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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6:24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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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2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18个全资企业和4个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和水电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9.6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八、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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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吸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国外及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境外资金,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经营。包括:平整土地并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交通、退迅等配套基础
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经营公用事业;建设工业厂房、公寓、别墅、写字楼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外商房地产投资开发服务中心对外商来青岛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可提供从政策法规咨询、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项目洽谈、土地使用权出让、成立项目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到项目建设审批及实施的全过程服务。
市对外经济贸易、规划、土地、房产、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中外合资开发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或外资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外商开发企业)。
外商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原则上采取项目公司的形式,即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后,申领外商开发企业批准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外商开发企业应到原批准成立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成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投标或竞投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报批房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建委审批,其中区属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建委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外商开发企业;市建委对外商开发企业进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
(四)外商开发企业持有关文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对具备开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列入年度利用外商投资计划,并由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工程开工手续。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企业的外商投资,在合营企业中所占的份额,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企业使用本市银行贷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中方投资的份额。
外资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第九条 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地块,应当是已确定规划或已提出规划要点(包括四至范围、项目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化等指标)的地块。
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商开发企业不得在本市开发经营商品住宅。

第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通过投标或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在五日内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同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第十一条 中方企业事业单位可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作为投资或使用条件,与外商组成外商开发企业,按批准的用途,在其使用的土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对旧城区的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将企业按城市规划易地建设;企业原使用的土地,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批准的用途,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三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应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其中,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原则上购买商品房屋解决。

第十五条 各区、各系统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年度计划建议(包括拟出让或合资开发的地块的位置、面积等)报市建委和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编制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确定开发地块及项目;
(二)各区、各系统对拟利用外资开发的地块现状进行调查,将需拆迁的房屋及被拆迁人情况和供水、供电、供热及雨水、污水排放等情况及拆迁安置方案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测算土地的地价;
(三)各区、各系统根据确定的地块和标定地价与外商洽谈,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或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等统一组织对外招商洽谈;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报批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旧城开发建设,谈判成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标定地价部分,按出让金构成各部分的用途使用;超出标定地价部分,由各区、各系统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区或单位的改造,其余的,由市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开发企业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投入工程建设资金,如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所投入建设工程的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数额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外商开发企业如需预售房屋或转让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三)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设工程的资金已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特别优惠、鼓励待遇:
(一)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或教育、卫生设施并利用建设的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免征土地使用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一至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开发建设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工业厂房,以及进行旧城成片改造并利用建设的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建设期间及建成后五算内免征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从建成使用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进口国内尚不能替代的必要的建设用设备器材、建筑材料以及外商自用办公用品、安家用品、交通工具等,经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外商可在其投资的开发企业中安排其符合条件的亲属就业;其亲属为农业户口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城镇户口对待。外商安排亲属就业并按城镇户口对待的人数,根据其投资额每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可安排一人,但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寓、别墅房屋出售后,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近亲属,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对介绍、促成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费用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市、崂山区、黄岛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东部开发区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28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5〕21号)以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攀委发〔2005〕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5〕118号)精神,组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攀枝花市国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攀枝花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预测分析、档案管理及土地开发整理、地籍调查等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的交易、收购、储备、盘活及评估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性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和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复垦的技术性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土地统一征收(征用)中的事务性工作;土地科技、土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土地信息的开发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土地勘测、地籍测绘、地矿测绘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探矿权的审查报批;

  2、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四)增加和强化的职能

  1、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

  2、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3、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7、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

  8、依法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土地资产的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政和行政复议;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按规定拟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管理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稳定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依法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市土地统计制度及土地动态监测体系;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查、征收(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收回)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具体方案的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和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和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主管全市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资质;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对土地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法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工作;依法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评审验收地方地勘成果报告,管理地质资料及汇交,压覆矿产审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协助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查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事务、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综合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年鉴、史志编撰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技术职称的评定;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承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有关党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研究提出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对执行国家、省和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矿权转让、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规划科技处

  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及主要矿种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土地复垦、整理和未利用土地开发专项规划,负责具体开垦项目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用地预审;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承办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科技管理,评定、推荐科技成果,推广运用科学技术。

  (四)财务处

  制定局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的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级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负责全局各项经费预算、决算及日常领拨、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年报审核制度;负责组织全局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资产的划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申报及审批手续;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属分局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管、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财务审计。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和规定;拟定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拟上报审批的建设用地的综合审查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占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开展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国土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承办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调查、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协助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收购(收回)、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和方案;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土地收购(收回)、转让交易的审查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测与监测;审查上报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和资质并对执业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管理,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管理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依法管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权市场建设;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和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处

  推行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协调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压覆矿产审查;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参与审查我市重要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并提供有关地质环境审查意见;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登记的初审,并协助其鉴定和年度审查;依法调处重大地质灾害争议与纠纷。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决议的监督检查;受理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以及本部门和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本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推荐选拔干部工作;负责干部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协助党组抓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承办上级纪委、局纪检组和地方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土资源分局
  (一)机构设置

  撤销原东区国土地矿局、西区国土地矿局、仁和区国土地矿局,设立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

  2、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监管工作;

  3、受市局委托,在区政府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征地的具体事务;

  4、负责辖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等“隐形市场”的管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5、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报件和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6、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勘测、规划、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依法调解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7、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市场;

  8、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和违法案件查处;

  9、负责辖区内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含分局),机关后勤事业编制9名(含分局),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和分局领导职数)。

  六、其他问题

  1、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实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县委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面征求县委意见后任免。

  2、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局挂市国土资源局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共同管理的体制。

  3、原市国土局、原市地质矿产局和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土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整合方案,另行报批。

  4、东区、西区、仁和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机构、编制、人员的改革,待省上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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