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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0:36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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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人〔2004〕9号


  自2001年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教书育人,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对教育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决定授予王立等1803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杨建武等19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继续努力,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牢记使命,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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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2)

王启莺律师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旧的软件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虽然在保护期限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是最长保护期不超过50年。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软件条例》第十四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学界,一致认为作者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是永存的,不能因为作者的死亡或随着其他权利转移而归他人所有,即使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人身权利也不会因此而消亡。
但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要受到保护时间限制的,不仅是我国,世界各国都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旦保护期限届满,该作品就会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会受到法律的阻挠。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作为最普遍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方法,为软件权利人赋予了许多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受限制的,受到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保护。
(1)、对权利保护范围的限制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软件保护范围,且对软件的保护仅限于“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具有创造性的软件。
(2)、软件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前,我国对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了多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某些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不利于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例如,对软件作品的可以“少量复制”的规定,就因为“量”的模糊,而导致操作性的困难。“少”是相对的,何以为少,无法明确,这就导致有人利用这样的模糊,而实施足以构成侵权的行为,却不用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了切实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新的《软件条例》中只规定了一种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即只有在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目的,并且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情况下,可无须等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后使用,且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行为人不得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权利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3)、为了保护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复制品所有人对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软件复制品享有以下提到的3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实质上是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首先,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该软件复制品安装到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以运行使用该软件复制品,实现其功能。
其次,由于软件的固定载体存在易损的缺陷,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防止该软件复制品遭到毁坏,合理备份该软件的复制品,但合理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以2至3份为好。该软件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散发、传播等任何方式向供他人使用其备份的软件复制品。而且,一旦其丧失了对该软件复制品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销毁备份的软件复制品的义务。
再次,为了使该软件复制品能够适应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为了提高该软件复制品的功能和性能,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过修改的软件复制品,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其提供给他人,否则就构成了对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技术标准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国家技术标准开发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不构成侵权。
(5)、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对于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软件(程序),例如计算机病毒等,法律不予保护。
(6)、最终用户可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如果最终用户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样规定,似乎对于软件权人不甚公平,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社会公众利益同软件著作权之间,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法律在考虑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才能保证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否则公众不买账,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保护。况且,如果规定最终用户任何时候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都构成侵权,就会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太差的问题,包括取证困难的问题、侵权人范围过大的问题等,也不利于对软件的保护。
(7)、因可供选用的形式有限而软件相似的
在新软件开发时,由于可供选用表现方式有限,造成新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将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在有的情况下,由于一种创意只能由少数的几种方式来表达,使得其表达与创意思想无法区分,所以此类表达不能受到保护。
(8)、反向编译
反向编译又称软件的“反向工程”,软件“反向工程”是指将软件的目标代码形式经过反汇编、反编译,转化为人能阅读懂的源代码形式。 这种方法通常是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进行分析并且反向推导出其相应的源程序,是通过反向编译获得软件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例如,软件的功能、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界面、构思等。
一般情况下,反向编译的目的有以下几种:分析软件的功能;诊断和排除软件中存在的错误;分析该软件是否侵害其他软件的著作权;完善该软件;开发该软件的附属品;
开发该软件的兼容产品或功能相似的产品。
目前,我国对软件反向工程是否合法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近年来在美国及欧洲的一些判例和规定中,已经出现了允许软件开发者为了获悉他人软件中所包含的思想原理,对该软件进行反汇编、反编译等工作的现象。但是,允许反向编译是有条件的,即进行反向编译的必须是该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持有者,而且不能以抄袭复制该软件的表现形式用于制作侵权软件为最终目的,抄袭复制只能作为整个过程中间的一个步骤。不但如此,进行反向编译的时候也不能对采取加密措施的软件进行解密,否则仍会构成侵权。
(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形式及责任承担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在实践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形式有很多,但其中最主要、最普遍的就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随意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除非那些软件是在软件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的标准的子程序和常用模块,并且在很多软件产品中被多次重复使用,而其著作权人或者原创者已经无法确定的。
目前,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也就是“盗版”,已经成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应受到更多的重视,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除了上述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手段之外,还有擅自发表或登记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登记;擅自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进行发表或登记;在他人的软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更改他人在软件上的署名;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等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虽然规定了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多种表现形式,却未对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对他人软件的复制,并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具体规定,而实践中权利人要取得侵权人侵权的直接证据来证明构成复制却相当困难。
美国法院在审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原则,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第二巡回法院在Computer Associate v Aitai一案中,建立了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为大多数美国巡回法院采用。
三步法的具体做法:
抽象:将计算机程序从程序代码到程序的最终功能由具体到抽象分为几个层次。例如在Gates Rubber v Bando Chemical一案中,法院将争议的计算机程序抽象为六个层次,由抽象到具体依次为:主要目的;总体结构;模块;算法;源代码;目标代码。
过滤:所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成份将会被排除,包括:由程序效率决定的成分;由外界因素决定的成分;从公有领域获取的成分。
比较:计算机程序按上述原则被过滤后,剩余的成分就是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可以与被诉侵权程序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如果被诉侵权的程序抄袭了这些受保护成分的实质部分,即构成侵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现就动物耳标移动智能识读器(以下简称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随着各地牲畜耳标招标和佩戴工作全面开展,及时配置和使用耳标识读器成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以来,我部根据《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先后向各省(区、市)下达了耳标识读器投资计划。一些省份启动了招标工作,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还自筹资金购置耳标识读器。从前段时间一些省份试点情况看,耳标识读器还存在质量不稳定、技术指标不一致、投标产品与实际供应产品有质量差异等问题。严格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既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管,尽快完成国家投资计划的紧迫任务,又是确保耳标识读器质量,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根本要求,各地和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二、依法开展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耳标识读器招标活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活动,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审查动物耳标识读器生产企业资质。耳标识读器生产企业资质、信用和售后服务等直接决定耳标识读器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各地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从企业资质、企业信用、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明确要求。必要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投标企业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IC卡读写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应通过ISO14000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应包含卡系列及条码识读设备;应具备自有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四、严格控制动物耳标识读器质量标准要求。对耳标识读器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技术等问题,在下一步招标和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针对耳标识读器在牲畜养殖、流通、监管等环节使用的特点和特殊环境要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降低维护成本,保证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见附件1),对投标产品规定明确的技术要求。要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认真审查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投标企业应提供省部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技术报告。中标企业应免费提供耳标识读器使用培训。

  五、及时完善耳标识读器有关管理制度。耳标识读器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关业务部门使用。在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耳标识读器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耳标识读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保证标识信息传送和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保证招标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2004年以来我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部内有关主管司局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发展计划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业务票据打印机的招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与耳标识读器招标同时进行(业务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见附件2、3)。农业部兽医局《关于暂缓采购免疫标识识读器和业务票据打印机的函》(农医综便函〔2007〕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1.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2.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3.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一、主机硬件系统
中国移动公司是本项目的网络服务商,货物必须按照满足中国移动运营服务相关硬件技术规格要求进行设计。
样机:样机是由掌上电脑(含2.8吋以上液晶触摸屏)、摄像头、IC卡读写设备、符合中国移动公司认可的无线通讯模块构成的一体机;并包含充电器、备用电池、PC连接电缆、挂带、护套等附件。设备要求整体能单手操作。
1、主机系统
1)CPU主频不低于200MHZ;
2)用户可用存储空间不小于32MB;
3)至少有一个Client USB接口;
4)有一个IC卡插槽;
5)有一个RS232串口;
6)主机操作系统必须使用非定制的通用系统(如Windows CE、开放式Linux嵌入系统等);
7)产品需具有防掉电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8)可选功能:
①红外短距离无线传输模块;
②SD接口。
2、显示屏
1) 分辨率不低于240×320;
2) 支持不低于16位真彩色;
3) 对比度不低于150:1;亮度不低于170cd/m2;
4) 支持触摸屏功能;
5) 背光照明。
3、摄像头
1) 有效光学像素不低于30万;
2) 感光器件为CCD或CMOS;
3) 图像刷新帧速率为每秒25帧以上;
4) 扫描距离:15±10厘米;
5) 识别亮度:无补光时不低于13Lux,有补光时不低于0.3Lux;
6) 有光学定位指示和补光功能。
4、智能IC卡读写设备
1) 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及应用规范》及《中国金融PSAM卡应用规范》;
2) 支持读写接触式智能IC卡;
3) 读写器与设备集成为一体;
4) 提供智能IC读写器在设备所用操作系统上的完整开发包。
5、通讯模块
1)能在全国范围内有中国移动GPRS信号覆盖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讯。
2)GPRS要求支持多时隙(class 10,GPRS class B)。支持GPRS编码方式CS-1,CS-2,CS-3,CS-4。
6、充电器
1) 旅行和线式充电器两种,电源为AC 220V;
2) 有过电保护功能。
二、整机性能
1、设备总重量小于400克;
2、电池电量 在电池充满之后,连续识读(每5秒钟识读1次)不低于2小时,待机时间不低于120小时;
3、充电时间 小于4小时;
4、电池寿命 充放电500次以上;
5、产品的抗扰度限值 应符合GB/T 17618-1998的要求;
6、产品的无线电骚扰限值 应符合GB/T 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试方法(B级);
7、产品的外壳防护 应符合GB/T 4208-1993要求(IP54),特别是对全机密封要求,以达到防水防尘效果;
8、产品的安全 应符合GB/T 18220-2000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的规定。
三、外观及结构要求
1、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2、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3、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
4、底层软件及基本功能要求
1)支持手写输入;
2)支持中文拼音输入;
3)中文字符集:支持GB18030。
5、产品适应性
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最大90%;
大气压力:86~106Kpa。
2)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移动智能识读器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GB 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高温试验方法;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温热试验方法。
3)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移动智能识读器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 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附件2: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1.版式要求:宽80mm
2.打印介质:长效热敏
3.接口标准:
支持标准RS232串行通信端口(PS2或DB9);
支持IrDA或原始红外等短距离无线传输协议。
支持中文字符集:支持GB231218030
支持点阵图像打印
4.充电器
1) 普通充电器电源为220V
2) 充电时间小于4小时
5.整体性能
设备总重量小于400克
6.电池电量 在电池充满之后,能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打印500份以上票据, 充电时间小于4小时
7.其他要求
7.1 产品的抗扰度限值 应符合GB/T 17618的要求
7.2 安全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4943的规定
7.3 其他 产品要有良好的防雨
7.4 外观及结构要求
7.4.1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7.4.2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7.4.3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8.产品适应性
8.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力:86-106Kpa
8.2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表1规定的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2.1规定的要求。
表1环境适应性要求
高温试验 温度 +50ºC 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2h
低温试验 温度 -5ºC 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2h
恒定湿热试验 相对湿度 90% 非工作状态
温度 +40ºC
持续时间 48h
低温贮存 温度 -20 ºC 非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16h
8.3机械环境适应性
机械环境适应性见表2、表3、表4
表2 振动适应性
试验项目 试验内容 指标
初始和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频率范围HZ 5~35
扫频速度oct/min ≤1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定频耐久试验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持续时间 min 10±0.5
扫频耐久试验 频率范围HZ 5~35~5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扫频速度oct/min ≤1
循环次数 2
注:表中驱动振幅为峰值。

表3 冲击适应性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 冲击波形
150 11 半正弦波或后峰锯齿波或梯形波
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4 碰撞适应性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2 碰撞次数 碰撞波形
100 16 500 半正弦波
8.4 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证明或检测报告
9.售后服务:
1. 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一年,保修范围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完善;
2. 中标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所购产品总数2%的备机;
3. 在免费保修期内产品在7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4. 中标方应在各省(区、市)设立常驻维修机构。
附件3:
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1.版式要求:4英寸
2.接口标准:
1)支持标准RS232串行通信端口(PS2或DB9);
2)支持中文字符集:支持GB231218030;
3)支持点阵图像打印。
3.整体性能
1)产品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17618要求;
2)产品的安全应符合GB-4943的规定;
3)产品要有良好的防摔性;
4)打印头寿命:脉冲次数1000万次。
4.外观及结构要求
4.1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4.2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4.3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5.产品适应性
5.1 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力:86 Kpa-106Kpa
5.2 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台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下列规定的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技术规格和要求。
5.2.1 GB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5.2.2 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高温试验方法。
5.2.3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温湿热试验方法。
5.3 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8.1.2规定的要求。
5.3.1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5.3.2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投标人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出具国家相关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6.售后服务
6.1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一年,保修范围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完善,不包括易损件。
6.2 中标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所购产品总数2%的备机。
6.3 免费保修期内产品在交修之日起7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6.4 中标方应在各省(区、市)设立常驻维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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