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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42:29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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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引导和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经费,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与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相配套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三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5%。
第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注重效果,跟踪服务、加强管理,支持调整、促进发展。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与促进产业化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政府专项资金引导与整合吸收多元化社会化资金相结合、提高产业科技竞争力与发展科技事业相结合,有利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加公共科技服务产品,有利于科技事业发展。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重点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实力的农业大户。
第七条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具有技术先进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能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支持单纯的外延扩张型、普通基建型和低水平加工型项目。
(二)具有经济合理性。项目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可在预期内形成适度经济规模,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生态可持续性。项目资源利用效率高,不造成环境污染,吸纳劳动力资源能力强。
(四)具有实施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管理和产业基础等条件。
第八条 主要支持方向及项目类别:
(一)工业科技攻关项目,旨在解决制约工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支持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
(二)农业技术开发项目,为农业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和安全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结构优化调整。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对成长性较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给予支持。
(四)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支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成果的引进、吸收、集成和推广。
(五)企业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开发、集成和推广,提高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
(六)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项目,促进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七)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促进境外技术引进、消化和转化,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来我市兴办科技实体。
(八)社会发展科技项目,重点促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医疗卫生、防灾减灾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
(九)支持专利申请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对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及企业购买高新技术成果予以资助。
(十)软课题项目,重点支持我市科技兴市相关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国家、省科技项目计划的地方配套资金安排。
第九条 支持重点领域:
(一)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与产品。
(二)电子信息技术与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与产品。
(四)先进制造技术与产品。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新型生物、医药技术与产品。
(七)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与产品。
(八)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深加工关键技术。
(九)农业新品种开发与产业化。
(十)主要作物优质丰产高效栽培技术。
(十一)农业标准化技术。
(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新技术。
(十三)发展替代产业的技术与产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确定项目立项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招标投标。
(二)专家评议结合行政审批。
(三)应急情况下经论证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预期技术经济目标明确、便于考核且申报单位较多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投标依照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采取专家评议结合行政审批方式立项,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项目指南。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需求,市科技局每年十月份发布次年项目指南,在黄石科技创新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申报项目。项目申报采取单位和个人申报、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科技局报送《黄石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也可通过黄石科技创新网站申报,所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
2、有关部门推荐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以函告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也可在单位和个人拟报的《黄石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上签明部门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主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和生态可持续性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及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各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独立评分,依据得分排序提出预立项项目。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对预立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并就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会商。
(六)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经过以上程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八)根据科技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九)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向市财政局填报《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填报的《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应急技术需要,对个别特殊项目,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经可行性论证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执行。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提出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
(三)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六)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督促项目属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配合做好经费及项目的相应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科技三项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督理。
(二)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
(三)核批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四)按科技三项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五)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期满后,及时申请项目结题,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按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有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申报过程中所承诺的本级配套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履行对经费及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足额偿还项目有偿资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方式,根据项目所处产业化程度,分为定额无偿补助、有偿借款、项目完成后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四种。
第二十条 科技三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计划管理费和科技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及其它直接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3、修缮费,指项目实施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
4、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8、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9、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的专家咨询费、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不超过经费预算比例的5%列入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科技三项经费在财务处理上记入“专项应付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期内的每年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三项经费支出明细表》,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无偿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无偿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剩余经费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有偿借款的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该借款。逾期不还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回收经费有偿部分,用于补充市高新技术引导基金,以及集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对历年安排形成的、回收难度大的有偿使用的项目资金,在完成经费回收后,回收经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回收经费中列支,并按回收额的一定比例补贴给经费回收部门作为回收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科技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市科技局对每个项目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查、出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结题和有偿资金回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二)项目配套资金、技术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执行。
(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需中途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及时进行结题。结题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是否通过结题的结论。根据项目配置资金性质、额度和预期目标不同,项目结题分为鉴定、验收或提交结题报告三种方式:
(一)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专家鉴定方式结题。
(二)对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检查验收方式结题。
(三)对资金额度小的一般项目采取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
第三十四条 对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应在此后半年内,进行相应改进,再次进行结题。若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而造成项目未能通过或未按要求进行结题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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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地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
目标责任追究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年度计划任务,督促各县(市、景区)落实目标责任,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中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 对重视程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得力,致使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及关联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作为县(市、景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高度重视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作,通过调查研究理清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思路,解决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乡(镇)主要领导加快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步伐,听取各乡(镇)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景区)乡(镇)长作为乡(镇)第一责任人,承担全乡(镇)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立足本乡(镇)实际,根据各村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逐村落实地区、县(市、景区)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第六条 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乡(镇)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县(市、景区)和乡(镇)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立足当地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七条 帮扶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联责任人,承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积极争取项目,筹措资金和物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快推进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县(市、景区)年度目标责任以与地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具体督查内容包括各县(市、景区)是否高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情况,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收集、上报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九条 督查的方式主要采取地区领导约谈、下发督查单和通报等方式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未完成地区下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县(市、景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市、景区)、乡(镇)第一责任人和抗震办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市、景区)在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由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当地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
  (一)对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重视程度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地区总体进度的;
  (二)未完成本县(市、景区)年度目标任务的。
  第十二条 对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情形下发督查单,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自治区、地区的安排下达年度计划的;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
  (三)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四)对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滥用、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乡(镇)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影响本县(市、景区)或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进度的;
  (六)未能认真及时地审核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准确报送统计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工作的。
  第十三条 对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组织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
  (二)报送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失准、延误的;
  (三)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对口上级部门争取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
  (四)对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和服务不力的;
  (五)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
  第十四条 以上情形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保障广大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汽车行来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市面上公安局是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交通、城建、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从事客运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治安许可手续,经批准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治安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业务。营运时,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携带《治安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治安安全许可证》严禁伪造、出租、改、转卖、借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安全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客运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
  (二) 客运汽车转籍过户;
  (三) 变更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名称。
  (四) 更换客运汽车驾驶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防护隔离栏、防盗防劫器。


  第七条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无线通讯联络系统,用于全市面上客运出租汽经营者、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报警;客运出租汽车应相应安装报警装置。


  第八条 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的车窗玻璃上粘贴太阳膜、反光纸或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九条 市公安局应在出入市区的主要道上设立出城登记点。客运出租汽车出入市区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汽车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客运汽车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营运期间,必须按时到公安机关参加安全防范学习。


  第十二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公安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应当乘客失在车内的财物主动归还失或上缴有关部门,不得隐匿或拒绝归还。


  第十三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工业定的标准,向公安机关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客运汽车运载赃物,违禁品及进行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应当督促所属公安机关加强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及时受理、处置客运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乘客和其他公民的报警,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六条 对维护客运汽车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面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一)治安责任制健全,防范措施落实,未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二)积极参加治安联防,协助破案有功的;(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或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无《治安安全许可证》从事营运的,限期补办治安许可手续,可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二)未携带《治安安全许可证》营运的,予以警告,并以处罚50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办理《治安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罚款。(四)涂改、出租、转卖、借用《治安安全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理服人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不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或安装后擅自拆除,可并处罚5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可并处罚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出入市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一年内受到查处的违章单车单位客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可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不参加岗前培训或安全防范学习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隐匿或拒绝归还乘客遗失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交还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扣证或利用客运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有权当场扣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 客运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其参加法规学习。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市辖三县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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