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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0:43:39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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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是用水大户,近年来农业用水量约占经济社会用水总量的62%,部分地区高达90%以上,农业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很大。大力发展农业节水,在农业用水量基本稳定的同时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把节水灌溉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做好农业节水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决策和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严格水资源管理,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农业节水机制,着力加强农业节水的综合措施,着力强化农业节水的科技支撑,着力创新农业节水工程管理体制,着力健全基层水利服务和农技推广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编制全国性、区域性的农业节水相关规划,以供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合理确定农业节水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实施。根据各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布局等实际情况,抓住影响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的关键环节,分区采取适宜的农业节水措施,兼顾节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坚持突出重点,示范推广。突出抓好重点区域、主要农作物的节水技术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建设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加快节水技术推广。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农业节水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各方职责,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以及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坚持建管并重,深化改革。在加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节水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与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农业用水规模与用水效率相协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农业节水体系。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亿亩,其中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全国农业用水量基本稳定,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全国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5亿亩以上,高效用水技术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二、建立农业节水体系
(四)优化配置农业用水。通过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缓解重点农业生产区的用水压力。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农业用水总体保障水平。在渠灌区因地制宜实行蓄水、引水、提水相结合。在井渠结合灌区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在井灌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不具备常规灌溉条件的地区,利用当地水窖、水池、塘坝等多种手段集蓄雨水,解决抗旱播种和保苗用水。
(五)调整农业生产和用水结构。根据各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优化配置水、土、光、热、种质等资源,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在水资源短缺地区严格限制种植高耗水农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在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基地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避免加剧用水供需矛盾。积极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节水。
(六)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优先推进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节水灌溉发展。除有回灌补源要求的渠段以外,对渠道要进行防渗处理。要平整土地,合理调整沟畦规格,推广抗旱坐水种和移动式软管灌溉等地面灌水技术,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率。在井灌区和有条件的渠灌区,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在水资源短缺、经济作物种植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等地区,积极推广喷灌、微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因地制宜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
(七)推广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节水措施。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提高天然降水利用率。大力推广深松整地、中耕除草、镇压耙耱、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在干旱和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区,加快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八)健全农业节水管理措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农业用水量,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明确农业节水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积极推行农业节水信息化,有条件的灌区要实行灌溉用水自动化、数字化管理。加强技术监督,规范节水材料和设备市场。
三、实行分区指导
(九)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西部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采用深松整地、抗旱坐水种等措施,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和土壤保水剂;合理发展膜下滴灌、喷灌,在有规模化耕作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发展大、中型机械化行走式喷灌。东部要加大现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力度,新建灌区应达到节水灌溉工程规范要求,大力推广水稻控制灌溉技术。
(十)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以及山西省西部,要严格按照水资源配置总量,控制灌溉发展规模。在灌区重点发展渠道防渗,在适宜地区大力推广膜下滴灌、喷灌技术。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地区,适度发展大、中型机械化行走式喷灌,兼顾发展小型移动机组式喷灌和管道输水灌溉;在具有水力自流条件的地区优先发展自压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在内陆河区优先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维护生态安全。要加强土地平整,改进沟畦灌水技术,推广垄膜沟灌、覆盖保墒等技术,配套施用长效、缓释肥料及抗旱、抗逆制剂。根据水资源条件,在草原牧区积极发展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大力实施小流域、坡耕地综合治理和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十一)黄淮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市)和山西东部以及江苏、安徽两省北部。在井灌区重点发展管道输水灌溉,积极发展喷灌、微灌和水肥一体化,推广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在渠灌区、井渠结合灌区重点发展渠道防渗,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推广水稻控制灌溉技术。在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新增灌溉面积,大力提倡合理利用雨洪资源、微咸水、再生水等。
(十二)南方地区。包括长江沿岸及其以南的各省(区、市),要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大力发展水稻控制灌溉。在丘陵山区兴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抗旱减灾能力;搞好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推广坡耕地综合治理,采取覆盖等农艺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采取各类节水综合措施,提高灌溉保证率,率先实现农田水利现代化。
四、推进重点工程
(十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优先安排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以东北、西北、黄淮海地区为重点,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发展条件好、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集工程、农艺、农机和管理等措施于一体,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为周边农户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让实用节水技术进村入户到人,努力做到节水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示范作用较大。
(十五)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建设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县,突出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集成配套,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与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发展补充灌溉和微水灌溉,推广改土、覆盖、倒茬、平整土地和秸秆还田、土壤墒情监测等技术,提高降雨入渗量,增强田间蓄墒能力。
(十六)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工程。积极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优势,建立企业、用水户广泛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节水技术,集成和再创新形成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节水模式。加强主要农作物高效用水基础科学研究,开展节水灌溉技术标准、灌溉制度、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发和综合节水技术集成模式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在喷灌、微灌关键设备和低成本大口径管材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广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智能控制和精量灌溉装备。开展灌区自动化控制、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逐步建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网络。重视发挥节水材料和设备生产、销售骨干企业在农业节水技术创新与集成中的主体作用,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其售后服务网络。
(十七)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以西南地区为重点,在具有一定降水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人均占有半亩以上具有补充灌溉条件的基本农田,使中等干旱年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不减产,严重干旱年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少减产。积极发挥人工增雨(雪)的抗旱减灾作用。
五、健全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法规政策。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立法工作。各地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农业比较效益下降等实际情况,研究支持农田水利特别是发展节水灌溉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十九)推行节水灌溉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农业用水指标,落实到各地区和各灌区。各地区要发布适合本地区条件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构建交易平台,保障农民在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
(二十)增加农业节水投入。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大型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示范等投入力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全面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抓好中央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重点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发展节水灌溉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加大节水灌溉研发投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扩大节水和抗旱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二十一)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开展农业节水和受益的主体,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农业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对用水节水中的问题进行民主协商、自主决策。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技术指导、制度约束、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二十二)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充实技术力量,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与农机、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在节水灌溉技术模式、设备选型与运行维护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指导。充分发挥灌溉试验站、抗旱服务组织、节水灌溉公司等专业化服务队伍在节水灌溉、抗旱减灾、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组织开展针对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管水、用水的能力。重视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十三)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业节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逐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深化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逐步形成小型农业节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二十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在渠灌区逐步实现计量到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计量到田头;在井灌区推广地下水取水计量和智能监控系统。重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节水,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强化农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坚决制止中间环节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节水摆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水利、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节水工作。
(二十六)制订相关规划。地方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节水灌溉、旱作节水农业等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各方面专家论证、审查和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农业节水补助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规划要与流域、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与抗旱、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二十七)加强监督检查。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安排相挂钩。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严重破坏农业节水设施、违反节水有关规定、扰乱用水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农业用水和农业节水监测评估制度,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十八)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扩大水情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节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围绕水与生命、水与粮食、水与生态等主题,大力普及农业节水知识和先进实用节水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农业节水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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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地为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74号




关于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地为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报,经研究,现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40个地(市)、县(旗、区)、矿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四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接此通知后,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同时,要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局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 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名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四批试点地区名单


  河北省 赤城县 蔚县 涿鹿县 怀来县 平山县

  天津市 宝坻县

  内蒙古自治区 奈曼旗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 呼伦贝尔盟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宽甸满族自治县

  江苏省 扬州市 溧阳市 兴化市 邳州市

  浙江省 丽水地区 宁海县 安吉县

  安徽省 望江县 绩溪县

  福建省 华安县

  江西省 南丰县 黎川县 武宁县

  河南省 濮阳市 新县 柘城县 伊川县 泌阳县

  山东省 寿光县 新汶矿区

  湖北省 荆门市 京山县

  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县

  广东省 中山市

  甘肃省 广河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阜康市  


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物权法那样在立法过程中命运多舛,饱受争议。即使是这部法律颁布之后,围绕它的争议依然频繁见诸报端。

虽然物权法已经实施近五年,但实践中的诸多因素决定着物权法的有效实施仍然面临着一些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困难:

1.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比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规定强调了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但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有人认为之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很困难,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关联的。

2.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归属和流转的基本法律,其实施本身就必须借助于具体而有效的配套法律规范来实现,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始终处于变革中的国家,各种利益关系始终处在变革之中,再具前瞻性的法律规定也有可能很快不合时宜,而实践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使得前瞻本身同样困难。目前我国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些法规尚不能与法律有效衔接,还有很多相关法律制度尚属空白,无法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尤其是在许多领域,仍然是只有政策而没有法律,政策大于法律,这无疑增加了运用物权法实现规则之治的难度。

3.物权法本身仍有不足。立法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各种利益的博弈,比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的规定,就是多种利益斗争的结果。因此,最终颁布的立法文本必定是多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而不是真理战胜谬误的结果,不可能完全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共识。

4.社会公众基于自身的期许对物权法进行了“意识形态化”的解读,并由此产生了很多有失偏颇的看法。现实中,一些人以物权法作为谋求个人不当利益的旗号,对物权法做符号意义的解读,只宣称自己的权利,而漠视自己的义务,这一问题的存在也影响了物权法的实施。

由上原因,重新定位物权法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实施物权法,使其发挥“规则之治”的作用。而物权法的有效实施,实现其从纸面向实践的转化,司法机关任重而道远。

在社会现实语境下破解物权法难题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波塔利斯就曾指出:“法律一旦成文就会以它被写成的样子存在下去。人却相反,他们永不停歇,他们总是在行动。这种不断的运动带来的后果因环境不同而不同,随时都会产生一些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事件和新结果。”所以司法者既要依据现有成文法律进行审判,又要让固定成形的法律能够运用于鲜活的生活,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妥当的司法裁判。

一部成功的物权法,固然需要移植具有普适性的基本物权规则,但更需要立足于本国的现实体制、历史文化、道德意识、传统习惯等等。因此,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处处可见“中国特色”。譬如:平等保护的中国式物权原则,民生至上的中国式物权关怀,以及在土地权益等中国式物权难题方面留有巨大的探索空间等。另一方面,物权立法的不完备、不具体、不明确问题使司法实践不断面临新问题,新困惑的挑战。例如: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对一些没有规定的物权,例如典权、居住权、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在实践中如出现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由于对物权的权利义务内容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补充;由于对物权请求权究竟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侵权请求权是何种关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地位如何界定等都没有做出规定,法官处理具体纠纷时应当如何解决。可以说,物权法的实施为法官们运用法律智慧,施展才华,破解物权法难题提供了空间和舞台。司法者应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全面了解物权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民众的合法利益,使裁判正确反映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社会发展,把法治精神与民众的认识、理解、愿望、要求统一起来;善于运用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作出正确适当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填补法律的漏洞,使抽象的物权法在具体适用中更加生动具体,取得最佳的司法裁判效果。

寻求最佳的物权纠纷裁判规范

在某种意义上,裁判规范是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慎的思维探求到的,对个案具有针对性的判案依据。裁判规范不仅来源于成文的法律规范,而且包含了法官的探求过程和结果。一般的法律规范只关心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因而很难顾及到案件的个性,但裁判规范则是一般的法律与个案特性相结合的产物。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有效实施物权法,审理好具体物权纠纷案件,同样需要法官的鉴别、判断、选择能力,从而形成最佳的裁判规范;同样需要法官在坚持公正理念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法律的真意得以发掘和准确适用。

寻求物权纠纷的最佳裁判规范,首先要研究和探求正式法源——制定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并注意严格执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其次,在正式法源中找不到解决案件需要的规范,或者虽已找到,但相关规范与当前社会所奉行的正义理念、道德观念严重背离的特殊情况之下,法官可依照法理、正义、善良风俗的寻求标准,到非正式法源(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法理学说、善良风俗、习惯、国家政策等)中寻找裁判规范,同时要对从非正式法源中寻到的裁判规范进行充分的法理论证和说明。因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和严格的司法逻辑过程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保障。

在物权纠纷裁判规范的寻找中,物权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各有其相应的价值和功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可以直接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范对通过诉讼程序确定下来的案件事实,得出一个毋庸置疑的结果,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有序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但是在另一些案件中,就会出现需要法官去其他社会规范中寻求裁判依据的特殊情况。这是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更大正义的追求,这些其他社会规范是对法律规范的必要弥补和辅助。这种“显而易见的脱离实际,严峻的事态,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或者逼人的正义感,加上法官职业的敏感性,都会给法官发出背离常态的信号,决定路径和方法的取舍。”

以判例促进物权领域的规则之治

判例作为针对某一个案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原本只应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关,对本案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已经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法官对个案做出的生效裁判客观上已经越来越多地对其他的案外人产生某种影响,对人们形成行为预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其实不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而是一个人们想象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一致性,也就是规则化社会行动的建构过程。

而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普遍都比较重视已经做出的判例,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满足了审理案件的现实需求,而且满足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量幅度的需要。卡多佐曾言,“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它们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而更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它们之中才得以生成。这种按根植于生活的规则所推导出的判决较易为人接受,且较易执行。”由此可见,判例作为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进而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稳定与连贯。同时,判例也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参照依据,有利于防止出现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做出差异极大或者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物权法做出裁判的相关案件数量总体上仍然不多,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仍然欠缺,筛选、收集具有典型性的物权法判例也有待于时日。但是鉴于物权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物权法实施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重大影响,司法实践中的物权法判例,必将对物权法规则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必将对人们在物权领域的行为预期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建立起成熟、完善、统一的物权法判例数据库,不仅有利于指导法官合理地运用这些已有的判例信息做出理性的司法判决,而且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判例的总结和积累促进了物权领域的规则之治,并且将为今后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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