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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25:15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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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技规》,做好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简称列尾装置,下同)是用于货物列车的重要行车安全设备。为保证列尾装置的正常运用和货物列车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列尾装置的管理
第1条 列尾装置由固定在机车司机室的司机控制盒和安装在列车尾部的列尾主机组成。
列尾装置的功能、技术指标、设备安装要求和检测方法等要满足铁道部部颁《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列尾装置的设置、使用、管理等要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列尾装置实行固定配属制度。跨局列车列尾装置的配备原则上按运转车长担当交路划分,特殊情况由相邻两局协商解决,但跨局列车本务机所用列尾装置的制式必须统一。列尾主机的摘挂、检测以及电池充电等工作按局间协议执行。有关铁路局要为邻局派驻的列尾作业人员提
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3条 列尾主机及附属设备列车务固定资产,由车务部门负责管理;司机控制盒及附属设备列电务固定资产,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机务部门负责日常的保管、使用。
列尾主机要涂记所属单位的文字标识及编号。
第4条 列尾装置的配置数量要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并按不同的区段保证一定的备用率。相关耗材以及检测、充电等设备由设备管理单位根据各种设备的技术要求和生产需要确定。
第5条 要建立健全使用、交接、检查等管理制度和设备工况履历簿;要制定各相关工种的工作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6条 要加强对列尾装置日常运用的管理,建立列尾装置调整、回送的具体办法。跨局列车的列尾装置调整、回送按局间协议执行。

列尾装置的使用
第7条 列尾主机使用前由列尾检测人员、司机控制盒在机车出库前由电务部门按机车无线列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8条 列尾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制动软管连接,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9条 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始发前,由机务值班人员分阶段向车站值班员提供担当始发列车牵引任务的机车号码,并由车站值班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发本务机机车号码通知列尾作业人员,列尾作业人员将机车号码及其它有关信息填记于固定表册,将机车号码置入列尾主机。再次
确认无误后,将列尾主机安装锁闭在待发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后端车钩。
在其它站,机车乘务员根据车站值班员通知的列尾主机号码对其进行确认。
第10条 本务机车连挂车列后,机车乘务员必须通过司机控制盒查询本机车号是否已正确输入列尾主机。如发现错误,由有关人员重新检查处理。
第11条 列车出发前,机车乘务员要通过列尾装置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和风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发现异常,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第12条 列车在运行中,司机应按“机车操作规程”的要求查询列车尾部风压。发现因折角塞门关闭引起制动不正常时,机车乘务员除采取机车制动外,还要按司机控制盒操作列尾主机排风,并报告列车调度员,按调度通知或命令进行处理。
第13条 列车在运行中发现列尾装置故障不能使用或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在最近前方站停车处理。车站助理值班员接发列车时要同时注意列尾主机状况,若发现列尾主机有异状,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通知机车乘务员并进行处理。列尾装置正常使用时,机车乘
务员负责列车的完整。
第14条 在中间站保留、终到的列车,车站值班员要指派人员及时从列车尾部摘下列尾主机,断开电源,妥善保管,并做好继续使用的准备工作,或按规定回送指定站。
第15条 不更换本务机车的中转列车,如不更换列尾主机,继乘的机车乘务员须对列尾主机进行确认。

列尾装置的维修
第16条 列尾装置实行定期检修和状态检测维修相结合的维护办法。各局应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或采用其它维护手段,保证列车装置的正常使用。
列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状态检测维修要严格执行铁路通信维护规则(专用无线通信)及有关技术标准。
第17条 列尾装置的检测设备要定期由有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校验。
第18条 列尾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测、维修、运用等项费用列入运输成本。
列尾装置使用年限暂定为4年。
第19条 列尾装置所需要作业人员暂称列尾作业员,定员由各局自行调剂解决。

附则
第2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20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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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我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91)财商字第81号“关于印发《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费办法》,现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91)财字字第81号〈关于印发《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我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办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形式的委托代办的储蓄业务,由我行支付代办费:
1.单一代办储蓄点形式。指受托单位或个人兼职代办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业务。其存款种类单一,一般只办理存款,不办理取款业务。
2.全面代办储蓄所形式,指受托单位设立的代办储蓄所,可办理受托单位内部职工的活期储蓄、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等存款业务。
3.联代储蓄所形式,指由我行和其他单位联合承办,可办理各种储蓄存、取业务。
上述委托代办的储蓄网点,均不得实行任何承包制。
二、支付代办费的标准,由各分行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以内对下属行核定比例控制。各支行在上级行核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上级行、处不得层层提留。
各月平均余额之和
年平均余额=━━━━━━━━
12
三、基层行、处,对代办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代办费,以上月平均余额为计算基数和核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年终进行清算。
上、中、下三旬余额之和
月平均余额=━━━━━━━━━━━
3
各基层行、处在总体上每月不突破1‰的标准内,对各代办储蓄网点按其余额大小,划分不同档次,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
凡派有本、行职工驻代办所工作的,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应扣除本行职工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四、代办费的用途包括下列各项:
1.代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开支;
2.代办所的房租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取暖费、帐表及资料费、代办网点橱窗等宣传费、公杂费;
3.代办人员业务培训费、统筹养老保险金;
4.安全防卫费用;
5.聘请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差及奖金、福利费。
凡支付给集体性质的代办单位或个人兼职的代办费,应严格按用途开支;凡支付给全民所有制代办单位的代办费,由代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五、支付给代办单位的代办费,一律采用转帐方式,不得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六、本行职工以及行内分支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代办储蓄业务,禁止以任何名义支付代办费(或揽储奖、揽储费)。本行城市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交(转O存款办法办理,不再支付代办费。
七、联办、全面代办所人均吸储年平均余额一年内达不到20万元的,三年内达不到50万元的,委托行应考虑其设立代办网点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可行性。进行合理调整或撤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吸储标准,委托行又不设法调整或撤并的,从规定期满后的年度起,所支付的代办费改由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
八、各行级要加强对代办费支出的管理,由储蓄部门依据当年储蓄任务提出代办费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负责日常管理,储蓄部门按季向财会部门报送“代办储蓄手续费情况表”年度终了要对代办储蓄存款余额增减情况以及代办费实际支出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
九、各级委托行对代办单位和个人的代办储蓄存款要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如扣发代办费、停止办理代办业务等。
十、各分行对所属各分、支行核批的代办费控制指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便于监督管理。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办储蓄手续费发放情况表
单位: 19 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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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本年┃本期┃累计
┃ ┃计划┃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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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办储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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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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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办储蓄手续费(平均余额×核定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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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及补贴开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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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办所房租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取暖┃ ┃ ┃
┃费、帐卡及资料费、宣传费、公杂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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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办人员培训费、统筹养老保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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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防卫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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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聘请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及奖金福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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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开支合计(4+5+6+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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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财务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日期 年 月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刘育明,联系电话:2250709。


附件:

1.梅州市2009年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责任考核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190.xls
2.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月报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280.xls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梅市府〔2008〕60号)和《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5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2009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拟对梅市府办明电〔2009〕10号中的83个重点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项目调整变化等因素,删去18项因市场前景不明朗暂缓投资等方面项目,增加6个项目,列入考核的项目共7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三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重点项目均安排一个责任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市政府领导为挂钩领导,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将项目进度按附表2的表式报市重点项目办,市重点项目办综合后,报市政府,每月中旬市政府以《重点项目督办通报》的方式印发有关领导、责任人。挂钩领导每月要召集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1—2个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对所负责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本年计划建成项目建设情况;

(二)已开工项目完成本年投资计划情况;

(三)未开工项目取得国家、省路条或获国家、省批准立项(核准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四)预备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获有效推进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具体考核考评内容见附表1中“2009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底对落实工作责任制的项目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全面完成的优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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