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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5:20  浏览:8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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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复函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



199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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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年)

国发<199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作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委共四十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十三个:
  国家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宗教育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国务院办理机构五个: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八个: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纺织总会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专利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央对外宣传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附件:国务院机构设置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二人转”可以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吗?

广西一位女子申请将“二人转”作为安全套注册商标,没有想到一个商标注册引起了媒体及民众的广泛关注。“这是对东北人的文化精华的亵渎!这样的产品存在会让很多人误解东北二人转。”东北的民众对此事表示了愤慨。赵本山先生说:“太恶劣了!民族文化不容亵渎!东北‘二人转’是优秀民族文化的精华,怎么会有商人见利忘义将民族文化拿去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注册是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亵渎!民族文化不容亵渎!” 赵本山将以一个东北二人转普通演员的身份,呼吁广西工商局停止将二人转申请为安全套商标的行为。据了解,吉林省东北风二人转艺术团正式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

“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

“二人转”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引起了东北民众乃至一些名人及相关单位的愤慨,认为“二人转”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但商标服务领域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绝妙的商业创意,非常形象而且富有想象力。”,那么“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呢?在法制社会任何人以及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执行当然也不能受这些人和组织的影响,是否能注册应该是法律说了算。我们来看看《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外,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图形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我们考察“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主要看“二人转”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我们说显然不属于。如果以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为由认为这个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将“二人转”在其他的商品上注册为商标也许没有人这么感兴趣,因为在避孕套上注册才引起轩然大波。避孕套在国内还被当成色情用品,似乎是一种违背传统道德观的东西,于是愤慨者一致认为将一种正道上的东西用在非正道上就是对它的亵渎。这当然是牵强附会,是站不住脚的。避孕套又名安全套,被卫生组织大力提倡使用,并在公共场所发放,正常夫妻生活也会使用,谁能说使用避孕套的人都是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人?

也许有人会引用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8、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二人转”和相声一样只是一种曲艺的名称,也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在先权利。

综上:“二人转”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注册的商标。

民众如何表达自己的愤慨

任何一件事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法制社会也允许每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吉林省二人转艺术家协会秘书长说:“我感到很气愤,也很不理解。这怎么能搁到‘二人转’的商标上面呢,我坚持反对。”气愤是每个人的权利,能否理解取决于个人的学识和理解能力,反对当然法律也是允许的。在法制社会,公民表示反对意见也会给予其表达的途径,《商标法》规定了这样的反对渠道。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自己的看法,无论自己的看法是多么的无理都可以提,商标局也必须受理,如果对商标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给予了民众表达自己看法的通道,但是是否采纳还是由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即阻止民众合法的注册。

我们期望看到通过这个案件来提高民众对商标的认识。

作者:王瑜,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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