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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8:55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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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杭交发〔2001〕29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搬家运输服务业经营行为,促进搬家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道路货物服务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家运输服务业是指经营业户承揽城乡单位和个人搬家安置等运输服务作业活动。承担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搬人)是指以道路运输车辆为单位或个人搬家提供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委托搬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托搬人)是指委托承搬人提供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区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经营业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经营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设施条件

  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办公设备、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的,要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㈡资金条件

  必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开业时应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㈢人员条件

  主要业务人员必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搬家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技能。有相对稳定的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聘用的人员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

  ㈣具有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搬运设备;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检验合格,持有车辆行驶证;车辆的拥有量不少于1辆。

  第六条 开业审批程序

  ㈠申请经营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单位申办凭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2.填报《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书》一式二份;

  3.开业的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证明;

  ㈡道路运政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㈢申请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由道路运政机构按其注册营运机动车辆数,发给《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并发放营运标志。

  ㈤经批准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其主要业务人员须参加道路运政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道路货运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已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经营者,需变更的,应提前15日向原审批机关申报。

  第八条 经营搬家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营运标志,还需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搬家运输服务经营或承揽搬家业务须签订“搬家运输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完成工作名称及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条款,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搬家运输服务业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托搬人和承搬人的义务:

  ㈠托搬人的义务:

  1.提出搬迁的具体日期和详细地址。

  2.所搬物品中有危险、易损和超限物品的,应提前说明,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护。

  3.对贵重物品须列出清单,如需委托承搬人对其进行包装处理的,其包装材料或者费用由托搬人承担。

  ㈡承搬人的义务:

  1.提供整洁卫生、技术状况完好的搬家运输车辆。

  2.配备必要的搬家设备和工具。

  3.负责搬家物品的看管,及时、安全做好搬家运输服务工作。

  4.公开搬家运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承搬人搬家前应对托搬人说明的危险、易损物品、精密仪器和家用电器进行检试,对易碎物品进行检查。确无问题时方可搬运。否则,出现问题应负赔偿责任(托搬人事先认可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承搬人在搬家过程中如遇雨、雪和大风天气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使搬运的物品造成损坏。由于承搬人不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搬家物品损坏的,由承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搬家运输服务作业结束,承托双方应及时清点物品,办好交接手续,结算搬家费用。在搬家过程中发生的物品损坏、丢失,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凡经营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费收标准,不得随意涨价。

  第十五条 凡经营搬家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六条 道路运政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运政机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搬家运输服务作业过程中发生商务事故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亦可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开业的搬家运输服务业户,应在三个月之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开业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有关证照和经营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业。

  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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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账"贪污案的查证

石志宝


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受贿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比以往有所增强。其作案手段又有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虚报冒领、监守自盗发展到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局面,使侦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甚至陷入困境。为此笔者就"无账"贪污案的特点,谈几点查证方法,以抛砖引玉。
一、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恢复账目,迫其就范。
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贪污案的共同特点,而"无账"贪污案,由于案件本身的缺陷,除具有一般贪污案所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突破口,变无账为有账。俗话说 ,雁过留声,人过留迹。"无账"贪污案虽无明账,但不等于无法建账,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只要我们设法把账建起来,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同时通过恢复账目,进行查证,就能避免取证工作走弯路,便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销毁自己手中控制的账目,却不能销毁存在金融机构等其它部门的账目。因此,应采取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的侦查方法。第一查相关单位开户行,从银行提取相关单位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保存的该账户相关业务凭证,对有疑点的收支业务逐笔复制。第二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顺藤摸瓜,反查相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并复制该单位相关业务凭证。第三以取得的相关凭证为依据,编制相应会计分录,建立关联账目,综合分析,从中发现破绽。
某单位财务科科长李某某贪污一案,举报材料反映该人与在其单位施工的包工头关系异常,有受贿嫌疑,并与他人合伙投资数十万元开办制衣公司,个人收支严重失衡。在侦办过程中,经分析认为,李某某虽系该单位财务科长,掌握财务大权,包工头主动与其搞好关系符合常理,因而有受贿的嫌疑。但李某某不具有决定发包工程业务的大权,且该单位发包的基建工程总价不过一、二百万元,即便向其行贿数额也不可能太大,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制衣公司投资款源绝不只是受贿所得,必有其它来源。
据此分析后确定的侦查方向,从其投资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入手,经查发现该公司早已倒闭,再深入调查得知:该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下落不明,无账可查。最后,围绕该公司注册验资报告上提供的开户银行,寻其注册资金的源头,先后查询了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终于从农业银行查到了支付注册资金的具体单位,发现近期内有一笔收入与支付给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相等。并查银行收入传票,确认该笔资金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其掌握的单位银行账户内采取一票二开(支票存根联收款人与支票正本联收款人不一致)的手法盗支的。当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账恢复其本来面目并呈现在李某某面前时,迫使其交待了贪污五十二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查明个人各项资产,获取"赃证",以赃验证,制服嫌疑人。
虽然"无账"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自恃无账可查,心理防线不易突破。而一旦检察机关及时取得其家庭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的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有了赃款就可以找证,逆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因此其查证的方法是:
一、查询银行个人存款情况,复制其相关存单(折)全面掌握其存款储蓄资料;二、查询个人是否进行股票投资,复制其交易历史记录,掌握其资金总量和投资盈亏;三、资金外借情况,是否有闲置资金供他人使用;四、迅速搜查,查明家庭中现钞情况;五、查人际交往,日常消费,有无反常之处。根据外部查到的钱款情况,再同该单位资金收支进行比对,找出其中内在联系。如某单位魏某某采取将单位多项收入部分入账,隐瞒其它协作收入的方法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就是通过上述方法掌握了魏某某家庭财产状况,并将其各项收入制作一张收入明细账,又从相关协作单位调取了有关书证,来证实了魏某某贪污公款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理清进款源头,排除合理滴漏,建立仿真收支账。
贪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经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利用单位收入渠道多,知情人较少,采取隐瞒收入不缴或先进"小金库",一旦时机成熟,从中予以侵吞,事后再销毁"小金库"账的手法,形成无账可查的局面。如在查办铁路奔牛站站长刘某和副站长徐某某共同贪污案过程中,首先遭遇到就是犯罪嫌疑人将本应上缴的各项杂费收入,先进入自己掌管的"小金库"账内,然后伙同相关人员予以侵吞,事后销毁"小金库"账目,并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对此情形应当采取针对性查证方法:首先,理清"小金库"进款的源头,通过对有业务往来单位进行梳理,掌握对方支付费用情况,复制了其支付凭证,回来以后建立收入明细账,从而掌握资金总量;其次,排除合理滴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一查证,通过查证收款单位的收入凭证来印证其辩解的支出,并调取其复印件,作为支出凭证。对于无法取得支出凭证的支出,通过相关证人相互印证,填写模拟支出凭证确认支出;最后,利用收集的收入、支出凭证,建立仿真收支明细账。面对无懈可击的明细账,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服判。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公证处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级和地(市)级文明公证处标准和实施办法,使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推动公证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国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部级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6.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8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要占到4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50%以上,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8.制定了公证员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的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公之于众,身体力行;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部颁标准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组成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严格按照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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