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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8:49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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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有利用杀鼠剂进行投毒等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厉惩处。

  六、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   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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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7〕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水土流失治理经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筹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实行分级收缴办法。凡在我市辖区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负责收缴;县(市、区)营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收缴。其中生产企业的治理费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收费标准。依据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2、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一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石料
1.0—1.5
元/吨

水泥
0.7—1.0
元/吨

煤炭
0.5—0.8
元/吨

铁矿
2.0—4.0
元/吨

硫铁矿
2.0—3.0
元/吨

石墨
50—100
元/吨

石膏
0.4—1.0
元/吨

焦炭
0.2—0.4
元/吨

生铁
1.0—2.0
元/吨


0.2—0.5
元/吨


400—1000
元/公斤


200—500
元/吨

发电
0.4—0.6
元/千度




  上表不能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三)资金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治理工程计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审核后实施。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审核后实施。县级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10%上交省、10%留市、80%留县(市、区)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l、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主要指:拦蓄水土大坝、堤坝、护村护地坝、淤地坝、谷坊、人字闸、蓄水池、塘坝、旱井涝池蓄水工程、护坡、河道整治工程、拦渣坝、挡土墙和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重点用于工矿企业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全市的荒山、荒沟、荒滩和小流域的综合治理。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水土保持的监测。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基地、水土保持试验基地的建设。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用于第l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2—6条。

  第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八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对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2000.06.2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社会财力资助家庭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筹集资金、宣传、动员、初定对象、资金发放、财务管理、档案收集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从事监察的同志和其它成员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筹集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基金来源:

㈠市政府拨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基金的基本金;

㈡市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赠;

㈢经领导小组批准,采取义卖、义演、义展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㈣基金利息。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统一开具专用票据;基层组织只负责暂收和上交工作,并必须在收到款物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上交手续,不得挪用、截留或隐瞒。对于捐赠数额较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仪式。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财政设立“新余市人民政府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专项帐户,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中的基本金不得动用,社会各界的捐款依捐方意愿可作本金列入基本金范围不动用,也可直接作为资助款用于捐助下发。基金所获得的利息的90%用于资助,10%用于工作费用。

第八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来源:

㈠基金利息的10%;

㈡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的专项工作经费;

㈢各种专项赞助款。

第九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开支范围:

㈠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

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㈢下拨给基层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基金的各项开支必须逐级健全财务手续,其使用发票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两名办公室成员签字,注明用途,建立帐簿,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对象:

㈠市内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㈡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市内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

㈢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考入市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的利息收入和捐款情况确定资助规模,并于每年8月底将资助计划分配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对象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审批原则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资助金分学年发放。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标准:

㈠中专生每人每学年800元;

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㈢中小学生特别困难的酌情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好;

㈡家庭贫困,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在校读书的有关费用,已面临失学危险;

㈢家长(或监护人)支持就读,本人有强烈求学愿望,希望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含市外)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学生学习、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批准受助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下拨资助金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在2日内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专用收据,学生或家长在收据会计联中签收。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㈠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的;

㈡家长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的;

㈢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㈣学习成绩不好,一学期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㈤中途退学的;

㈥监护人迁往外地的。

第十八条 终止资助程序:

㈠由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受助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九条 受助生应经常和捐方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近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受助生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分别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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