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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22:07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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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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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1989年8月22日,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
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他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杂费,住宿费不予减免。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
七、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八、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实行收费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不执行本规定。
十、有些地方或部委所属院校,如1989学年度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条件尚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1990学年度实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4〕文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乡镇企业局:
  《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实施方案是今后三年深化我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71号)文件精神,在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作调整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暂不变,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仍按现行职能分工继续履行职责,认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和《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就我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三)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经贸、安监、工商、乡镇企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按照高标准检查验收的要求,开展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二)审查发证阶段
  2004年8月至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销售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在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作调整之前,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向宁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宁德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验收。经安全评估和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公安部门发还在2003年专项整治验收中收回的《爆竹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企业恢复生产。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吊销《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省政府明确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后,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的情况,重新组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原公安机关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自动失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三)整顿规范阶段
  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各地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着重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在2005年5月底前,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轨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7月至12日,各地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专项整治的每一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现行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研究责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同时,各地要按照疏堵并举的原则,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改造工作,力争在3年时间内全面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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