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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5:33:51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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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商标局,报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四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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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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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腊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废止法规工作的简要经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需要及时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将法规的修改废止与法规的制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在清理的基础上,集中修改废止一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规。根据这一要求,去年9月,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报送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项目修改建议方案和废止项目废止方式的函》,对集中修改废止法规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需要集中修改废止的法规共27件,去年9月以来的常委会先后废止了其中的3件。对其余的24件法规,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磋商,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在24件法规中,条件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集中废止的法规3件;需要修改的内容较多,有的还需要增加新内容、增设新制度,有的修改内容涉及重大争议,不宜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需要在制定新法规时一并废止的法规2件,废止条件还不成熟的法规3件。在3月26日的主任会议上,法工委汇报了集中修改废止法规工作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中修改的8件法规的修改方案。5月6日,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集中修改的法规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集中修改的法规共8件。下面,我就这些法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作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近些年来,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监督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该条例作适当补充完善。一是在第九条、第十条中增加了对供热计量装置、停车计时收费装置、提供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以及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要求;二是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对服务计量、供热结算等计量行为的规范;三是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以解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处罚过轻的问题。

(二)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2008年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作了调整,为了与这一职责调整相适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第二,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四章关于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建议整章删除。第四章删除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部分内容仍需保留,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同时为了和上位法相衔接,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第一,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第二,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第三十六条中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和风险补偿等作了完善。第四,根据去年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以使有关规定的范围、主体等更加全面准确。

(四)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修正案(草案)。近年来,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环节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了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建议在决定中增加规定对这一行为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该决定第二条的表述存在缺陷,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一并予以修改。

(五)关于《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部分内容与2006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风景名胜区的定义、设立、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分类、编制和审批程序,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六)关于《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后,原《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为了使法规在适用上前后衔接一致,需要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适当修改。

(七)关于《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该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

(八)关于《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为了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统一,不重复交叉,删去了该条例中有关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二,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该条例中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具体规定作了相应修改。第三,考虑到大型集市贸易场所治安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为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便于案件查破,增加了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规定。

三、关于集中废止的法规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集中废止的法规共3件。废止这些法规的主要理由是:

(一)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后出台的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不一致,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已被后出台的《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取代,建议予以废止。

(三)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制委员会的情况下,临时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过渡性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该决定已失去了适用的前提,建议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废止法规的议案,请予审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5月2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保持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这次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法规,十分必要。有的委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19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建议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提高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因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可靠保障。
  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显著提高;广大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规划,分级(或分工)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安全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培训,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
  四、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
  加强培训法规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监管总局要抓紧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设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要按照考核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农民工文化水平,建立考试题库。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应优先聘用;对高危企业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经本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本地区农民工信息统计范围。
  五、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效果
  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行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进行培训。
  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教学。要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开设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生产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保障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农民工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淘汰或降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各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模型,增强培训效果。
  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和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集中培训。重视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充实教学力量。
  开发适用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抓紧完成《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音像教材》的联合拍摄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尽快组织编写适用于农民工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系列教材;安全监管总局抓紧开发《全国中小煤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多媒体教材》;建设部编写适合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应教材;农业部编制农民工培训读本,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内容,免费发放。
  七、拓宽经费渠道,加大培训投入
  各地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兼顾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赞助资金,积极筹集培训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民工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加强配合,对同时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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