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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3:40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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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政策法规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国家、省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市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和省驻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另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法制局局长、市经研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另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新闻稿,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肇庆市人民政府会议运作制度》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方面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

  四十六、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政策性文件或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政策性强或涉及面广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出版物、市政府网站上刊登。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二、传媒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肇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

  各部门负责人接到要求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的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办事推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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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企业服务局制定的《濮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完善我市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专门为企业融得生产及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济要素,依法提供信用保证并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濮阳市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企业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人事、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五条担保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四)具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应一次性足额到位。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80%;
(七)企业工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担保机构的程序:
(一)审批。申请设立担保机构,由县(区)、市企业工作部门逐级初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二)注册。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向企业工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担保机构申请书;
(二)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拟任法人、股东、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企业法人入股担保机构的,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拟设立担保机构章程;
(七)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九)验资报告;
(十)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表;
(十一)企业工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企业工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总公司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六)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总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九)市外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企业工作部门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规经营证明材料。

第十条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按照《河南省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建立担保机构承诺制度。担保机构设立审批时,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须签署《担保机构承诺书》。承诺规范担保行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违法违规贷款业务,不违规收取保证金,不收取担保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担保机构由市企业工作部门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报违规违法操作的担保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未经企业工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的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变更下列事项,经县(区)、市企业工作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担保机构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核准意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法人代表;

(九)企业工作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应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之间可根据各方的优势依法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公司化管理,科学设置股权比例。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进行工商年度检验时,由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的资产要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第二十一条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政策性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具体浮动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要严控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四条担保机构应设置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l%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提至担保责任余额的l0%后,实行差额提取。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应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作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要适时会同财政、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担保机构业务和财务状况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企业工作部门可要求担保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担保机构支付。审计结果将作为担保机构绩效考核、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基本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行整改、限期改正、公布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应落实统计快报制度。担保机构每季度末后7日内,要按时向市、县(区)企业工作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区)企业工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要求的其他资料。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每季度末、每年初,还应按时向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并对担保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促进担保机构诚信经营。

第三十一条各级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十三条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章整顿及终止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由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五条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企业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纠正期限。在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一切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定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
(七)拒不履行到期担保代偿责任的;
(八)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九)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十)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担保机构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担保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十七条担保机构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将提交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恶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担保机构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核准意见,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担保机构拟破产,应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逐级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并获得核准。担保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7月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6月26日7时30分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驾驶人马义龙,驾驶一辆海原县利民公交公司所属的号牌为宁E13195的迎客松牌客车(核载19人),乘载42名亲友,由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开往贾塘乡黄坪村参加亲友葬礼。当车辆行至省道202线162公里加700米下坡急转弯处时,驶出道路右侧,翻入山沟,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制动失效。

6月29日5时5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湾里街道驾驶人于忠玮,驾驶一辆号牌为辽B6U477的丰田牌面包车(核载12人),承载10人,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2线1671公里加6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号牌为BB283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辽B6U477号面包车驶入逆向车道。

以上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车辆严重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二是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未严格落实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进一步明确事故易发路段和时段,加大对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二、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车辆安全性能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要坚决依法取缔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运输车辆,对从业驾驶人开展集中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加快整治进度,做好公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标志、标线,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客运站点、学校、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入乡村、农户,真正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有针对性的教育广大群众不搭乘非客运工具、不乘坐超员车辆,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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