────────────┼────┤
│ 育 │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    │
│  │ 19 │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    │
│ 部 │  │奖学金审批     │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    │
│  ├──┼──────────┼───────────────┼────┤
│  │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    │
│  │ 20 │批         │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    │
│  │  │          │办[1997]18号)        │    │
│  ├──┼──────────┼───────────────┼────┤
│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    │
│  │ 21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    │
│  │  │格审核       │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    │
│  │  │          │发[1992]170号)        │    │
│  ├──┼──────────┼───────────────┼────┤
│  │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    │
│  │ 22 │澳台政要、知名人士、│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教人[2003]1号)        │    │
│  │  │座)教授审批    │               │    │
│  ├──┼──────────┼───────────────┼────┤
│  │  │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    │
│  │ 23 │、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    │
│  │  │核         │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    │
│  │  │          │000]60号)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    │
│  │ 24 │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    │
│  │  │资格审批      │外综[1995]31号)       │    │
│  ├──┼──────────┼───────────────┼────┤
│  │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    │
│  │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
│  │ 25 │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    │
│  │  │          │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
│  │  │          │)              │    │
├──┼──┼──────────┼───────────────┼────┤
│  │  │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
│ 科 │  │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 技 │ 26 │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    │
│ 部 │  │          │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    │
│  │  │          │001]311号)          │    │
├──┼──┼──────────┼───────────────┼────┤
│ 国 │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    │
│ 防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 │    │
│ 科 │ 27 │顾问注册审核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    │
│ 工 │  │          │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委 │  │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    │
│  │ 28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    │
│  │  │大学资格审批    │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    │
│  │  │          │17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    │
│  │ 29 │高等教育年度本科专业│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    │
│  │  │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通知》(教高[1999]7号)    │    │
│  ├──┼──────────┼───────────────┼────┤
│  │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    │
│ 国 │ 30 │指标审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国函[1997]47号)     │    │
│ 家 ├──┼──────────┼───────────────┼────┤
│  │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民 │  │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 │    │
│  │ 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    │
│ 委 │  │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
│  │  │          │知》(民办发[2000]103号)   │    │
│  ├──┼──────────┼───────────────┼────┤
│  │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    │
│  │ 32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
│  │  │          │(国函[1992]23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               │    │
│  │  │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    │
│  │ 33 │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    │
│  │  │评审        │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5 │许可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6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7 │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9 │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40 │置试验场地审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    │
│  │ 41 │批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    │
│  │  │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  ├──┼──────────┼───────────────┼────┤
│  │ 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341号)           │    │
│  ├──┼──────────┼───────────────┼────┤
│  │ 43 │停车库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
│  │ 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市政部门│
│  │  │          │               │管理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部│
│  │ 46 │挖掘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门负责审│
│  │  │          │               │批   │
│  ├──┼──────────┼───────────────┼────┤
│  │ 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登记证核发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由环保、│
│  │ 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令第25号)          │卫生部门│
│  │  │          │               │审批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
│  │ 50 │机构资格审批    │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
│ 公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    │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    │
│ 安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部 │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1 │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  │          │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全员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261号)           │    │
│  ├──┼──────────┼───────────────┼────┤
│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由交通战│
│  │  │          │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备办公室│
│  │ 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制发,通│
│  │  │          │6]交战办字第28号)      │报公安部│
│  │  │          │               │门   │
├──┼──┼──────────┼───────────────┼────┤
│  │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    │
│  │  │批         │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
│  │  │          │(民[1989]事字27号)     │    │
│  ├──┼──────────┼───────────────┼────┤
│  │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    │
│  │ 61 │机构审批      │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98]25号)      │    │
│  ├──┼──────────┼───────────────┼────┤
│  │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    │
│  │ 62 │的企业资质认定   │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    │
│  │  │          │发[2001]4号)         │    │
│  ├──┼──────────┼───────────────┼────┤
│  │  │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    │
│ 民 │ 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    │
│  │  │指定        │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    │
│ 政 │  │          │001]1号)           │    │
│  ├──┼──────────┼───────────────┼────┤
│ 部 │ 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    │
│  │  │审批        │政部令第1号)         │    │
│  ├──┼──────────┼───────────────┼────┤
│  │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    │
│  │ 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    │
│  │  │额核定       │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民社发[1991]8号)     │    │
│  ├──┼──────────┼───────────────┼────┤
│  │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    │
│  │ 66 │售额度审批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民办发[1998]12号)      │    │
│  ├──┼──────────┼───────────────┼────┤
│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    │
│  │ 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 │    │
│  │  │          │号)             │    │
├──┼──┼──────────┼───────────────┼────┤
│  │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  │业资格认可     │(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  │ 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
│  │  │准         │法部令第59号)        │    │
│  ├──┼──────────┼───────────────┼────┤
│  │ 70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    │
│  │  │定人资格认可    │令第63号)          │    │
│  ├──┼──────────┼───────────────┼────┤
│  │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    │
│ 司 │ 71 │设立审核      │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    │
│  │  │          │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    │
│ 法 ├──┼──────────┼───────────────┼────┤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
│ 部 │ 72 │支机构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
│  │ 73 │公证员资格认可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    │
│  │  │          │000]53号)          │    │
│  ├──┼──────────┼───────────────┼────┤
│  │ 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 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    │
│  │ 76 │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404号)     │    │
│  ├──┼──────────┼───────────────┼────┤
│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 77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
│  │  │发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
│  │  │          │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    │
│ 财 ├──┼──────────┼───────────────┼────┤
│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    │
│ 政 │  │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    │
│  │ 78 │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
│ 部 │  │停息审批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    │
│  │  │          │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    │
│  │  │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
│  │ 79 │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
│  │  │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
│  │  │          │[2001]9号)          │    │
├──┼──┼──────────┼───────────────┼────┤
│ 国 │  │          │               │    │
│ 土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    │
│ 资 │ 80 │土地勘测审批    │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源 │  │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    │
│ 部 │  │          │               │    │
├──┼──┼──────────┼───────────────┼────┤
│  │ 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审批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
│  │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    │
│  │ 82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8号)             │    │
│  │  │接审批       │               │    │
│  ├──┼──────────┼───────────────┼────┤
│  │ 8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国务院令第248号)      │    │
│  ├──┼──────────┼───────────────┼────┤
│  │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4 │、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营活动审批     │               │    │
│  ├──┼──────────┼───────────────┼────┤
│  │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5 │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变用途审批     │               │    │
│  ├──┼──────────┼───────────────┼────┤
│  │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    │
│  │ 86 │批         │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    │
│ 建 │  │          │5号)             │    │
│  ├──┼──────────┼───────────────┼────┤
│ 设 │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    │
│  │ 87 │批         │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    │
│ 部 │  │          │553号)            │    │
│  ├──┼──────────┼───────────────┼────┤
│  │ 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    │
│  │  │登记核准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    │
│  ├──┼──────────┼───────────────┼────┤
│  │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    │
│  │ 89 │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    │
│  │  │营运业务审批    │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    │
│  │  │          │329号)            │    │
│  ├──┼──────────┼───────────────┼────┤
│  │  │国营农、林、牧、渔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  │ 90 │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划审批       │((85)城乡字第5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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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    │
│  │ 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    │
│  │  │          │7)城城字第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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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自公布之│
│  │ 92 │审批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日起设一│
│  │  │          │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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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  │ 9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  │  │更等事项审批    │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    │
│  │  │          │980]2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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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国务院令第3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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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    │
│  │ 95 │委员会审批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  │  │          │》(国发[1986]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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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等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全国各地遴选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及其学术经验继承人。这些继承人通过三年的继承学习,即将期满结业。现将有关继承工作出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考核评估方案》(国中医药教〔1993〕42号)的各项要求,做好考评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走过场,确保此次继承工作的质量和信誉。考评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
,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项工作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继承人考评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出师证书;指导老师由国家颁发荣誉证书。凡继承人不符合人职发〔1990〕3号文件规定条件者,以及未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者,不能发给出师证书。
三、合格出师的继承人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现行职改工作统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评。评审通过者,在聘任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人事部下达的职数内调剂解决。继承人在继承期间已经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不在此列。
四、各地继承人出师考评工作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人事(职改)和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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