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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7:53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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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无疫区内对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所用疫苗应当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对已实施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免疫登记档案,出具免疫证明。对猪、牛、羊同时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无疫区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过非免疫措施达到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的规定从其它无规定疫病区引入。”

  “确需从无规定疫病区以外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商输出地检疫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对引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从省外引入易感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用便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消毒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载,并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无规定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预检报告书》和动物免疫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口岸专用通道进入,并在指定的场所接受所在口岸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查、检测和消毒。合格的,由检查站在有关检疫证明上加盖检查验讫专用印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防止非经指定口岸引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本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无疫区内的宾馆、招待所、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点)、饲养场、屠宰场、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等单位,应当健全有关防疫制度。”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指定口岸或者未经产地预检从无规定疫病区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从省外引入动物排泄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并对货主处以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收购、饲养、加工、经营前款动物、动物产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批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还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检查、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检查、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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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病人、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放射防护管理。2008年6月10日前,要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一)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订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检查安全联锁等防护安全装置,工作人员进入照射场所必须携带剂量报警仪,防止人员误照。

(二)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他人受到照射。

(三)医用放射源退役后,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或失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医疗机构要制订并不断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开展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8年5月-7月期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曝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我部也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部分省份的督查。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9月底前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我部。



附件: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辖区内从事放射

诊疗医疗机构数
监督检查数
处罚情况

警告
罚款(万元)
责令停业
提请关闭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姜莉


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仁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 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反之。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层不变。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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