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3:15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商业部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1992年1月14日,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维护出口机电产品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发挥群体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出口产品的方针、政策,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实际制订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编制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实施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四)制定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的指导性最低限价;审批重要成套设备的出口价格;负责商业部系统出口机电产品价格协调工作。
(五)负责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六)协调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与有关外贸单位的关系,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沟通信息,做好服务。
(七)承办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出口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出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经过鉴定、产品定型、达到稳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产品归口部门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应符合经标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三)对来图来样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由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四)出口机电产品的包装应符合经贸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有关出口机电产品包装的要求。
第六条 凡出口产品因质量、包装等问题而发生的退货、索赔和其他违约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生产企业要负责赔偿,属于个人失职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
(二)有保证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实验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四)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监督、检验体系,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达标。
(五)建立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第八条 生产企业要按照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要求,按期报送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积极与各外贸企业合作,加强与系统内外贸企业的合作。服从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条 生产企业要主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当地商检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已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质量许可证,方能提供出口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机电外贸人才,选送人员参加各类培训,以适应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第四章 出口的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遵照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法规和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坚持多渠道出口的原则,积极与有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各外贸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五条 要加强系统内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合作,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系统内外贸企业的出口任务。系统内外贸企业要努力搞好规划,开拓市场,为生产企业和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开拓新市场和出口新产品,保护开拓者的利益。本着谁开拓谁经营的原则,对已开拓的出口产品市场,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予以协调保护,其他经营者未经协调同意,不得在该市场经营同样产品。
第十七条 商业部归口管理的成套设备出口,其外贸经营企业的报价,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共同协调。不经协调造成同规模报价混乱的,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有权要求生产企业不予供货。
第十八条 对出口量大、产品信誉好、市场稳定的已出口产品和出口潜力大的主要产品,要逐步实行出口价格保护。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协调制定有关产品外销最低限价。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合作,协商办事。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直接协调有困难时,可报请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帮助协调。
第二十条 逐步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实施商业部归口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商业部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和《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由商业部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编制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认真上报有关资料,共同编制好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五章 申报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力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商业部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中,优先安排重点出口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申报程序按正常技改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的使用。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是国家为鼓励、扶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而设立的专项使用的贷款,主要用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产品研究开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每年组织审批下达。
(一)申请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过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和经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以及为出口服务的少数科研机构;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可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和出口创汇能力;
3.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贷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贷款申请计划,于每年三月一日前编写好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贷项目建议书(包括企业概况、出口产品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需要改造的理由、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改造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送至省商办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省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和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省机电办、省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分行、省经委(或计经委)共同进行审定;审定后于四月十五日前由省级主管部门寄送至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一式四份);部机电办审查同意盖章后,于五月底前送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每年组织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扩大出口企业)。具体申报办法详见商业部部发(91)工字第1182号。
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对系统内已批准出口基地企业或扩大出口企业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商办机械工业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每年对年创汇超过50万美元和在出口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
根据行领导对赴海外稽核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指示,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中的第三章关于稽核人员守则部分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作了修改,请遵照执行。修改后的第十条全文如下: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稽核经费均由派出机构承担,稽核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宴请,不准接受馈赠礼品。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


程维高们的“不幸”与梁锦松的“万幸”

杨 涛


近段时间来,我们明显地感到中央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仅8月份,我们就先后从相关报道中听到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被双规,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程维高们的落马,我想到了同是在今年7月16日被迫辞职的梁锦松,这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财政司司长因在增加汽车登记税前为迎接即将诞生的婴儿买车,被指控“突击”买车避税。尽管梁锦松强调买车当时港府仍未决定会否增加汽车登记税,也尽管他决定把加税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捐给一个慈善机构,甚至于特首董建华也认为其只属无心之失,但公众及有关机构仍然不依不饶,梁锦松无奈之下只好辞职了事。梁锦松的无心之失与程维高们的为他人和其子谋利、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贵重物品等恶劣行径是不可同日而语,从违法、违纪的严重性比较看,一般人总是认为香港对梁锦松的处理未免过重,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人性的问题,千百年来争论不休,但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梁锦松今天的无心之失可不予追究,换得的可能是明天的贪得无厌,但在香港却不给他以机会。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梁锦松在他无心之失时被追究仅需付出辞职的代价,却不是程维高们的可以恣意妄为、一错再错,最后在不可收拾时一起算总帐,落个开除党籍处分乃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身败名裂的下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程维高们是“不幸” 的,而梁锦松却是十足的“万幸”。
这种不幸” 与“万幸”缘何而来?考究其中,我们只能得出制度使然,良好的制度使魔鬼成天使,纰漏的制度使天使成魔鬼。这种制度上的区别与差异,主要从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运行的状况是否良好互动得以辨析。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运行上看,首先,代表公众眼睛的新闻舆论能否有充分的自由,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在梁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新闻媒体在该事件中穷追不舍,身为高官的梁锦松并无控制媒体的权力,面对媒体是无可奈何,只有百般辩解,以求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而对程维高们来说,媒体是其管辖下的相当于行政机关的单位,他们总是可以直接控制或间接干涉当地媒体的生存发展进而钳制言论。所以程维高主政十年,丑闻不断,却不见有披露于报端,倒是歌功颂德不少,媒体自由话语的缺失,是其“不幸”根源之一。其次,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能否自动启动对权力的审查,而无须来自更上一级的权力的自上而下督促,来自领导的批示,上一级的权力的恩赐。有报道称香港一名警长公开称要向廉政公署举报梁锦松,后来廉署果然调查了梁,公民的权利当然地启动对权力的审查。而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举报程维高,历经八年,换来的却是丢掉工作、劳教两年,最后是要惊动中纪委才平反冤屈,可见在河北的一亩三分地上,没有谁能启动审查程维高的程序,权利在权力的压制下毫无生存空间。
权力对权力之间的运行上看,首先要看的是立法机关(在大陆是权力机关)能否对行政执行机关进行有效制约。梁锦松为买车的事是一次又一次,没完没了地接受香港立法会的质询,立法权强有力地制约的行政权的恣意。但程维高们却少有受有关机关的质询,更不用说为此辞职。在各级人大,尽管对“一府二院”的监督有所加强,但远远不够,我们鲜有听到有高官在质询后免职或辞职。在各级地方党委,议行合一、决策者又是执行者的体制,使党内有效的制约机制难以形成,党的一把手的权力无法有效受制约,很多情形下,党内决策是否民主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良心与道德自律。其次,是司法、执纪权的行使上,是否能独立自主,只服从于法律与纪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与个人的干涉。廉政公署调查梁锦松,特首尽管同情这位得力下属,但对于廉署的调查,也是一筹莫展,并无干涉。原河北省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刘善祥追查一个案件,还未牵涉到程维高,却已是无法查办了。我们的平级的监督并没有真正建立,监督失控。而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但上级是人力有限、情况不熟,而且监督也往往是事后进行,监督真空形成巨大的腐败温床。所以为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特别是对省部级的监督,才有中央巡视组的诞生。
面对权力的恣意妄为,公众舆论患上群体失语症,公民控告石沉大海甚至于惹上牢狱之灾,权力对权力无法有效制约,平级司法、执纪机关无从独立,使程维高们忘乎所以,积少成多、坐大成势,丧失小错及时纠正的机会,最终落个身败名裂,追悔莫及。比起梁锦松的仅仅辞职而言,制度带给程维高们的,难道不是“不幸” 吗?
所以,加大反腐力度是深得民心的大事,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更要建立我们缺失的某些制度,从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好互动运行两方面着手,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腐败消失在萌芽时期。这是预防腐败的要求,也是保护我们的官员不致于陷入深潭、万劫不复的需要。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