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9:01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报批的请示》(上证上〔97〕098号)收悉。
经审核,批准你所报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请予发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上市协议、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上市公司
第二节 上市协议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节 配股
第三节 送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四节 内部职工股与公司职工股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股权管理事务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二节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第三节 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五节 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停牌、复牌
第九章 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三节 上市公司其它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十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十三章 释 义
第十四章 附 则
指 引
特别指引
第一号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

第二号 上市股票持有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
第三号 公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指引
附 录
1.标准上市协议(待定)
2.本所有关上市收费标准(待定)
3.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应根据本所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经本所审查合格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上市协议、上市推荐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70号



转发《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户籍人口子女是指随非我市户籍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居住,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第四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我市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间内,按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同等做法申请学位。
申请学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我市签领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复印件;
(二)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文件(本人在我市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及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子女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五)子女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转学证明。
第五条 本省户籍学生跨县、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去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省外户籍学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第六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必须在办妥入学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就读。
第七条 非户籍学生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施教待遇,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
第八条 我市户籍但跨县、区居住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字第15号《关于国营企业过去已购买的私人房屋,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否补办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泰县酱醋厂于1958年秋,租用黄祖寿家的两间房屋。1959年10月,黄祖寿因妻患病需钱,将原出租的两间房屋以280元卖给酱醋厂,当时泰县没有房管部门,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黄祖寿在两次收到卖房款时,均出具了收条,酱醋厂的帐目上也有支出买房款的记载。黄祖寿在1961年填写房屋登记表时,在关于房屋增减变化情况栏内,写明:1959年11月卖出两间“。酱醋厂买房后长期使用管理该房,黄祖寿至1970年死亡时也未提出异议。直到1981年,黄祖寿之子黄永和以其父未出卖房屋,酱醋厂拿不出合法买房手续为由,强占了讼争的两间房屋。
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参照1965年9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在泰县酱醋厂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办买房批准手续后,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