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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8:0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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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碧升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供应。
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审批供应。
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市区已新修、拟修道路两侧市政府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及岳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土地,凡擅自供地的,废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必须带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娱乐、休闲、旅游渡假、疗养等庄园名义圈占集体土地;禁止擅自与乡(镇)、村、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租赁”协议。已经签订的“征地”、“租赁”协议无效,在建项目必须停止施工,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严禁非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严禁以实物地租形式非法供应土地;严禁以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价格。

第五条 凡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以协议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
经营性邮政、电信、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全部有偿出让,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
原非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改为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的,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六条 禁止在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房;禁止以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联建、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开发。
违反上款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利用划拨土地联合开发的,废止联合开发协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已经动工的,没收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凡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符合城市规划,可以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划拨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公开出让。

第九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管理,禁止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
对特困企业、企业改制置换干部职工身份中的无房户和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没有房屋居住的或住房条件极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户型标准、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销售价格应当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买者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但实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交税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闲置的土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撤销或整体搬迁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及其零星闲置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赠与等,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土地使用权严禁场外交易。
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偏低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
任何单位因债务纠纷以裁定、判决或其他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用于清偿债务的,必须经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拍卖,拍卖应符合城市规划,所得收入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查封、冻结的土地,其价值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债务相当。并明确查封、冻结土地的四至和面积。查封、冻结的土地,价值不明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的,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受理的通告》规定;涉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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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 瞎ぷ鳎繁!熬盼濉逼诩渫瓿伞豆野似叻銎豆ゼ峒苹泛腿丝诳刂颇勘辏涌炱独У厍哑吨赂徊椒ィ行Э刂迫丝谠龀ぃκ迪秩丝谟刖谩⑸缁帷⒆试础⒒肪车男鞣⒄购涂沙中⒄梗侄浴熬盼濉逼诩浣徊阶龊梅銎犊⒂爰苹嘟岷瞎ぷ鳎岢鋈缦乱饧?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抓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
到2000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与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当前我国贫困地区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明确指出,要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这对于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人口控制目标,完成到2000年基
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8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生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国办发〔1989〕59号)以来,许多地方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使扶贫开发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一些
宝贵经验。实践表明,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走向富裕的基本途径之一。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真正将这两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一
些同志的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习惯于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要求未落到实处。
应该看到,人口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是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贫困地区的人口数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影响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的实现。同时还要看到,一部分农户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但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得不到解
决,影响了他们实行计划生育,也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力。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以确保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九五”时期的人口控制目标,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明确目标,建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优先和优惠的政策措施
(一)“九五”期间,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目标是: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使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得到扶持,率先摆脱贫困,人均收入逐步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真正起到少生、优生、快富的示范和榜样
作用;在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同时,绝大多数国定、省定贫困县能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和“九五”人口控制目标,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
(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主要政策措施。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安排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贫困户,要给予优先、优惠扶持;对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说服动员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
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争取在实现温饱之后,再按有关规定安排生育;对已经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在按当地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后再予以适当扶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者,应签订合同,在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逐年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不能树为脱贫
致富的典型。
在研究和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资金时,要把计划生育做为一项重要标准;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时,要注意贫困农户中的计划生育户是不是首先受益、真正受益。
要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选准发展经济的路子,并把项目、资金、技术配套落实到户。根据各地经验,在不增加财政额外支出,不改变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性质、渠道和规模的前提条件下,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以下一些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1计划生育贫困户或其参加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以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为生产原料的加工业,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
2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水利设施与服务方面的补助;
3计划生育贫困户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发展经济林果业和养殖业,实行多种经营、集约化经营方面,以及进行开发式移民异地安置时优先获得扶助和安排;
4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5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在乡、村集体企业务工、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得到安排;
6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致富信息、新技术培训,优先获得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的扶助;
7扶贫开发经济实体要优先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倾斜,优先联结和带动计划生育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致富中的困难,计划生育协会开办的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务工、就业的经济实体、合作经济组织,应视为扶贫开发经济实体,优先获得扶持;
8有关部门、单位以优惠价格向计划生育贫困户供应良种、良畜、良禽、苗木、生产资料和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
9凡有条件的地方,在县、乡、村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10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在建立扶贫联系户实行定点扶助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对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 在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中,努力做到“四有三落实”,即:有一个能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好班子,有一支好的工作队伍,有一条好的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路子,有一套好的工作制度;做到? 纭⒋濉⒆榧苹ぷ魅嗽甭涫怠⑷挝衤涫怠⒈ǔ曷涫怠R逃吃薄⒏刹看分葱屑苹撸钒锓鍪敌屑苹钠独ЩВ烊褐谑敌屑苹⑼哑吨赂弧R悠独У厍氖导食龇ⅲ忧炕愎ぷ魍缃ㄉ瑁⑿《募苹窕梗Vし銎犊⒂爰苹ぷ髟
诨愣加腥俗ァ8鞯匾畔冉饩銎独У厍慵苹缃ㄉ杷枳式穑丛焯跫独У厍饩鯞超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和宣教设备;优先在贫困地区推广适宜的、先进的避孕节育技术,保证避孕药具的供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服务,使育龄群众
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经济的避孕节育服务,防止意外怀孕? 图苹馍档腿斯ち鞑省I霞痘匾5狡独У厍傅己桶镏狗銎犊⒂爰苹嘟岷系墓ぷ鳌? 要把贫困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扶贫开发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时,要加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计划生育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时,要加入扶贫开发的内容。要使接受培训的干部充分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和作
用,提高他们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
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都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培训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要对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成为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计划生育部门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
础知识教育,引导他们转变旧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推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加快扶贫攻坚进程、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是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共同目标、共同责任和共同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改变仅就扶贫抓扶贫或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思路,认真学习、总结和推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
要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中要有扶贫开发部门的领导参加,共同研究部署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
做到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两项工作的政策协调一致,规划和任务同步实施、同时检查,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所需的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
开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推动他们齐抓共管。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是: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协
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是: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统筹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计划和方案;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的帮扶工作;督促、检查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
结合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度如何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衔接。要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同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相结合,同科技扶贫、智力扶贫、教育扶贫、
文化扶贫和“温饱工程”、“小康村工程”、“希望工程”、“幸福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光彩事业”、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等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军队、各民主党派以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要加强扶贫开发、计划生育部门
同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积极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幸福工程”是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救助贫困母亲,帮助贫困家庭解决温饱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积极支持“幸福工程”的实施。
要大力加强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指导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要建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促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组织、资金、项目落到实处。“九五”期间,国务院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日

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41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内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计算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时的人数为征地时的实有人数减去原已货币安置的人数)。具体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准确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包括:(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时未就业的,发给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三)享受城镇居民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待遇。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丽水经济开发区代管的行政区域范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经办,其他由莲都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缴费标准设以下三档,供被征地农民选择:一档27000元、二档36000元、三档45000元。
  第七条 资金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筹集。其中,政府目前出资部分为:一档13140元、二档15840元、三档17700元,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缴费部分为:一档7920元、二档11520元、三档15600元,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二三产业用地指标回购资金和村集体资产中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为:一档5940元、二档8640元、三档11700元,从征地安置补助费或自筹资金解决。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市、区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


第三章 待遇享受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提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区社保部门批准后,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档150元、二档200元、三档25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终身享受。
  第十条 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水平根据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时间和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个人专户

  第十一条 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个人、集体缴纳部分和政府目前出资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专户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由政府予以弥补;个人专户支付有余,可以继承。
  第十三条 现役义务兵提干或退伍后安置在外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就业的,个人专户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回原籍的,保留其个人专户。
  第十四条 户籍迁出本统筹地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专户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五章 就业和失业
  
  第十五条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质;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六条 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可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中的本金和利息抵缴,到达退休年龄时,个人专户中抵缴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时,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民未就业并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经费和阶段性生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入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土地征用有关规定发给相关费用,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第十九条 劳改和劳教人员按本办法提取相关资金,待归正后再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
  第二十条 原实行土地征用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但不享受阶段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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