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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7:42:00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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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施行)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负责办理。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专用纸书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代表的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建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为便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的建议,代表在书写时,应一事一案,文字要清楚。
第四条 对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省人大常委
会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交办。
第五条 代表的建议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的建议,应及时研究办理,如果收到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代表的建议时,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的建议,要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分工专人负责,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切实予以落实。个别代表的建议,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在限期内先向代表说明情况,俟办完后,再作正式答复。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的建议的书面答
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坚持办理一件,答复一件,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如果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还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的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部门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据实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以及因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的建议,承办单位可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代表的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代表的抄件后,发函向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意见。如果承办单位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大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并重新答复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完毕后,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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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86号)


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5月12日,我国西部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位于震中的汶川地区地震中心强度达到7.8 级。此次地震波及范围大,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为我国30 多年来罕见灾情。为认真落实民航局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要求,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运行,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现就做好空管安全工作要求如下:
一、领导重视,确保安全。各级领导要毫不动摇地把保证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领导要现场值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随时协调解决震后出现的问题。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队伍思想稳定,确保飞行安全。
二、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各级空管单位要顾全大局,牢固树立“全国空管一盘棋”的思想,全力以赴为受灾地区管制单位创造良好的管制工作环境。根据我局统一部署,支援西南地区的第一梯队33名管制员和28名设备技术人员要做好准备,随时奔赴西南灾区支援管制运行。各有关单位要安排好值班力量,保证本地区值班人员的充足。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目前,受灾地区还没有完全恢复,余震仍时有发生。各单位要突出重点,确保专机、救灾飞行的安全正常。要优先保障受灾地区机场的飞行需求,严格控制飞行总量,以实际行动支持受影响地区管制单位尽快恢复正常,减轻灾区机场的压力。要积极协调当地军方开辟临时航线,缓解因保障能力不足及飞机改航引起的局部流量压力和飞行冲突。要尽可能利用完好的地面导航设施或在雷达信号覆盖范围内建立临时航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保障资源,形成空管系统运行保障的合力。
四、及时抢修,确保正常。各级设备管理和运行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非常时期的各类设备不正常情况,加强设备运行信息通报,主动提供技术、人员、设备资源支持,发挥系统优势,安排好技术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采取切实有效的减灾抗灾措施,为抗震救灾提供优质、正常、可靠的设备运行保障。受灾地区保障单位要在做好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抓紧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抢修,尽快修复受灾受损设施设备,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灾区周边地区要切实检查维护好相关线路,保证通信畅通,并为灾区提供及时的支援;各地要重点保障重要空管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巡查和检修,确保通信、雷达、自动化及导航等重要设备的运行安全。
五、协同配合,信息畅通。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报告各种不正常情况,确保信息畅通。管制部门要注意加强运行监控,严密监视飞行动态,及时向军方飞行管制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气象部门要密切与国家和地方气象部门沟通会商,各地区气象中心要加强合作,准确观测,及时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情报;情报部门要及时对外发布有关机场运行情况的航行通告,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特此通知。


民航局空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9月8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无线局、监测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中心)、中央卫星传播中心、中广影视卫星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09—2005《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8609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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