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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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1995-4-2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嫌合会、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较快,但由于历史原因,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仍远低于社会平均就业率,约有50%的残疾人无业,且社会福利不可能完全解决广大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一些地方为多渠道解决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以维持生计。但目前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情况较为混乱,对从事运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不善,非残疾人驾驶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无牌无证运营等问题突出。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残疾人人身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的控制与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建议各地政府、社会各界更广泛地为残话人开辟其它就业渠道,以解决残疾人生计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允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总数。
二、非残疾人和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
三、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人,年龄在18—50周岁,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神、上肢正常;
(二)经区(县)民政局或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和劳动局审核确属无业或生活困难者。
四、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指定生产的专用机动车。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用擅自改装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
五、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先向所在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核准,由本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过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培训,取得驾驶资格,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证件;
(二)车辆检验合格,并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领取行驶证和号牌;
(三)向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发给批准证书;
(四)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运营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六、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车辆保养制度;
(三)不得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转让给他人运营;
(四)在车辆上悬挂明显的运营标志(标志样式由各地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自定);
(五)只准载运一人;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烛,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长度前端不得超过驾驶座,后端不得超出车身20厘米以上,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七)不得人货混载;
(八)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运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应予坚决取缔,并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非法所得。
八、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素质;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妥善处理运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问题。
九、各地接本通知后,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可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震发办〔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地震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课题以年度工作项目方式管理,课题的具体实施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过程由课题确定、组织课题组、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课题中期评估、课题验收评估、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等环节构成。
第二条 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领导组成的课题评估专家组,负责课题实施计划、课题执行情况和课题成果的评估工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 课题管理部门与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职责。
1.负责重点政策研究课题遴选和组织工作。
2.负责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跟踪管理,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协调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负责组织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验收。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承担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将重点政策研究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
2.督促检查课题实施情况。
3.组织召开课题中期评估会议,督促课题组及时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报告研究进展情况。
4.督促课题组做好课题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职责。
1.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编写课题实施计划、经费使用预算等,并严格按计划实施课题。
3.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接受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4.按要求做好课题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写验收评价报告、工作报告、成果报告等,并送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根据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重点,由局党组年初研究确定。
第五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局党组确定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以适当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提出课题组组成人选送局领导审定。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制定课题实施计划(见附表),经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后,送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局领导审批后的《课题实施计划》,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要加强课题实施管理,做好课题实施情况跟踪,掌握各课题进展情况。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所需的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政策研究课题均以审批的课题实施计划为依据开展研究。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子课题组织实施。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重点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并与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课题负责人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召开一次中期评估会议,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及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便确保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课题中期评估结果作为课题验收的参考依据。评估会议相关费用由该课题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任务书以及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严重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拔或停拔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按时提交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正式提出进行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课题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验收。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负责课题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并写出《课题成果评估报告书》。
第十七条 在评估验收会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文本。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将课题研究报告(审批稿)报送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研究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发出课题通过验收通知书,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将该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和课题实施计划、调研报告、分析研究材料、数据等成果在15日内一并送交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归档。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须根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和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课题验收的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课题承担者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课题研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重点问题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做好课题研究成果跟踪,随时刊发课题研究阶段成果,及时为局党组进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服务,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为局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课题研究成果均为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所有,课题组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资助,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重大问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中国地震局有关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凡符合申报优秀成果奖励条件的课题,均可提出报奖申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签订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任务书后,根据实施计划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研讨、课题调研差旅费等。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该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
第二十八条 各课题经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研究课题,其他研究课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9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局函(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当被担保人的出资额与其申请的注册资金额相符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真实保证,
当被担保人没有出资行为或出资额低于其中申请的注册资金额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不真实保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的责任,仅限于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金数额相当的债务,而不能承担被担保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199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