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修正)(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3:30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修正)(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
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
经营房屋专门机构的设立,必须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共同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他项权的权证管理,实行定期验证制度。
第九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转移、房屋状况变动或者灭失,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会同房屋产权人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禁止冒领、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遗失房屋权证的,应当向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产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管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统计表报制度。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相应的产业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产权人接管公有房屋,应当审核产权、技术资料,按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履行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对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从事有碍房屋安全、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活动。
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确需拆改的,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经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同意。涉及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影响房屋外形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有房屋的,必须按城市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利用公有房屋设置广告及其他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公有房屋的共用庭院和附属用地,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公有房屋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和绿化、管线、环卫等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增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可以出售、出租、交换和抵押。
第二十条 公有房屋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出售国有自管公房,产权人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售直管公房,经营人必须持有房屋产权人批准文件;
(三)出售共有房屋,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并商定移交租赁关系等事宜。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售:
(一)产权有争议的;
(二)列入拆迁范围已冻结户口的;
(三)已经确定落实房产政策的;
(四)其他依法限制房屋产权转移的。
第二十二条 出售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县房管机关办理交易手续。
公有房屋出售必须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禁止买卖双方隐瞒售房价款。
第二十三条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出售国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出售的公有房屋,购房人凭交易手续到市、县房管机关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出租,必须向房管机关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双方应当订立《公有房屋租赁契约》,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许可证》、《公有房屋租赁契约》。
第二十七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实行定价租金和协议租金。定价租金按省、市人民政府分类制定的标准执行,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禁止租赁双方隐瞒租金。
第二十八条 公有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逾期未交付使用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偿付逾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逾期未交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未交租金额30%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确需转让、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使用权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公有房屋使用权转租或者转借的,转租或者转借双方应当签订转租或者转借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或者转借期间,原租赁关系不变,实行协议租金。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用途。确需改变核定用途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实行协议租金。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清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增添、拆改的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应当恢复原状,经出租人同意也可以免予恢复。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公有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调换使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核定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房屋或者拖欠房租达六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出售房屋使用权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权交换应当到市、县房管机关办理交易手续。不等值房屋产权交换,其差额部分按房屋出售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监证手续。变更或者终止抵押合同,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抵押,其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产权有争议的;
(二)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三)确定为文物的;
(四)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
(五)列入拆迁范围已冻结户口的;
(六)已经确定落实房产政策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应当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房屋结构牢固和使用安全,充分发挥房屋的效能。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应当每一至三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完损情况普查,建立房屋完损等级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应当及时维修和养护房屋,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产权人、经营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管机关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修缮。
第三十九条 出租房屋租金中含有的修缮费、非出租房屋按大修基金提取的修缮费,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房屋修缮管理内容、安全鉴定标准、修缮范围和标准以及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房屋修缮的单位,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工程。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屋属自然损坏的,由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修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凡使用人增添、拆改属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由使用人负责维修。
第四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自有部位及其设备设施的修缮,由房屋产权人各自承担;屋面、墙体、楼盖和电梯、水泵、照明、上下水道等共有共用整体性结构、设备设施的修缮,由房屋产权人按产权面积所占份额分担;非整体性共有共用部位及其设备设施的修缮,由相关产权人分担

第四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和相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修缮房屋应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
第四十五条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
对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书面通知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作出限制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督促其及时采取妥善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公有房屋,修缮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有房屋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繁华地段适宜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应当逐步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
第四十八条 禁止强占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使用权调整分配,应当统一使用市房管机关印制的《房屋分配通知单》,凭《房屋分配通知单》办理租赁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单位在调整分配职工住房时,涉及调整职工个人租用外单位房屋的,其住房使用权应交还出租人,也可由原承租人所在单位与出租人协商议定支付补偿金,另行安排职工承租使用。
第五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人,不得侵犯相关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多、高层住宅楼的走道、楼梯、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得存放物品。
第五十一条 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支持,交换各方应当签订交换合同,办理房屋使用交换手续。
第五十二条 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和同幢异产毗连的多层住宅,应当逐步实施物业管理;新建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和同幢异产毗连的多层住宅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落实物业管理措施。物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房管机关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罚:
(一)冒领、涂改房屋权证的,吊销其房屋权证,同时对单位处以房屋重置价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伪造房屋权证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按期申报办理房屋产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接受权证验证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房屋重置价1%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按修缮定额处以恢复费1倍的罚款;
(三)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经市、县房管机关批准拆除公有房屋的,责令拆迁人补订补偿协议,并处以被拆除房屋重置价1倍的罚款;
(四)侵占公有房屋共用庭院和附属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以及侵占公有房屋管理范围内道路和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比照道路占用费处以10倍的罚款;
(五)公有房屋出售未办理交易手续的,责令其补办,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六)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售房屋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售价20%的罚款;
(七)隐瞒房屋售价、租价的,其隐瞒的价款予以没收,并对卖方或者出租方处以隐瞒价款1倍的罚款;
(八)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4倍的罚款;
(九)未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公有房屋的,责令其补领,并处以已收租金1倍的罚款。涂改《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1倍的罚款。
(十)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公有房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十一)承租人擅自改变核定用途的,处以改变用途期间定价租金总额1倍的罚款;
(十二)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人逾期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屋重置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公有房屋使用人和相邻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阻碍房屋修缮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500元以下
罚款;
(十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其限期搬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强占期间定价租金4倍的罚款;
(十五)经营房屋专门机构未向房管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经营公有房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房屋修缮的单位,未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资质登记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工程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房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当事人对房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有房屋因产权、产业、交易、修缮、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市、区、县房管机关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房管机关举报。市、区、县房管机关对举报应当认真处理,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可以给予奖励。
房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军队管理的公有房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确需转让、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使用权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公有房屋使用权转租或者转借的,转租或者转借双方应当签订转租或者转借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或者转借期间,原租赁关系不变,实行协议租金;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转让后原租赁关系终止。
2、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调换使用的;
3、第五十三条第(十)项修改为:
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公有房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4倍的罚款;
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法律文献汉译英的理解与表达问题

王春晖


一、 法律词语的理解
法律文书中的词语是构成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法律文书中一些专业词语的正确理解,是翻译法律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在翻译构成中,不能正确理解原文词义是无法进行翻译的。关于词语的理解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 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
一个法律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法律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果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汉英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s. 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再看下面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原文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译的准确是不大容易的,如果译成“fee of special permitted right”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根据规范文件的正式解释及其在句中的作用,本句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以及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等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以把“特许权使用费”译成“royalty”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故译成英文为:“Royalties arising in a Contraction State and paid to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may be taxed in that Contracting State”.
2、注意同义词在译文中的不同含义
在进行法律文书汉译英翻译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不少汉语意义相同的词,但这些词在不同的搭配中和特定的上下文中,是有明显区别的,译者一定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勤查专业工具书。例如:“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如:John Smith草签为 “J.S”),所以“草签文本”这条术语应译成:“initialed 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指构成对合同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草签合同”应译成:“referendum contract”。再如:“正式协议”和“正式声明”这两条术语中的“正式”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含义。第一个“正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第二个“正式”是表示“官方权威性的”,因此,“正式协议”应译作:“formal agreement”而“正式声明”则译成:“official statement”。我们再看下列一组单词:observe, obey, abide by, comply with,这几个词在词典上都有“遵守”的含义,但在法律文书的翻译中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文中的主语是“活动”,汉译英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 with”,表示“to act in accordance with a provision, rule, demand”。故译成:“All the activities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laws, 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词义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反映着事物最本质的特征。从事法律文书汉英翻译,除了需要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外,还要对法律词语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再把经过分析而得出的深层含义从汉语转译成英语。例如:“国际公约”就不能译成“public international treaty”,因为这里的“国际公约”是指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约的多边条约,所以应译成:“general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互不侵犯条约应译成:“treaty of mutual non-aggressions”,而不译成: “pact of mutual non-aggression”,因为 pact常被认为比 treaty较不重要或约束力较弱的协定。“诉讼参加人”就不应译成 “litigant”,而应译成 ‘litigant participant”,因为它是指参与诉讼或顶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而 “litigant” 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人权限”不译成“authority of legal body”, 应译为“corporate power”,这里 power”是指“权利范围”。
4、 正确选择结构词
翻译法律文书,除了对专门词语进行仔细斟酌,还要特别注意正确地选择结构词,例如:(1)“合营个方”应译成“parties to the venture”, 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 “of”代替,因为 “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某个机构”。(2)“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英译为:“The undersigned have agreed upon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which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Agreement”,此句中“同意”后的介词应用 upon 或on,不用 to, 因为“agree upon”是指“对下列规则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的意见一致”。(3)“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双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此句中的“由 …..,也可由 ….. ”选择“or”就可以了,不能用 and,因为这里是一种选择关系,英译为: “through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by a Chinese arbitration agency or through arbitration by another arbitration agency agreed upon by the both parties”,(4)“外国企业的所的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句中的“以 …..”就不能简单的套用 “by means of ” 或“according to”,这里的“以 …. ”是指“以….换算”;应选择“in terms of”表示“以 …..换算”,所以选择其他结构词是不能准确达意的。(5)“如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了合同执行时间达180天以上,双方应重新讨论并对以后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此句中的“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 ….”是指“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缘故影响 ….”所以应选用 “in case the consequences of” 较好一些,译成:“In case the consequences of a force majeure event affect the contract execution for more than 180 days, the parties shall conven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upon the further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英文中的结构词属于“小”词,但不要因为它们“小”而不加以注意,其实这些词比实义词更难掌握,在汉英翻译中,决不能与汉语句子等同套用,要紧紧抓住结构词在上下文以及特定的语言环境中的逻辑关系,从比较中分辨出其词义及翻译方法,比如,汉语中的动词词组,英译时就常处理成介词短语,如“违法”就可译成“against the law”, “欠债”译成“in debt”,“在审讯中”译成 “at bar”等。
二、译文的表达
句子理解之后,紧接着就是表达问题。汉英翻译不同于英汉翻译的是理解汉语,表达英语,这难免要受汉语习惯的影响,在选词、造句中总会有点“汉式英文”的味道。这仿佛是汉译英过程中的通病,但我们在汉英翻译中应尽量避免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要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使译文准确、流畅。但是翻译法律文书应该以“严谨”为宗旨,如果流畅和准确发生矛盾时,应选择后者。现举几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
例一:兹证明张三(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现在未婚。
英译:This is to certify that Zhang San (male, born on October, 3, 1960) is now unmarried.
分析:在这份公证书中,所证明的事项是张目前的婚姻状况,所以译成:“Zhang San (male, born on October, 3, 1960): present marital status is unmarried.
例二:签订经济合同的通常做法是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英译:The usual way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 is that one of interested parties puts forward his suggestion that a contract be signed and clearly sets forth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major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分析:此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时,通常的做法是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规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先将“签订经济合同”译成状语“in the course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再译“通常的做法是”为 “the usual practice is”,这里的“做法”是指习惯、惯例,因此“way”应改为 “practice”。中间的”由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应改译成带逻辑主语的不定式结构 “for one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to….”,体现出原文的由合同当事人提出“建议”;另外这里的“建议”应改用 propose加名词从句,比 put forward a suggestion显得更严谨些。
例三:李明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英译:Li Ming has not been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during his living in China.
分析:此句中的“not to be punished” 与表示一段时间的during 短语连用不恰当,况且,此句证明的是“没有受过刑罚的记载”,而“触犯刑律”也应译成:“commit an offence against the criminal law”, 所以改译成:“Li Ming has no record of committing offences against the criminal law” 意义更具体明确;另外,“在中国居住期间”应译为“during his residence in China”,“居住”这个词选用 “residence”而不用 “living”,更强调一个住所的永久性和合法性。
例四:本保证书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将于贵恭喜收到全部已经买方承兑和我行背书保证的远期汇票之日终止。
英译: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wi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is day and will lose its effect when your company has received all the usance drafts accepted by the Buyer and endorsed by our Bank.
分析:法律文书中表示义务或规定时,第三人称后面要用 “shall”不用 “will”. “from this day”不确切,宜改为 “on its issuing draft”。 “will lose its effect”也用得欠妥, “effect”在这里的含义是“效应、结果”;况且此句的关键内容是指“有效期到何时终止”,故应选择 “remain valid until…” 结构;另外“your company” 宜改为“you”。故后面的这一句应译成: “…shall remain valid until you have received all the usance drafts accepted by the Buyer and endorsed by our Bank”.
例五: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英译: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for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belongs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分析:“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for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不能准确地表达出“解释细则的权利”,应改为 “the right of interpreting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句中谓语动词 “belong to” 也用得欠妥:“belong to” 的含义是“属于…的财产”,这里的“属于”是指“权利、权力等为 ….所有”,故应选用 “reside in ”,如:“决定权属于上级机构”,译为:“The power of decision resides in the higher authorities”.
结束语
法律文书汉英翻译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问题乃是理解和表达。在英译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理解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法律文件语言的确切性;在表达时,要对每个经过挑选的英文词、句进行仔细推敲,选择出最确切的表达方式。当然,表达也应该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动笔翻译,这样很难保证译文的质量。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勤查专业工具书,对译文一改再改,使其达到严谨、准确、规范。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1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包括网上市长信箱)的日常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由“一级中心,二级平台,三级网络单位”所构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上下左右互通,协调配合联动,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为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工作原则
(一)群众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的各项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按职责分工办理群众来电,不得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政府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牵头办理,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公正透明,尊重事实,讲求实效。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理解。
三、工作职责
(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对来电或网上市长信箱应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市长公开电话督查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有关信息。
3.负责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问题的查办和协调处理。
4.负责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受理人民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负责群众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查办。
2.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3.配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4.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5.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与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暂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座席工作人员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或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如遇纠缠不休的来话者,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在要求报实名的同时,还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当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通过检测和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工作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信箱的相关邮件,工作人员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处理。
(二)办理
1.根据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
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
需领导协调的事项,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协调落实,不宜转办的,由受理中心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报告要以网上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督查人员进行督办。
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请上来汇报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
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
(四)审核报结
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报告至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根据来话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呈报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重新办理。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回访
对报结并反馈的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总结
1.呼叫统计。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统计分析。
2.业务统计。对座席工作人员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工作总结。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查办情况、相关信息和有关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
对所有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门别类,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作息规定,不得擅自脱岗。受话时向来话人通报工作编号;用语热情、诚恳、耐心,确保线路畅通。
(二)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谁接到的群众来电,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以便将群众来电落到实处。
(三)通报制度。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四)例会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平台单位的工作例会,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会议。
(五)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六)考核制度。对市长公开电话的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达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情况,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