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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26:03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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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1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现将《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银行IC卡密钥统一管理,保证银行IC卡业务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IC卡密钥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即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级中心)、试点城市或商业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二级中心)及发卡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三级中心)。
第三条 凡开展银行IC卡业务的银行、试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建立的密钥管理中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IC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集成电路卡;IC卡密钥是指对银行IC卡信息进行加密变换的保密数据;PSAM卡是指银行IC卡终端设备
的安全存取模块。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是负责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的专门机构。目前暂由上海分行代行全国密钥管理中心职责。
第六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实施密钥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及管理全国消费主密钥(GMPK);
(二)分发管理二级发卡母卡;
(三)分发管理PSAM卡;
(四)对二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三章 全国消费密钥的管理
第七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银行IC卡联合试点密钥管理系统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制作全国消费主密钥,并根据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保管,确保主密钥的安全。

第四章 PSAM卡管理
第八条 申领PSAM卡的二级中心须向全国密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根据二级中心的申请为二级中心统一制作PSAM卡。
第九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的申请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通过后,二级中心需提交经检测合格的PSAM空白卡(可以委托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代购)。
第十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PSAM卡初始化操作规程进行PSAM卡的印刷、洗卡等初始发卡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发出PSAM卡领取通知时,二级中心应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PSAM卡。
第十二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提交PSAM卡的同时,应提供发卡清单。同时对PSAM卡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二级中心对PSAM卡操作过程中损坏的PSAM卡应如数及时退回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并对其原来的登记情况给予注销。
第十四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PSAM卡的初始化发卡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章 发卡母卡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采用主控母卡形式产生二级中心发卡母卡,分发二级消费密钥。发卡母卡由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代购,产品品牌须在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中选定。
第十六条 申领二级发卡母卡的二级中心须向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提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发卡母卡制作程序制作二级发卡母卡。
第十八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在向二级中心发出发卡母卡领取通知时,二级中心应根据通知,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发卡母卡。
第十九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递交发卡母卡的同时应递交相应密码(PIN)。发卡母卡每套三张,包括主控母卡、洗卡母卡、母卡认证卡。如未接到特殊申请,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般向二级中心提交两套发卡母卡。
第二十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交付发卡母卡的同时应向二级中心提供发卡单据,并对各二级中心的发卡母卡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二级中心对在发卡母卡操作过程中,损坏的发卡母卡应如数及时退回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并对其原来的登记情况给予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分发发卡母卡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向二级中心提供PSAM卡及二级发卡母卡详细使用说明及接口资料,并协助调试,同时协调组织对二级中心密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二级中心密钥系统建设,并根据二级中心的需要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消费主密钥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有权随时更换全国消费主密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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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保障广大观众看到丰富、优质数字电影的权益,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实施技术检测和质量认定工作,凡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中使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见附件1。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负责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受理有关流程请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技科字[2007]226号),见附件2。

  附件:1、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2、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颁发日期:2008年5月12日
设备名称 序号 公 司 型 号 发 证 有效期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书字投影机 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T201 试用证书 1年
2 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XG-F730XA 试用证书 1年
3 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MD-665X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一体机 1 北京海威汇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HW-T16-A-2.0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 1 北京时代今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ECP-V12-B 试用证书 1年
2 北京五科通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M300 试用证书 1年
3 北京中科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智影IX801 试用证书 1年
4 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 dMs-2000 试用证书 1年
5 上海宽带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MEGAView-100S(非公益)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声频功率放大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PE2200PS 认定证书 3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PA-2002D 认定证书 3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扬声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MW102 试用证书 1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D-100MV 试用证书 1年

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
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7月23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家加强技术质量工作的要求,按照广电总局技术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责,以及总局领导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工作的有关批示,为了尽快促进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规范化发展,总局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开展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未获得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中使用。
  经总局研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研所,开展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技术检测工作由总局电影质检所承担,开展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电影质检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表现等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请你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按照以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认真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和技术检测工作:
  一、申请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应向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的办事程序栏下载《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空表填写);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3、有效质量体系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申请技术检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系统培训文档及其样品;
  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7、境外数字电影系统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规定,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接受科技司的业务指导,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承担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见附件3;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管理的相关数据录入工作。
  3、在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中心负责待检测系统和设备的抽样工作,并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见附件4。
  4、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和抽样样品送交电影质检所。
  5、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有关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三、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由电影质检所承担,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复核受理中心送交的材料和抽样样品;
  2、提出检测方案;
  3、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
  4、编写《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5、将所有质量认定申请材料、检测材料、检测报告和结论送交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复核后,报送广电总局科技司;
  6、正常情况下,质检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申请材料及抽样样品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检测工作。
  广电总局科技司将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抽样凭证以及技术检测、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发放质量认定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质量认定证书或质量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已获得质量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附件: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
  2、《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3、《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
  4、《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
  5、《检测报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银行:
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后,金融、保险企业外币业务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已有很大变化,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币业务的财务制度,现对1993年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十章第七十七条作如下修订: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其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部分,区分如下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企业为开办外汇业务用人民币购买和财政部核拨的作为外汇资本管理的外汇营运资金,其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2.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之外,企业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的期末余额,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当期外汇利润及境外机构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的所得税或利润,应按决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征;企业实际上交时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4.企业不得因汇率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的帐面余额。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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