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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07:32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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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规定本文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邮政储汇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精神,邮政储蓄部门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3月25日起,邮政储蓄部门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7.452%下调到7.218%。邮政储蓄转存款实行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储蓄资金清算中心及各联网省、市的二级清算中心,在同级人民银行“0287邮政储蓄转存款”科目下设立的“邮政储蓄清算户”资金利率,从1998年3月25日起,也按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7.218%的水平执行。



19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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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57号)



  现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省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省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得超过35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豫政〔1986〕58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内镜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内镜医师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内镜诊疗行为,2008年,我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11号),组建了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镜考评委员会),并明确了有关工作职责。两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支持配合下,内镜考评委员会在加强我国内镜诊疗技术培训,提高内镜医师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内镜诊疗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我部公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内镜诊疗技术统一纳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用章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报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今后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由我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临床应用管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按照我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准入和管理。其他内镜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下发。

三、今后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遴选审核工作按照我部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范》有关规定,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遴选审核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进行。其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遴选审核工作暂不开展。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推荐不超过3家医疗机构作为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候选单位,填写《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推荐表》(见附件),并将本辖区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并上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遴选和审核工作。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附件: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推荐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推荐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盖章)



医疗机构名称
级别
类别
机 构 负 责 人
联 络 人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是否已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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