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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0:00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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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衢政发〔2002〕45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2002年成本价统一定为:砖混结构成套住房650元/ m2(建筑面积,以下同),砖混结构不成套住房617.5元/ m2,砖木及其他住房585元/ m2。
  第五条 出售砖混成套、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出售砖木结构独户租用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产权证的、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包括成套和不成套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年折旧率为2%。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二)地段等级划分及其增减率
  1、甲级地段:南至蝴蝶路、劳动路、南湖西路,东至环城东路,北至新河沿、讲舍街,西至衢江路,增减率为0。
  2、乙级地段:甲级地段向外,南至浙赣铁路,东至机场为界,北至西安路为界,增减率为-5%。
  3、丙级地段:甲级乙级地段以外的市房改范围所在地,增减率为-10%。
  (三)层次增减率(%)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八层楼
一层 0 0 -1 -1 -1 -1 -1 -1
二层 0 +2 +2 +2 +2 +2 +2
三层 -2 +4 +4 +4 +4 +4
四层 -4 +3 +4 +4 +4
五层 -6 +1 +2 +2
六层 -7 -2 0
七层 -8 -3
八层 -9
注:上表适用无架空层的住宅楼。如一层底下有架空层的,一层按二层系数计算,二层按三层系数计算,其他依次类推。

  (四)住房朝向增减率(%)

主方向 朝东 朝南 朝西 朝北
增减率 -2 0 -5 -4
注:1、条式住房,按整幢住房主方向确定。
  2、点式住房的两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为朝西计算。

  (五)房价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购房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第七条 对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职工,在其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其中:现住房折扣为2%,工龄折扣为1994年前实际工龄每年0.6%。
  第八条 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实行最低限价。在扣除成新折扣、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砖混成套结构住房不得低于220元/m2;砖混非成套住房、砖木及其他住房不得低于200元/ m2。
  第九条 房改购房程序: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先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和拆迁人。
  (四)产权单位收到售房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房改购房协议,并将协议上报市房改办备案,同时分别送市拆迁办、拆迁人备查。拆迁房改购房协议生效后,房屋承租人即取得被拆迁人的资格,享有《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拆迁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五)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房屋承租人与产权单位之间签订的拆迁房改购房协议的约定,由拆迁人代房屋承租人将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款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条 拆迁公有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纳入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单位自管住房房改售房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账户,专项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缴交住房公积金。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改政策实施范围主要是市房管处的直管公房。租住其他单位自管房的承租人如要求房改,要按规定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如单位不同意房改,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单位没房源,市拆迁办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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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以粉煤灰和炉渣等工业废渣(掺量30%以上)、江河湖淤泥或建筑废弃土为原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采用节能环保型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以下简称粉煤灰烧结砖和砌块),经相关部门鉴定符合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新墙材工作机构(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砖。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内隔墙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在本市境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粉煤灰和炉渣等工业废渣生产节能环保型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其产品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改建粉煤灰烧结砖和砌块项目需符合宁波市整体规划布局,改造设计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可行。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和违法用地行为;按规定标准征收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耕保证金等。
  现有粘土砖(瓦)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生产粘土砖(瓦)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关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第九条 深化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鼓励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符合用地规划、环保要求;符合项目审批程序及当地新墙材发展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企业注册前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重点支持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产品质量稳定的节能型新墙材生产项目,限制浪费资源、能源消耗大、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墙材生产项目。具体办法由市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批复中要督促落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把新建、改建、扩建的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分布纳入核准审批的范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导向作用,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弃资源生产开发节能环保型新墙材;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对转产或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扶持政策规定的,经新墙材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政策。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加快技术创新,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对关键技术加大攻关力度,提高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新墙材工作机构应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科研攻关。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做好所在地新墙材企业的初步认定、换证、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前,向当地新墙材工作机构提出现场验收和返退专项基金申请,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有关使用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审核书)、设计总图等资料,经新墙材工作机构验收核实后,按实际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予以返退。以上新型墙体材料需经新墙材工作机构按规定办法认定。
  经验收且资料齐全的,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三)在建筑工程墙体粉刷前未向墙改部门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墙材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帐,确保返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材工作机构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省、市分成收入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入库数的15%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市墙管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分成表(含应缴本级地方国库数与待缴上级分成数);实际上缴上级分成时,由市墙管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交《宁波市非税收入分成上划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分成资金直接从市级财政专户上划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代征手续费;
  (五)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备案,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心得体会——建立保持先进性长效机制 巩固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

苏国孟 李旺城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各地、各单位都采取了丰富多彩的方式深入学习、认真剖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大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历史工程,党员先进性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可能一蹴而就,仅靠阶段性教育就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旧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仅就这次分析评议阶段查摆的问题看,有些问题虽然属于老生常谈,但纠正起来却要花很大力气才能解决;有些问题是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带来的,需要潜心研究,不断探索;有些问题是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带来的,需要全党动员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因此,保持先进性教育必须着眼长远,常抓不懈,以这次集中教育为契机,健全和完善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教育的成果,使党的建设永葆青春和活力。
一、加强引导,完善“党员意识养成机制”
“党员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要靠长期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和培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性修养。一是抓学习,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的意见,把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根本环节,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建设的基础工程紧紧抓住不放,工作再忙、事情再多、时间再紧,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习的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落实。在学习内容的选择上,要坚持“三个近一点”:即坚持“离上级安排近一点,离大家的思想近一点,离检察工作近一点”,以此为依据,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使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抓教育,强化党员的责任意识。要认真落实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的现实思想,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讲评;要坚持院领导讲党课制度,不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检察各项工作中充分发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抓引导,强化党员的先锋意识。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是强化党员先锋队意识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几年来,我院坚持不懈地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先后组织全体干警到革命圣地井冈山、西柏坡、平津战役纪念馆、甲午战争纪念馆参观学习,在西柏坡举行了以“牢记两个务必、再创新的辉煌”为主题的党日活动。通过这种形式,使干警了解党的历史,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强化培训,完善“党员能力培养机制”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既是一种品质,又是一种能力,还是一种行为,是品质、能力、行为三者的统一。党员能力的高低大小,直接影响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保持和发挥。要通过加强岗位练兵、以会代训、经验交流、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大力提高党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真正成为群众的带头人、引路人。在进行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院按照工作性质分三批进行集中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教授讲课辅导,进行体会交流,互相取长补短,收到了良好效果,受到了大家的广泛赞誉。我院还连续两年组织了“六个三”评选活动,即“三个精品案件、三份优秀法律文书、三份优秀卷宗、三份优秀检察建议、三名优秀通讯员、三名优秀文字录入员”的评选活动,有效激发了大家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完善“党员行为约束机制”
就我院来讲,共产党员占全体干警的84%,党员是检察队伍的主体和骨干力量。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必须与其它行业的党员一样,模范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另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有着高于一般国家机关的条件和标准。对于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来讲,还要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只有做到正人先正己,才有资格监督别人。
一要注重自我修养,自觉做到“四慎”。慎独。要做到在别人看不到的时候能十分谨慎,在别人听不到的时候能十分警惕,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更加谨慎,自觉约束自己,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检察官在办案和日常生活中,不可能都处于公开监督之下,由于我们特殊的职位关系,独处时的自我约束就更为重要。慎始。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源于开始。事物发展的好坏与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始。所以,行为约束以慎始最为重要。怎样交友,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于检察官来讲十分重要,切不可滥交朋友,纯洁自己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以,必须防微杜渐,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慎欲。欲望,人皆有之。适度的欲望,不仅符合人的本性,而且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如果人的欲望无度,任何时候都无法满足。欲望无度必然贪欲无度,贪欲无度必然作恶无度,作恶无度必然贻害无度。所以,每名党员一定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
二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规定”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二十九条”禁令,严格执行高检院颁发的“办案六条要求”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管住自己的头脑——不胡思乱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胡吃乱喝;管住自己的腿——不胡跑乱跳;管住自己的手——不胡拿乱要;管住自己的一生——不胡作非为。
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在内部监督制约方面,要充分发挥案件督导室和检务督察室的作用,保证检察职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党纪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堵塞漏洞;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量化考核,强化自律他律,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挥廉政档案的作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廉洁自律工作。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案件回访制度和八类案件备案、抽查制度。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在网上公布违法违纪举报电话,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怕揭短亮丑,对违反党纪条规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目标激励,完善“党员责任落实机制”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赋予每个党员相应的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要适应时代要求,不断创新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让每位党员成为本职岗位的标杆和旗帜。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怎么样,经常的、大量的反映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必须创造条件,为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提供舞台。检察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公正实施,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经常开展“一个党员一面旗”的主题活动,将活动与解决检察实际问题相结合,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相结合;要在各处室设立“党员先锋岗”,激励党员充分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要广泛开展“思想互助”活动,深入谈心交心,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波动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上级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保证人员思想稳定。另外,还要针对个别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党员深入进行个别教育,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典型示范,完善“党员激励进步机制”
一是典型激励。正面典型激励可以使人明确努力方向。当前,要广泛开展向方工、任长霞、牛玉儒、白云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同时,还要深入挖掘和培养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正气,激发干警的进取意识。几年来,我院先后树立了模范共产党员李华民、优秀信访接待员王荣华、优秀反贪干警曹长利、见义勇为的好干警刘金生等先进典型。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还树立了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工作岗位的先进典型,召开了先进事迹报告会,建立了群星榜,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二是机制激励。继续坚持和完善以“中层干部空岗竞争、一般干警双向选择”为内容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几年来,我院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竞争演讲、党组考查等程序,十几名同志走上了中层正副职领导岗位,在干警中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了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给党员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党员内在动力。三是荣誉激励。深入开展党员评议活动,大力表彰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优秀党员,在党员中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用荣誉激励党员。四是警示教育。及时向党员传达上级有关案例通报,特别要结合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反面事例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有关电教片和反腐倡廉展览,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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